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国企内部决策机构。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报告;选举和罢免企业的领导人员;审核和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性质和需要,通过预选代表、自荐代表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召开。
企业不宜进行太频繁的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方可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表有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代表享有对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可以请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代表应当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企业领导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定,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的自由发言。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
企业领导不得违反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企业及其领导不得拒绝执行或者违反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受到损害的代表和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的民主管理,凝聚职工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202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篇)
202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____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____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2024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引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利益保障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工人阶级整体素质提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1.1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民主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集团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和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1.3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
大会召开时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自的内容分别举行。
1.4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5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6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7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行政统一指挥的职权,动员和带领职工积极进取,开展生产工作,参加企业管理,搞好生产经营,完成各项任务。
2.职权2.1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1.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2.1.3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2.1.4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2.1.5评议、监督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2.1.6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2.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摘要:第十条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形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导言:无会议,不管理。
这话说的很对。
很多国企的朋友,日常工作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去开会的路上。
临近年末年初,各类年度会议排山倒海压过来,更是忙碌。
一些国企为了让这些会议产生更高的效率,就采用了“套开”的方法,把几个会议合并在一起召开。
先看这几天的两个消息:消息1—“某某某某集团召开某届某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这是两会合一;消息2—“某某某某院2023年工作会暨某某届某某某次职代会及党的建设工作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三会合一工作会、职代会、党建会,年终会议的名称可真多啊,这些会议都是干什么的?怎么样才能开成功?它们能够放在一起套着开吗?这几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拆一拆。
一、国企年底要开几个会?一年到头,国企必须总结经验、部署工作,所以各层面、各条线都要开会,无论从历史习惯上,还是从工作需要上,或是政策要求上,年终开会是不可少、不能少的必选题。
这么多会集中在一起,怎么才能把它们都开好呢?这需要我们首先把不同的会议主题和内容都彻底搞清楚。
耳熟能详的年度会议,一般有四类:1、年度工作会基本每家企业都要在年底开年度工作会,这是总结年度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很多国企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
从国资监管的要求看,由于每年底都要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负责人会议,各家央企集团需要认真贯彻传达最新政策要求,层层有传达需要,客观上更加提升了召开本企业年度工作的迫切性。
一家国企的年度工作会,通常是所有领导人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单位领导出席,要求所有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领导班子参加,再确定部分列席人员。
会议的内容,一般是两个报告,一是公司一把手(董事长、党委书记)做主题报告,从全局角度落实政策、总结业绩、提出要求;二是公司经营负责人(总经理)做当年的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新年度的经营发展计划。
会议还将安排对报告进行审议等内容。
总体来说,年度工作会是一个以总结性和计划性为突出标志的大会,对每家企业都很重要。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职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1、组织形式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和大会主席团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代表国营企业内职工利益和愿望的大会议员。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大会的决策权。
2、职能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决定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2)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4)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文书的草案;(5)审议和决定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
3、权利国企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约束力;(2)对企业年度和季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和决定;(3)有权决定企业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4)有权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5)有权对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4、义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还需要:(1)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并为此发挥积极作用;(2)遵守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和纪律,保证代表身份的合法性;(3)坚持民主、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4)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制定有助于推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民主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最新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丄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笫二章职权编辑笫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匸培训汁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圉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xx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全总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职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日常工作;(二)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三)监督企业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四)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教育和培训;(五)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职代会的职权第七条职代会有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四)审议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五)审议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工资、福利、奖励等制度;(六)其他应当由职代会行使的职权。
四、职代会的召开和表决第八条职代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九条职代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职代会的监督和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保障职代会的正常开展工作,为职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职代会的监督,确保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职代会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上级工会组织投诉、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篇一: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国企职工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股东的权利,平等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企业管理。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内部是最高的职工民主权利机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环节。
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团结协作,尊重民主,依法办事,服务职工和企业的事业和发展。
第二章代表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平等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选举工作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人数合理、选举程序规范、代表产生公正、运作高效等多项要素组成。
第八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参与商议、表决、审查国企的重要事项,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职工意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职工开展权益维护、工作管理和工作监督,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职工利益。
第十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决策做出评价,要求管理者及时反馈信息,经济责任事项,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基本建设、改造、扩建、改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商议、表决。
第十二条国企职工代表有权制定企业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决断企业相应的人事调整和指导管理方案,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
第四章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第十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循民主、法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积极促进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第四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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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编辑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
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编辑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
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人。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组织制度编辑第十一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工人一般应占多数。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不脱产)。
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作机构编辑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编辑第十七条各企业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商业、外贸等企业单位。
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也要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参照这个条例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各市委组织部、国资委、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监督”等要求,在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创新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职代会是中国特色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源头防腐领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平台。
全省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落实。
二、正确把握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组织通过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参与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要强化责任考核,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确保职代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
要督促企业行政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推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条例》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国有企业职代会依法建制、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发挥作用。
(三)坚持创新发展。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在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发挥职代会作用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代会制度建设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正确解决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问题,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结合。
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有相互支撑和互补作用。
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要齐抓共推,统筹结合,形成合力,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配套推进,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制度联建、功能互补、共推联动、作用倍增。
三、强化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适应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资产重组的新形势,重点加强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
国有集团公司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落实职代会职权、完善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上下功夫。
不能以集团公司本部职代会取代集团公司职代会。
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职代会职权(一)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决策;2.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3.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的情况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1.职代会实施办法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2.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3.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4.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1.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2.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3.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4.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5.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