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机电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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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机电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和精神,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系(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第3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4条学校分管就业的校领导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由各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和各毕业班班主任组成。组长由各系(部)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5条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职责为:1.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2.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咨询工作,开展就业培训及服务活动;
3.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积极与用人单位建立沟通联系。
4.负责双向选择洽谈会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5.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与发布工作:
6.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工作;
7.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制定和报送;
8.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以及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改派;
9.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10.负责就业信息网的维护工作;
11.负责毕业生在校留档留户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职责为:
1.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2.组织落实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4.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5.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6.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学校应逐步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改善就业工作的条件,特别是加强就业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有形市场的建设。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适应就业工作职能转变的新情况,树立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和服务的新观念,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8条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就业工作的新模式,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9条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10条学校要积极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学校为
主体的毕业生就业人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各系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的联系,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水平。
第三章就业指导
第11条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观念,培养择业能力,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第12条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与择业、素质与技能、创业与成才等,重点是进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择业观和创业成才教育,个性认识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以及求职择业技能技巧培训。
第13条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课堂教学、报告会、专题讲座、咨询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14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由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拟定。
第15条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和服务,以满足毕业生的需要。
第四章就业工作程序
第16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第17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报到,调整等阶段。
第18条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学校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12月至当年6月之间进行。
第19条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
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发布。
第20条学校实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不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活动应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21条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应由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举办,也可委托各系举办。
第22 条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23条用人单位来我校招聘毕业生,须到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就业协议和推荐表
第24条毕业生就业须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所在系(部)审核盖章,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鉴章登记。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各执一份。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协议书。自制、复印或其它协议书无效。
第25条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手续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26条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1.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自己的就业待遇;
3.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本人要求变更就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