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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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目

案例分析模式:

一、法律依据

二、学理分析

三、本案综合分析与结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案例一:(行政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后勤处的职员,1995年结婚,1996年生一女,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并按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费。2001年5月王某又怀孕,同年10月3日被其单位发现。单位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劝其做人工流产,王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随后,王某以母亲有病为由,趁机回娘家居住多日,并于2002年3月生下第二个小孩。同年4月,学校决定依照某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学校对职工管理的规定,以学校的名义对王某作出以下处理:罚款5000元,并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的独生子女费。王某认为自己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因而同意学校“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给的独生子女费”的处理,但对学校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服。其理由是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她实施行政处罚,学校应该撤销对其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请根据行政关系的相关理论,分析王某提出的撤销处罚理由是否正确。

(提示:要判断王某提出的撤销处罚理由是否正确,必须确定学校对其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否为行政关系。基于此,首先明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其次,要分析行政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从而确定学校对其职工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否为行政关系。最后,在上述法律依据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依法行政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骆某,男39岁,某市城东区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

原告骆某持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997年在换证时,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以其有违法经营卷烟行为为由,未给其换发新的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998年4月7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给原告颁发了有效期为1年的有经营卷烟项目的个体营业执照,因而原告仍然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李某在同一商店里继续经营卷烟等商品。1998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所属的烟草专卖稽查大队在本市东风路路段查获原告的购运的本地产金蝶牌卷烟30件,当即将卷烟予以扣留。其后,被告进行了调查,查明原告所购运的30件金蝶卷烟并非从城区烟草公司(批发部)购进,遂以其不按规定渠道进货为由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骆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骆某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虽赋予其卷烟零售经营权,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家庭成员在同一商店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虽然认定原告与他人合伙应视为有证经营,但未提供证实原告骆某符合《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法定条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经营卷烟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骆某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35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被告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原告骆某以不按规定渠道进货为由进行处罚,定性不准,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请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分析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

(提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否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而被撤销。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违法行政行为,不仅要了解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而且这必须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把握。基于此,首先要清楚《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规定,并且还要明确《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专营的规定。其次要分析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案例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史某,男,35岁,机关干部。

被告:某县公安局。

1996年6月21日中午11时许,原告史某因住在楼上的周某家装修房屋用电焊,影响其妻唐某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闸保险。为此,周某和周某之妻夏某与原告史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史某及其妻夏均为轻微伤。1996年7月13日,被告某县公安局以原告史某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史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史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夏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唐某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而且史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主观恶性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却给予了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因而被告对原告史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故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变更被告县公安局1996年7月13日作出的第96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给予史某治安罚款50元。

请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原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提示:行政行为既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否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要判断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须全面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分析时,首先要把握《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责任年龄及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规定。其次要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最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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