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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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罚款细则

工程施工罚款细则

工程施工罚款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司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的罚款事项。

第二条罚款范围工程施工罚款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 违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2.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的行为;3.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4.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1. 违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每项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2.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的,每项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3.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罚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0.5%至2%;4.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第四条罚款程序1. 发现工程施工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2. 上级组织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后,依据本细则确定罚款金额;3. 向违规方送达罚款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罚款;4. 违规方逾期不支付罚款的,的项目管理人员依法追缴。

第五条例外情况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细则: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施工延误或质量问题;2.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调整;3.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紧急抢修、救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附则1. 本细则由我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适时予以补充;3. 本细则的修改权归我司所有。

工程施工罚款细则旨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促进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降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希望全体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认真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工程施工的秩序。

工程施工处罚的条款

工程施工处罚的条款

工程施工处罚条款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2.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3.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4.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5. 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6.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用,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1%至2%的罚款。

9. 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 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未设置安全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未设置围挡予以封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

2.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项目罚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罚款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罚款种类及标准1. 罚款种类(1)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3)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5)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7)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的1%-5%进行罚款;(8)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9)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0)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1)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2)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13)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14)其他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 罚款标准(1)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确定;(2)同一违法行为,同一工程项目内多次发生的,从重处罚;(3)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调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罚没收入1. 罚款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2. 罚没收入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施工罚款规定(3篇)

工程施工罚款规定(3篇)

第1篇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保,我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工程施工罚款规定。

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概述: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受到如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2.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许可证。

五、未批先建、擅自改变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 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违规行为除上述规定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其他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
主管部门人员
申请人
造价咨询单 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2006-7-1
主管部门人 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 注册监理工程师 理规定2006-4-1
主管部门人员
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委托方
检测单位责任人
主管部门人员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20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50100万051合同价2050万12合同价款24合同价款110万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业务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24倍合同价051合同价1030万施工单位改正改正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改正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改正降级吊销没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装饰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改正房屋使用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正职业资格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停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单位责任人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房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限期补办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返修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停止没收住建部规章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停止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停用重验管理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50003000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限期改正500030000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主

建筑工程违规行为法律处罚

建筑工程违规行为法律处罚

建筑工程违规行为法律处罚随着城市发展的迅速推进,建筑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城市治理和居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和安全性,法律对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可以被定义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合同或其他相关约定的行为。

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建筑设计违规:包括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方案违背相关规定等。

2. 施工质量违规: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质量把关不严等。

3. 施工安全违规: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人员未经岗位培训、操作不规范等。

4. 社会公德违规:包括无证施工、施工噪音扰民、施工占道占用等。

5. 盗窃、损坏公共设施违规: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盗窃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方式:1.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惩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2. 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事故、质量缺陷导致的重大事故等,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包括刑事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对于因建筑工程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害,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修缮费用、赔偿金等。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预防与整治为了减少和遏制建筑工程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安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与整治: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法规与时俱进,条文明确、完整,对各种违规行为都能进行明确界定和相应处罚。

2. 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有效监督施工过程,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施工管理罚款制度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违规行为种类1. 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2. 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交底工程开工文件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3. 未按规定报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4.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防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将根据事故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5. 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6.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7.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污染治理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8. 进度严重拖延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9. 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2. 建设单位应督促违规方整改,并通知监理单位;3. 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告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罚款,并通知违规方;5. 违规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罚款,并向建设单位交纳罚款。

第五条罚款后果1.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罚款的,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2. 多次违规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进行限制或取消;3. 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审核与奖励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2.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其监理水平;3. 对于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建筑工程施工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处罚依据

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质量标准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明确的处罚依据。

以下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处罚依据的详细阐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

违反该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处罚。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违反该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

六、《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取得及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

违反该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拆除等处罚。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消防规定、环保规定等,将依法受到处罚。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特制定本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二、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罚款处罚。

三、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等级划分1. 一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至10%不等。

2. 二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至5%不等。

3. 三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至2%不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1. 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由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2. 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五、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形成书面记录。

2. 质疑期限:发现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将在接到上报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届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对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 处罚决定:质疑期限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核实结果和质疑情况,做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罚款金额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支付到相关部门指定账户。

六、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其他事项1.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拒绝支付罚款,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需及时整改并消除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查,如确认整改合格,则予以结案。

施工工程罚款标准(3篇)

施工工程罚款标准(3篇)

第1篇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将面临以下罚款:1. 一般情形: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 从轻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3. 从重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1.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 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个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高铁超标工程罚款标准1. 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违法工程建设合同处罚条例

违法工程建设合同处罚条例

违法工程建设合同处罚条例
我们要明确的是,违法的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虚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使用虚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将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的处罚,违法者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对环境的修复等。

同时,违法者的信息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严重影响其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的建筑企业和个人,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行为。

只有这样,我们的建筑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安定。

违法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对社会的严重伤害,我们必须严厉打击。

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处罚,我们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知道违法的后果,从而共同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为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我国对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以下为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处罚规定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处罚规定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处罚规定1. 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处罚规定1.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购买、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建筑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一、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2.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无计划更改的行为;3. 违反建筑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或使用材料的行为;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5. 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6. 违反职业道德、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7.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以上只是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以及未按程序施工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2. 惩罚性罚款: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工程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数额。

3. 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或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的安全。

4.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后果或引发事故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工程项目业主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项目业主罚款制度规定

工程项目业主罚款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符合合同约定,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

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业主方均有权依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1. 施工质量问题:包括材料不符合标准、施工工艺不达标、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设计等情形;2. 工期延误: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指定工作内容或节点;3. 安全生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4. 环境保护违规:未遵守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5. 其他违约行为:如违反劳动法规、财务造假等。

三、罚款标准具体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以下为常见违规行为的基本罚款标准:1. 施工质量问题:根据问题严重性,可处以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2. 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日违约金标准计算;3. 安全生产违规:每次违规行为可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4. 环境保护违规:每次违规行为可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5. 其他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损失并确定罚款金额。

四、罚款执行1. 发现违规行为后,业主方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整改;2. 若承包商未按要求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业主方将发出罚款通知,并从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罚款;3. 对于重复违规或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争议解决对于罚款事项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业主方负责解释。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简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简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工程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细则

工程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细则

工程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细则工程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细则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

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惩罚,可以制定以下工程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细则。

1.对未经安全核查和评估,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

2.对在有条件下仍擅自挖掘土方或进行高边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对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

4.对违规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电气线路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

5.对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具和防护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

1.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处以罚款外,还可以暂停其工程项目,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安全资料和证明文件,伪造工程监理记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并吊销其执照,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单位和个人,应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照。

4.对在违规施工过程中,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对监督部门执法人员进行阻挠、谩骂、威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罚款标准1.一般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10%至30%,同时要求限期整改。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30%至50%,并暂停工程项目。

3.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50%至100%,并责令停工整改。

工程施工处罚标准

工程施工处罚标准

工程施工处罚标准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在我国,建筑施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旦发生意外,有可能会造成相关人员出现伤亡,影响社会和谐。

所以,相关部门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的管理一直都比较严格。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处罚标准》等法规,对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安全处罚标准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处罚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处罚原则1. 公正性: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基于事实和证据,保证公平公正。

2. 透明性:处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参与者的警示和教育。

三、处罚范围1. 工程质量违规: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

2. 安全生产违规:包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作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等行为。

3. 环境保护违规:包括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4. 合同履行违规:包括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行为。

5. 法律法规违反: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政策等行为。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工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

4. 吊销资质:对严重违规的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5.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3.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 最终处罚决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并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项目工程施工处罚(3篇)

项目工程施工处罚(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直较为严格,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项目工程施工处罚的相关内容:一、无证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对此,建设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

2.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责令停工:若不符合开工条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4. 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如下:1. 现场临时用电处罚: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应有锁有防雨措施,箱内严禁有杂物及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施工现场配置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编号、负责人标志,缺少一项罚款500元;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要求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为0.6-1.2M。

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框架要做保护接零;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使用,严禁混用,否则罚款2000元。

2. 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如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违规使用建筑材料、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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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改正降级吊销 没收
改正 改正 停业 吊销资格证书
限期补办验收 返修 停止没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勘察企业受处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措施
限期改正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限期拆除
限期补报 限期补办 降级\吊销 限期整改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中标结果无效
中标结果无效
停业整顿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的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的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主管部门人员
申请人
造价咨询单 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办法2006-7-1
主管部门人 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 注册监理工程师 理规定2006-4-1
主管部门人员
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1
委托方
检测单位责任人
主管部门人员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装饰单位 房屋使用者
职业资格人员
单位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1998-7-20
房产开发企业
住9-10-19
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2008-6-1
勘察设计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4-1
主管部门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04-8-24
图纸审查机构
审图责任人 主管部门人员
主管部门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7-5
建筑施工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2004-04-1
使用单位
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7-11-22
勘察企业
审查机构 勘察责任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7-9-1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7-9-1 主管部门人员
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9-1
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 主管部门人员
限期改正 停止使用 停用,重验 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8-1
主管部门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3-1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3-1 招标代理机构
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
定2007-3-1 聘用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造价师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 定2007-3-1 聘用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的 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串通招投标单位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串通招投标单位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房产开发企业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租赁出售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2004-2-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拆卸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监理单位
2000-1-30
施工总承包企业 违法分包人
工程勘察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 理办法2003-2-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 理办法2003-2-1
法人责任人
招标人投标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01-6-1
招标人
建设单位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2000-8- 勘察设计单位
25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江苏省法规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评委会成员
2004-2-1
招标人
主管部门人 员
承包人 建造师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理2004-9-1
中介服务人 员 造价咨询单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 位 理条理2004-9-1 招标代理机 构 检测单位
交易中心
违反内容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法律法规
法律
违规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2008-1-1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建设单位
9-1
环评中介机构
招标人
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2000-1-1 有关责任人
投标人 有关责任人 评委及工作人员 中标人 建筑法1998-3-1
行政法规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10-1
降级撤职追究 刑事责任
停工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整顿 降级吊销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整顿
降级吊销
限期改正
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限期整改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业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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