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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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日耳曼法谚云:“染血之手,不能为继承人。

“一般来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必定存在着较为亲密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般都具有血缘关系。

那么,继承人的哪些不当行为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呢?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意图是什么,起因是什么,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必将对被继承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极大的损害。

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也因为继承人故意杀害继承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按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是既遂的,还是未遂的,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利。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独占遗产,或者为了争夺较多的遗产份额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也都将丧失继承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杀害其它继承人不当然丧失继承权,只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独占或争夺更多遗产的,才会丧失继承权。

若是因为其它原因,如债务、情杀、仇杀等杀害其它继承人,并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由于意图杀害他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只要继承人为抢夺遗产的目的实施了杀害其它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是既遂的,还是未遂的,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利。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常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那么如何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继承人所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考虑。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但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继承权是家族法中重要的部分,旨在规定传承财产的方式,维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然而,依法继承的前提条件是亲属关系。

如果该前提条件被满足,是否应该自动继承财产呢?事实上,如果逝者遗产中存在亲属关系破裂或犯罪等情况,继承权丧失制度将被启动,此时个别继承人将失去继承权。

现有学术研究已经关注了人身上的继承权,但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细节研究仍有待开展。

因此,本文将研究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制度和现状等问题,并从实际意义的角度探讨继承权丧失制度优化的可能路径。

二、选题意义研究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在于拓宽家族法研究领域,重点关注继承人角色的性质、财产分配、司法实践等方面。

具体而言,研究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在于:1. 提升法律理论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深入挖掘家族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继承权丧失制度,拓展法律学的知识边界,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探究。

2. 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调节提供法律思路。

家族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关系到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

通过研究继承权丧失制度,可以为家族法制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理论支持。

3. 促进实践发展和法律改革。

在亲属关系破裂或亲朋有出轨犯罪等恶性事件时,继承权丧失制度往往被要求迅速解决争端。

通过加强研究,可以为改进继承权丧失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通过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的步骤包括回顾相关文献,研究法规解释和判例法,调查司法实践和调查等。

1. 文献回顾。

首先,本文将查找一些相关的学术研究,以加深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解。

2. 法规解释和判例法分析。

本文还将调查国家相关的法规解释和判例法,包括民事法典、继承法等,以了解法律框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3. 司法实践调查。

本文将在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找寻相关资料,以加深对实践中的问题和调解方法的了解。

四、研究预期结果研究一旦完成,可以得出以下预期结果:1. 对家族法过程中一个核心问题,即继承权丧失制度,掌握更加深入和扎实的理论知识;2. 深入了解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为家族法制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理论支持;3. 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调节提供法律思路,促进家族法实践发展和法律改革。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和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代位继承是在继承权之后的一个权力,其中主要内容则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先死亡,那么这位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则转给该死亡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这种继承就是代位继承。

说通俗就是,父亲先于爷爷死亡,爷爷后死亡,那父亲该继承的遗产则有儿子代位继承。

下面小编将详细为您分析代位继承丧失的原因。

▲一、代位继承丧失特点▲(一)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

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二) 代位继承丧失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作者:翟云岭刘耀东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5期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

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

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绝对失权;相对失权中图分类号:DF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5-0076-11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例因继承人的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而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①此后罗马法、日耳曼法也有此定制。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即为继承权之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权的放弃与继承权的废除,虽然两者于客观上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丧失继承权的依据截然不同。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主动自愿放弃继承权,而继承权的废除则是依被继承人的意思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换言之,继承权的放弃是基于对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继承权的废除则是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而继承权的丧失则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剥夺,性质上带有私法罚的色彩。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人缺格”和“继承人废除”,兹述如下:(一)继承人缺格继承人缺格,是指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

现代各国在立法例上关于继承缺格又有两种不同的主义:一为发生法定的缺格事由时,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②一为因丧失继承权而得利益之人系利害关系人,以丧失继承权人为被告提起继承财产取得撤销之诉,经法院判决,始发生继承权丧失之效果。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的 ,均构成刑事犯罪 ,依 法应 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 。而 在法律上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行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公证辞典:https://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

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

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

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

除此之外,还应该了解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等方面的知识。

1、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的接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

《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

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

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本⽂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

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的。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种严重的犯罪⾏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

继承⼈杀害其他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杀害遗嘱继承⼈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杀害法定继承⼈;既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也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如果被继承⼈以遗嘱⽅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按继承法第⼋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是指对没有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被继承⼈有扶养义务⽽拒不履⾏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是指在被继承⼈⽣前对其从⾝体上或精神上进⾏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如确有悔改表⽰且被遗弃⼈在⽣前表⽰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前表⽰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所⽴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所⽴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并造成⽣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在民法中,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本文就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展开阐述。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身份关系:(一)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就是说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二)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三)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有两个条件:(一)享有法定继承权,享有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存在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的遗嘱,须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宽宥:《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由此可知,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生活实际的改变和更新,要求国家的立法不断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进步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继承法》所存在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关于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的讨论和争议从未停止。

当前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总体来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讨论,而这些讨论主的焦点要集中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权利丧失形式以及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等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适当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以及继承权丧失本身的效力范围。

从而使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更为完善,兼具法理与人情,更好地调整继承关系,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事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的三十余年间,除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补充以外,并未再次进行修订或补充。

然而,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背景较之《继承法》制定之初有着巨大的变化。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作出调整。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与继承权丧失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是构成我国继承权的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抚养关系这三种人身关系为基础;遗嘱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则是指继承人被剥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主动放弃继承权,是遵循个人意志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的过错和法定事由为成立的条件。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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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继承权丧失制度 的现状及完善
侯 伟 莉
摘 要 继承权 丧 失制 度是我 国继承 制度 中的重要组 成部 分, 该制 度对 于保 障继承人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 亲属之 间的伦 理道 德, 维护和 睦 的家庭 关 系, 良好 的社 会秩序 , 建和谐社 会具有 重要 作用 。我 国关 于继承权 丧 失制 度 的立法及 司法解释 均 构


( ) 一 继承权 丧 失的事 由 我 国《 陆地区 继承法》 7 大 第 条规 定: 继 承人有 下列 行为之 “

的, 丧失继 承权: 一) ( 故意 杀害被 继承人的 :二 ) ( 为争夺遗 产而
杀害 其他继 承人 的: 三 ) ( 遗弃 被继 承人的 , 或者 虐待被继 承人情 节严重 的; 四) ( 伪造 、 篡改或 销毁遗 嘱情节严 重 的。 ”
可 以解 决我 国学术 界和理 论界 一直 以来对于有 关 具体 问题 的 争 议 。 如: 未成 年人杀害 被继承人 的, 例 “ 是否应 当被 剥夺继承 权 ?”
这 一问题 就可 以通 过附 』】被判 处刑 年人 可划分 为三 种类型 : 一是未满 l 周岁 的: O 二是 已满
制定 于 18 年 , 9 5 由于 当时立法条 件和技 术的局 限, 国继承权 丧 失制度 的规定 过 于简单化 和原则化 , 我 实务 中操作 性 不强。
本文将 结合我 国 实际 , 述我 国继承 权丧 失制度 的现状 并提 出完善 立法 的建议 。 论 关键 词 当然 丧失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南 方论刊 ・ 2 0 1 3 年第3 期
氏主 法制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刘正全 汪福强 彭桐亮
( 1 . 山东科技 大学文法学院 山东青岛 2 6 6 5 9 0 ;2 .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 2 6 6 3 0 0 )
【 摘要 】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中 “ 3事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权的丧失分为 - "
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我国 《 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规定范围过宽,过于原则化 ;而相对丧失的范围又
太窄,不尽合理,这在立法上有失平衡 。作为私法的继承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行为性质 ,同时又不应失
社会公义。为了维护正常、和谐的继承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捍卫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在修改 《 继承法》



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因发生法定事由而 人有可能是因缺乏主观 『 生 而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如法令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显 丧失后,便无可挽回地永远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其后再有 行为和 自救行为,同样也是 “
明确的遗嘱 , 其也不可继承 ,其继承权不可恢复。相对丧 失 ,是指虽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继承 ^ 对被继承 ^ 的继承权丧失, 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如被继承人表示宽 恕时,其继承权可再 灰 复。 l 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丧失与 相对丧失相结合的折衷主义。针对不同的丧失事由, 现行 立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样 ,既避免了因完全不顾 被继承人的意志而致扩大适用绝对丧失 , 也避免了因过分 强调被继承 人的意志 ,过度使用相对丧失而将任何丧失均 置于被继承人宽恕的条件之下 ,忽视其让会危害陛,更有 可能存在被继承人的所谓 “ 宽恕 ”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

《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The contents on statutory succession provisioned by "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imple and not comprehensively covered,which calls for further collation and supplement in line with "Civil Code".The provisions about enlarging the scale of legal successors,adding legal inheritance order,reinforcing the protection of spouse's right to inheritance and improving the subrogation system,etc.should be includ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succession in China and pave the wa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Code".【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9页(P6-14)【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作者】吴国平【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它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我国当时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满足了当时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需要。

继承权丧失后的宽恕

继承权丧失后的宽恕

提出问题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经被继承人宽恕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 绝对丧失继承权是否可以经被继承人原谅而恢复? 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法律选择? 确有悔改表现是否有必要?是否是宽恕的必要条件?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继承权的丧失与宽恕
案例引出
秦大妈有两个孩子。大儿子秦某华在外地工作,小儿子秦某国与秦大妈 一起生活。秦某国虽然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其不仅不照顾母亲,甚至 还虐待她。有时秦某国脾气不好,还给其母吃剩饭。秦大妈身体不好时, 秦某国也不带母亲去看病;他甚至故意在地上撒水让秦大妈滑倒。当地 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也可以证实,秦大妈曾多次表示自己以后的财产不 分给小儿子秦某国。2002 年 1 月,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教育,秦某国在 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写下悔过书。之后,秦某国痛改前非,学着照顾 秦大妈。他也得到了秦大妈的原谅。三年之后,秦大妈去世,遗留下房 产一套。秦某华认为其弟曾经严重殴打虐待秦大妈,根据我国《继承法》 的相关规定已经丧失继承权。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通过审查法院认 为,秦某国虽曾经虐待母亲,但其事后转变并且最终得到母亲原谅,不 予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判决二人共同继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 继承权。(没变) 第十条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 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继承是法律规定的,在公民死亡后,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处理等方面,对我国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背景1. 国际背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继承法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继承法的国际化;二是继承法与税法的结合;三是继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结合。

2. 国内背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2)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对1950年的继承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等内容。

(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处理等内容。

三、基本原则1. 保护继承权原则: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公平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不得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4. 公序良俗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继承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2.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

3. 遗赠:指被继承人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他人接受赠与并享有继承权。

五、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 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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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导语: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下面来详细看看。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2)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3)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4)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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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各国法律大都限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以及针对遗嘱的不正当行为。⑨但也有少数国家以继承人污损被继承人之名誉、人格为丧失继承权之原因,如西班牙民法以子女卖淫或为其他有害贞操之行为,越南民法以侵害被继承人的名誉、人格,奥地利以奸通或其他从事破坏廉耻行为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笔者认为,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其对继承人而言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法律必须作出十分严格的限定,务必宽严适度,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之规定尚有不足,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过窄,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应作如下修善:
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例
因继承人的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而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①此后罗马法、日耳曼法也有此定制。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即为继承权之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权的放弃与继承权的废除,虽然两者于客观上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丧失继承权的依据截然不同。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主动自愿放弃继承权,而继承权的废除则是依被继承人的意思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换言之,继承权的放弃是基于对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继承权的废除则是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继承权的丧失则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剥夺,性质上带有私法罚的色彩。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人缺格”和“继承人废除”,兹述如下:
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虐待情节是否严重,虽应依客观情况而定,但如果被继承人主观上并不认为严重,或者虽然认为严重但甘愿忍受,法律自无主动介入的必要。因此,虐待情节虽属严重,但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仍须以被继承人的表示为必要。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最高宗旨。在继承法领域,最能体现私法自治者,乃遗嘱自由原则。依据遗嘱自由原则,被继承人可于其生存时为死后财产的处分而订立遗嘱,倘若继承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而仍可继承遗产,则遗嘱自由原则未免流于形式。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制度还有利于维护被继承人之遗嘱自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至于继承人本人为正犯、从犯抑或教唆犯,既遂或未遂均无不可。首先,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致死者是否丧失继承权?对此亦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此之所谓杀害仅指故意杀害,而不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另一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致死也应导致继承权之丧失。笔者认为,继承人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致死不构成继承权之丧失。在日本,大审院判决认为伤害致死不属于故意致死,德国学者也认为刑法上伤害致死情形并不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效果。11其次,此之所谓“其他继承人”,其范围为何?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应仅限于先顺序或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至于后顺序继承人,则不宜包括在内,如日本民法明定“因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对于继承在先顺位或同顺位的人于死亡,或欲致之于死亡,而被处刑者”丧失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被害人是否应参与继承,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亦即后顺序继承人亦包括在内。12笔者认为,因顺序在后者不得超越其顺序而为继承,因而所谓的“其他继承人”应解释为仅限于先顺序或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时,尚未取得继承人身份,其后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时,其继承权应不受影响,例如杀害继承人后,与被继承人结婚,或为被继承人所收养,并不丧失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13再次,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出于争夺遗产之目的,若非出于争夺遗产之目的而为杀害行为,则不必剥夺其继承权。
有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应该规定,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被继承人有权以遗嘱剥夺其原本能够取得的‘必要遗产份额’。所以,继承权的丧失应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丧失和遗嘱继承中的丧失两种情形”。而“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权丧失是特指如果享有特留分或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被继承人能否以遗嘱剥夺其特留分或必要遗产份额”。⑦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权丧失即上述特留分剥夺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仅指继承人缺格,而不包括继承人废除和特留分剥夺。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仍应延续此种立法例,同时增设特留分制度。但没有必要规定特留分剥夺制度,特留分究其本质乃继承权,⑧所以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当然及于特留分。在我国,发生继承权丧失之法定事由时,除个别继承人不道德行为程度较轻者外,无须依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无须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意旨
继承权之丧失乃继承人实施法定之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其立法意旨在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
日耳曼法谚云:“染血之手,不能为继承人(Die blutige Hand nimmt kein Erbe)”。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各国法律的规定多注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有无悖德或不正当行为。继承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固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为密切,如为指定继承人亦必为被继承人平日所期望之人。无论何者竟对被继承人有悖德或不正当行为,或对其生命身体自由等加以危害,或妨害其他继承人之权利。非但为人类道德所不许,法律亦必予以相当的制裁,始足以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与家庭秩序。除刑事上之制裁规定于刑法外,民事上即以丧失继承权为其制裁之方法。
(二)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容易造成遗产继承秩序的混乱。继承人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而增加其继承份额,不但为法律所禁止,且有违遗产分割的公平与公正。因此,剥夺此种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利于维持公正合理的遗产继承秩序。
(三)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三)特留分剥夺
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除设有继承人缺格制度外,尚规定有特留分剥夺制度,④此与日本民法所规定的继承人废除制度的机能大致相同。遗嘱人虽可基于遗嘱自由原则自由处分其死后遗产,但现代继承法通过创设特留分制度以限制遗嘱人的自由。在德国民法,特留分是特留分权利人对继承人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⑤特留分权利人,纵因被继承人之死后处分而被排除继承,其仍可主张特留分。特留分剥夺,乃特别为剥夺此种权利而创设的制度。特留分的剥夺,应以终意处分为之,剥夺的原因须在遗嘱作成时存在,且必须在终意处分中加以说明。遗嘱生效时,即发生特留分剥夺之法律效果,特留分剥夺的法律效果仅剥夺其特留分权利,而非消灭继承人的资格。⑥此外,剥夺特留分的权利因被继承人宽恕而消灭。主张剥夺特留分的人或因剥夺而受益的人应就剥夺的原因负举证责任。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须待法院判决宣告其构成犯罪始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效力,是否受刑罚的执行,并非所问。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效力虽采“当然丧失主义”,只要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发生无须法院宣告即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是否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抑或继承人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须法院判决确认之,此与当然丧失主义并非矛盾,实属二事。
(二)继承人废除
继承人废除,是指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依被继承人的意思而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因其所适用事由之反道德程度较轻,故在程序上须经起诉判决后,始生剥夺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废除制度目前在许多国家已经消失,但日本民法除继承人缺格制度外,尚设有继承人废除制度。日本民法的缺格与废除的目的均在于对不法或不道德的继承人加以制裁,但两制度存有些许不同之处:首先,继承人废除的法定事由要比继承人缺格为轻,主要为虐待被继承人,或加以重大侮辱,或推定继承人有显著之恶行。其次,废除必须由被继承人向家庭裁判所申请,以判决宣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缺格为当然失权,无须经裁判宣告。再次,废除既需依被继承人之意思向家庭裁判所为废除继承权之声请,则嗣后自得撤销之,而缺格乃当然失权,不存在撤销之问题。最后,废除仅适用于有特留分之人,而缺格适用于各种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
“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人人亲其亲,长其长,慎终追远,则民德归厚。”孝老尊亲,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欲养而亲不待,而亲在时子弃之不养者,时有发生。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继承人的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也包括在内。但对于因被继承人的过错而造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分居、弃之不养,则不宜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反之,只要继承人以故意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不问其有无谋夺遗产的意图,不论是既遂抑或未遂,也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至于其为正犯、从犯抑或教唆犯则均非所问。当然如果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乃因其过失或实施正当防卫所致,则不应使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因防卫过当,超过必要的限度而杀害被继承人,则属于“故意杀害”,应当剥夺其继承权;如果继承人误杀或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而无杀人之故意者,纵令致死也不应因此而剥夺其继承权。然继承人虽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但尚未致其死亡,只有在继承人因此被判决有罪时方可使其丧失继承权。⑩如为无罪之判决、因追诉时效之完成、大赦或再审被判无罪等,均不丧失继承权。此外,继承人虽被判决构成犯罪,但被宣告缓刑,是否丧失继承权?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在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基础上,暂缓刑罚的执行。因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否被宣告适用缓刑,均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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