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收藏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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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收藏家协会章程

(2013年12月12日经内蒙古收藏家协会第四届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内蒙古收藏家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内蒙古收藏家协会是内蒙古文物局业务主管的由收藏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联合性的文化团体,是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藏品交流和学习研究,弘扬和传承历史文化,促进收藏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内蒙古文物厅文物局,登记部门为内蒙古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场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后街百世珍一红木国粹馆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文物法》和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基层团体、单位、个人收藏活动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民间收藏研究展示和学术活动,积极抢救民间有价值的藏品和文物。

(三)举办藏品交流、展览、拍卖活动,进行藏品的鉴定、评估和法律咨询活动,保障收藏活动依法合规运行。

(四)开展国际、国内、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人才,培训人才。

(五)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论著。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热爱收藏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的服务和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报刊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提交合理化建议。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内蒙古收藏家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

(四)开展工作,决定协会内部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内蒙古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法人代表,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前,负责筹备工作。

第五章资产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本会创办的实体收入;报刊资料出售费;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参照兄弟省市收藏协会会费,结合我区实际,特定会费标准如下(按一届五年):会长:10万元;副会长:3万元;常务理事:1万元;理事:5000元;会员:500元。)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 年 12 月 12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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