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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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均构成刑事犯罪 ,依 法应 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 。而 在法律上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行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关 键 词 : 继承 权 丧失 ; 立 法 ;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D9 2 3 . 5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2 0 9 5 — 2 0 8 2( 2 0 1 4) 0 1 — 0 0 4 1 — 0 6
因违 法犯 罪而 导致 继承 权丧 失 的 问题 是 一个 刑法 与 民法 交叉 的 问题 , 目前世 界 多数国 家法 律 对此都 有明确规 定 ,除构 成犯罪者应 追究刑 事责任外 ,在 民法 上还要受到 剥夺继承权 的民事制 裁 。在 内容上一般包 括丧失 继承权 的法定原 因和被继承 人的宥 恕 、丧失继承权 的前提和丧 失继 承 权 后 的应 继份额 的处 理等 ,内容相对 比较 完善 。但 由于各 国立法理 念和具体 内容 的不 同 ,在继 承 权 丧失 的主观构成要件 、动机 限制和遭受侵 害 的继 承人 的范围 、经被 继承人宽 恕而不丧失继承权
水平 的快速提 高 ,老百姓 对小康生 活的追求 欲望和财 产权益 的保护意识 也在不断增 强 ,与之相适 应 ,人 民法院 日常处理 的家庭财产 纠纷 ( 包 括财产继承 纠纷 )也大幅度 增加 ,且情 况愈加复杂多 变 ,在 实践 中不 断 出现 了一些有争 议的 问题 ,例如 :继 承人故 意隐 匿被继 承人 的遗 嘱是否应 当认 定其丧 失继承权 ?对 于杀 害被 继承人未 遂且情 节轻微而被 人 民法院依法 宣告缓 刑 的 ,该 继承人是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wk.baidu.com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摆上 国家最 高立 法机关的议事 日程 ,这无疑是一次难得 的历史机遇 。本文在此就 我 国继承权 丧失 制度的立法完善 问题作初步 的探讨 ,旨在抛砖 引玉 ,求教于学界同仁 。


我 国丧 失 继 承权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容
( 一 )继 承 权 丧 失 的 法定 原 因
依照我国 《 继承法 》第7 条的规定 ,继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 ,即丧失继承权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是否出于为争夺或者谋取遗产 的 目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第4 卷第1 期 2 0 1 4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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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 n i v e r s i t y
的 范围规 定得过 于狭 窄,某些规定 明显不合理 ,对一 些重要 的 法定情形还 没有作 出规 定 ,显然不
能适应社会 发展 的要 求 。应尽 快从 立法上 完善 丧失继承权 法定事 由的规定 ,重新 划分继承权 绝对
和相对丧 失的 法定情 形 ,严格 区分故 意杀 害被继 承人 而丧失继承权 与其他相 关行 为的界 限。明确 被 继承人 宽恕 的表现 形式及其 效力 ,完善 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后 其应 继份额 的处理规 定 ,细化人 民 法院确认 继承权 丧失的相 关规 定 ,以进 一步完善我 国 《 继承法 》。
建泉州人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2 0 1 2 级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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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适应 的 日益多发与复杂 的财 产关系及其财产继 承纠纷时 ,这 部法律 已经无法适应新 时期全
面调整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规定本身的公 正性 、权威性 ,… 修订 我国 《 继承法 》,完善我 国继承权 丧失制度的工作迫在 眉睫 。 目前 ,修 订 《 继承法 》的工作 已经
否应 当丧失继承权 ?等等 ,法律并 没有明确 的规定 。而 由于法 律的相对滞 后 ,就造 成一些实际 问
题 的处理 面临 “ 于法无据 ”的困境 。因此 ,在 面对 日益 丰富 的物质财富 、日益高涨 的生活需求和
收稿 日期 :2 0 1 3 — 1 0 ~ 2 3
作 者简介 :吴国平 ( 1 9 6 2 一 ),男 , 福 建泉 州人 , 福 建江夏 学院法学院教授 ,硕士 生导师 ;吴锟 ( 1 9 8 9 一 ),男 , 福
的条件 、确认丧失继承权 后应继份 额的处理 等方面 的规 定有所差 异 。而颁布于 1 9 8 5 年 的我 国 《 继 承 法 》虽然 也 规定 了丧 失继承 权制 度 ,但 内容 还 比较 简单 和粗 略 ,对于 当 时还 处在 物质 不太 丰 富 ,人们群众 生活水平和 需求不太 高的计 划经济 时代 ,由于各种财产 纠纷不多 ,立 法滞后的 问题 没有 凸显 出来 。但对于 时隔2 0 多年后 的今 日中国 ,随着我 国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 和人 民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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