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个人住房需求,于2018年6月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位于该区的一套商品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10月,房屋仍未交付。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赔偿损失。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9年11月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因此,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3.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三)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1. 房屋租赁费用:李某在房屋交付期间,因居住需求支付了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A公司在某市多个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A公司在某市B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查处。
根据调查,A公司在B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A公司还擅自改变了规划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2. A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精心整理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讼。
精心整理[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精心整理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精心整理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精心整理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精心整理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精心整理(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精心整理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精心整理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精心整理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精心整理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精心整理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精心整理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精心整理原则?[正确答案]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精心整理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考点集成]精心整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精心整理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精心整理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精心整理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精心整理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精心整理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精心整理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多次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的房屋位于小区的顶层,由于屋顶防水层老化,导致屋顶漏水,渗水至王某的房屋。
双方就漏水原因、维修责任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
居民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认定李某的房屋漏水系屋顶防水层老化所致,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不服,认为防水层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
于是,李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屋顶防水层老化是否属于自然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维护单位,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屋顶防水层老化并非自然损耗,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所致。
2. 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着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
因此,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 李某是否应承担屋顶防水层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于某日向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2)服务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收费差额;(2)对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予以警告。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第1题:2003年某月某日下午,阮某骑车及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
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邓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阮某、高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分,并当场收缴了罚款。
而后邓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邓某的处分行为哪些方面及行政处分法的规定不符邓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3)行政处分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答案:(1)行政处分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分所适用的比拟简单的程序。
行政处分法第32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分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与警告处分,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与警告。
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展处分,但邓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说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阮某、高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分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
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分,那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及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B街道办事处对其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向市C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张某认为,其违章建筑虽属违法,但已存在多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街道办事处处罚过重。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不服,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8年在A区某街道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居住。
2010年,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市C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遂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2. 市C区人民政府驳回张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 市D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张某的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注重环保工作,但2018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已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二)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开展一场大规模的“拆违”行动。
在行动中,市城管局对市区内违规建筑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查实的违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然而,在拆除过程中,一些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认为拆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城管局的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市城管局是否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拆除等。
”由此可见,市城管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建筑进行查处,包括强制拆除。
2. 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中,市城管局在拆除违规建筑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市城管局对违规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
(2)告知当事人:市城管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城管局应当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反映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未将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可以认为市城管局在拆除决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3. 拆除决定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部分居民对拆除决定不服,主要理由是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位于市区东北部的某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且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1. 违法事实:- 该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气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废水排放超标,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如铬、镍等,对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调查过程:- 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记录、排放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调查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了采样监测,对受污染的土壤、水体进行了检测;- 调查人员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了解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违法后果:-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部分居民身体不适;- 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农作物减产,经济损失严重;- 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了生态平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环境污染问题;2.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3. 对该企业废气、废水排放超标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4. 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居民与甲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甲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繁华地段兴建一座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需要拆迁,甲公司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这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与大部分居民签订了协议,但该公司与其中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甲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甲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一定数额。
甲公司对此有异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2、甲公司对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对此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又属于行政行为。
2、甲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也不同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因此,甲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甲、乙申请行政复议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上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
由于第二年甲、乙不交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出面进行干预。
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的主体资格。
为此,县矿产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采石,没收采矿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并关押甲、乙两人3天。
问题:1、县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否?为什么?2、如果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为行政复议机关?答:1、县矿产局作出的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都是对的,因为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目案例分析模式:一、法律依据二、学理分析三、本案综合分析与结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案例一:(行政关系)案情简介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后勤处的职员,1995年结婚,1996年生一女,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并按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费。
2001年5月王某又怀孕,同年10月3日被其单位发现。
单位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劝其做人工流产,王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随后,王某以母亲有病为由,趁机回娘家居住多日,并于2002年3月生下第二个小孩。
同年4月,学校决定依照某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学校对职工管理的规定,以学校的名义对王某作出以下处理:罚款5000元,并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的独生子女费。
王某认为自己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因而同意学校“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给的独生子女费”的处理,但对学校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服。
其理由是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她实施行政处罚,学校应该撤销对其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请根据行政关系的相关理论,分析王某提出的撤销处罚理由是否正确。
(提示:要判断王某提出的撤销处罚理由是否正确,必须确定学校对其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否为行政关系。
基于此,首先明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其次,要分析行政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从而确定学校对其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否为行政关系。
最后,在上述法律依据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依法行政原则)案情简介原告:骆某,男39岁,某市城东区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
原告骆某持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997年在换证时,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以其有违法经营卷烟行为为由,未给其换发新的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998年4月7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给原告颁发了有效期为1年的有经营卷烟项目的个体营业执照,因而原告仍然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李某在同一商店里继续经营卷烟等商品。
1998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所属的烟草专卖稽查大队在本市东风路路段查获原告的购运的本地产金蝶牌卷烟30件,当即将卷烟予以扣留。
其后,被告进行了调查,查明原告所购运的30件金蝶卷烟并非从城区烟草公司(批发部)购进,遂以其不按规定渠道进货为由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骆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骆某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虽赋予其卷烟零售经营权,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家庭成员在同一商店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虽然认定原告与他人合伙应视为有证经营,但未提供证实原告骆某符合《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法定条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经营卷烟的主体资格。
因此,原告骆某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35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原告骆某以不按规定渠道进货为由进行处罚,定性不准,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请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分析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
(提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否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而被撤销。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违法行政行为,不仅要了解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而且这必须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把握。
基于此,首先要清楚《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规定,并且还要明确《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专营的规定。
其次要分析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
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案例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案情简介原告:史某,男,35岁,机关干部。
被告:某县公安局。
1996年6月21日中午11时许,原告史某因住在楼上的周某家装修房屋用电焊,影响其妻唐某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闸保险。
为此,周某和周某之妻夏某与原告史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
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史某及其妻夏均为轻微伤。
1996年7月13日,被告某县公安局以原告史某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史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原告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史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夏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唐某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而且史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主观恶性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却给予了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因而被告对原告史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故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变更被告县公安局1996年7月13日作出的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给予史某治安罚款50元。
请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原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提示:行政行为既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否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要判断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须全面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分析时,首先要把握《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责任年龄及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规定。
其次要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行政主体案例四:(行政主体)案情简介原告:某石油液化气公司江湾路气站。
被告: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检查大队。
1998年5月19日至25日期间,某石油液化气公司江湾路气站发生了淮化气泄漏,使周围农作物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
5月28日上午,农民丛某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检查大队提出申诉,要求液化气公司赔偿农作物遭受污染的损失。
经查证后,被告以“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检查大队”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关于某市液化气公司江湾路气站泄露液化气事故的处理决定”,对液化气公司罚款5000元,并由其赔偿丛某损失24000元。
江湾路气站不服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检查大队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某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是以环境保护检查大队的名义作出的,而该环境保护检查大队仅属市环境保护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无处罚违法者的行政行为能力。
据此,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
请根据行政主体的原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被告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提示:判断某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主要看其是否符合行政主体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具体,则是;否则,则不是。
要判断上述案例中法院作的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就必须全面把握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分析时,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主体)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规定。
其次要分析行政主体构成要件。
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案例五:(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案情简介R市与Y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于1999年10月建成通车后,收费较高;R市的许多单位出于节省公路通行费的考虑,其车辆(特别是跑中短途的车辆)在R市与Y市之间跑运输时仍多在原先那条路况已很差的旧公路上行驶。
有关方面(主要是该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认为这是“肥水”流失,便谋划着要将“肥水”引向高等级收费公路上去。
几个月后,在R市一侧的旧公路路线一下子出现了多个安全和车辆卫生检查站。
这些由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员组成的检查站的工作出奇的“严格”,过往车辆几乎车车必检,个人遭罚,而且常常被耽误很多时间,罚款标准也非常混乱离谱;虽然受到不利影响和伤害的一些运输公司和司机一再向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于是那条旧公路被司机们视为“畏途”,本来愿意跑旧公路的许多车辆也只好改走收费高等级公路了,司机们称此为“逼上梁山”。
随之,这条高等级收费公路的日收费总额大大增加,有关方面非常满意。
2000年5月在清理“公路三乱”(所谓“三乱”是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时,上级清查组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专门对此进行调查后查明:那些效能安全和车辆卫生检查站之所以“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设卡有据”、“理直气壮”——其公路检查行为是受R市效能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进行的,罚款也与之分成;而R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之所以要委托设卡,是该高等级公路的有关方面对其“做工作”的结果。
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上级清查组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R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整改;(2)已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3)将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送交人事监察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根据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相关理论,分析上级清查组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提示:行政机关可依法把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被委托组织必须严格根据委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委托机关须履行对被委托组织的监督职能,否则,有关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断案例中上级清查组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委托的条件和要求作具体分析。
分析时,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托组织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机关和受托机关的规定。
其次要分析行政委托和受托组织的条件等,明确受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案例六:(行政相对人)案情简介田某,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理化学系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男某参加电磁学课程的补考。
考试过程中,田某去厕所时将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的行为,监考老师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通知),于同年3月5日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作弊行为,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