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教学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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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例一】被黄陂老板骗取1800元重庆农民结伴来汉捉骗子
黄陂籍老板范彪,男,现年45岁,现住武汉市汉正街某某社区某某号,多年来一直在汉正街做干货生意。发财之后,他陷入赌博公司泥潭,家产挥霍一空,还欠下近百万元赌债,为此寝食不安。2006年9月5日,他流窜到重庆市江北观音桥农贸市场,摆出老板的架子大量收购花椒,承诺先给进货收据,2天内付清货款。10多名农民以为来了大买家,纷纷赊货给他。范彪一共收得花椒12件,价值1800元(人民币)。次日,范运走货物,哄骗农民说去银行取钱,就此逃回武汉。
同年10月10日,10多名重庆农民结伴来汉寻找范彪,追索货款。13日,他们结伴走进江汉区公安分局报案。民警赶到汉正街干货批发市场,范的门店已转让他人,范去向不明。17日,民警打通范的手机,佯称有一笔生意要谈。范彪果然中计,兴冲冲地坐的士赶到汉口火车站接头,刚一下车便被民警捕获。范交待,他骗得花椒后,当即低价转卖还了赌债。
【例二】女大学生智擒小偷写张小纸条贴到贼背上
2006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武汉某大学女生吴小艳急速走出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出站口,快步跑到正在车站广场执勤的巡警严汉武面前,说:“火车上有个小偷,可能马上要出站,他的背上写有“小偷”两字。”
话音刚落,出站口处便传来喊声:“抓小偷!抓小偷!”同时,一名男子突然窜出,撒腿狂奔。原来,当小吴出车报警时,失主李强发现自己钱包被盗,看到小偷背后的“小偷”两字,便一把将其扭住,但被小偷挣脱逃下车。巡警武汉严见势一路猛追,追至512专线公交车始发站,一名行人突然伸个“绊马腿”将此人绊倒,武汉严抓住他一看,其背后果真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小偷”,随接从“小偷”身上搜出失主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00元)和弹簧刀一把。当民警从小偷(徐某某、男、23岁、武汉市吴家山人)身上撕下纸条时,这小偷恼怒地说:“今天算是脸面丢尽。”
小吴介绍,刚才她看见该小偷偷走一名乘客的钱包,便悄悄拿出笔在随身携带的双面胶上写上“小偷”两字,然后靠近他,借下车人多拥挤之机,把双面胶贴在小偷背上,小偷浑然不觉。
请问: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分析上述两案的管辖(受理、立案)权。
2、上述两案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是1800元(人民币),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标准,其中一案立为治安案件,另一立为刑事案件,试析哪一案立为治安案件,哪一案立为刑事案件?
3、什么是治安案件?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4、构成治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5、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第二部分:【提示与讨论】
(一)答案提示:
1、【例一】违法行为发现地管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的发生地在重庆市,一般应由重庆市管辖,但由于案件的行为人是武汉市人,而且作案后又已逃回武汉,因此,此案由接报案地,即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受理管辖更为适宜。【例二】应由铁路公安管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由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及其结果均在火车上,所以,正在车站广场执勤的巡警严汉武在群众的协助下抓获小偷后,应将此案移交给武汉铁路公安分局查处。
2、【例一】违法行为人范彪一共骗取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2千元至4千元”的规定,此案不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立为治安案件。【例二】小偷徐某某扒窈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5百元至2千元”的规定,而且携带凶器(弹簧刀)作案,应立为刑事案件。
3、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治安案件的基本特征有:一是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是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三是立案查处的必要性是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四是有权立案查处的法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
4、构成治安案件应具备客观和主观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在客观上必须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违反治安管理嫌疑的存在,如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当场发现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存在,或通过群众举报、扭送、被侵害人控告、违法行为人自首、有关单位移交等途径获取案情线索,并经初步核实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均可作为治安案件成立的客观条件;二是在主观上,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确认具有立案查处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
及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以下处理:
⑴认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⑵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经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理由通知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
⑶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经派出所所长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⑷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案情发展:
2006年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经研究,初步认为,范某诈骗他人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立为治安案件查处。经审查,范某交待,他从重庆骗得花椒后,当即逃回武汉低价转卖还了赌债。
请问:
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骗取公私财物行为?
3、查处此案应收集哪些证据?
4、提出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第三部分:【提示与评析】
(一)答案提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法律事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治安行政违法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性。
2、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少量公私财物。所谓欺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信任,使其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自愿”实际上并不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上当受骗的结果。其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财物;以代购、代买为名行骗,等等。至于“少量”,是指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