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知情权侵害起诉状
知情权侵害起诉状[你的姓名][你的地址]法庭名称:[法庭名称]案号:[案号]起诉人:[你的姓名]被告:[侵害你知情权的人的姓名]起诉状尊敬的法庭:我,[你的姓名],现居[你的地址],特此向贵庭提起关于侵害我知情权的案件起诉,请法庭依法审理并公正裁决。
一、案情概述[这部分可以具体描述你所遭受的知情权侵害的情况。
可以包括事件的经过、责任人的行为、侵犯你知情权的方式等。
请尽量详细描述,以便法庭能够充分了解案情。
]二、有关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主张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起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知情权、声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他人侵犯他的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自然人人格权,损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限制或者剥夺他人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请求事项基于上述依据,我恳请法庭根据法律裁定: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的知情权行为,并确保不再侵害。
2. 要求被告向我公开道歉,并赔偿我因受知情权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请求。
四、相关证据我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所侵害的事实和损害程度。
2. 相关文件:我将提供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文件、证件等证据,以证明我所主张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我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申请,敬请法庭受理。
起诉人:[你的签名]日期:。
案件知情权相关法律(3篇)
第1篇引言案件知情权,即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信息的了解和获取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公民的案件知情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本文将围绕案件知情权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一、案件知情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案件知情权的概念案件知情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与自己或他人有关的案件信息进行了解、获取和查询的权利。
它包括对案件进展、证据、判决结果等方面的知情权。
2.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公民的案件知情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案件知情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案件知情权的具体内容1. 案件进展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自己或他人涉及的案件进展情况,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2. 证据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3. 判决结果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决定等。
4. 其他知情权除上述知情权外,公民还有权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案件审理期限、诉讼费用、执行情况等。
三、案件知情权的行使方式1. 直接查询公民可以直接向相关国家机关查询案件信息,如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证据、判决结果等。
2. 代理人查询公民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查询案件信息,代理人需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
3. 信息公开国家机关应依法公开案件信息,方便公民查询。
如法院应通过公告、网站等渠道公开案件审理期限、诉讼费用、执行情况等。
4. 新闻媒体报道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案件进行报道,为公民提供案件信息。
四、案件知情权的限制1.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信息不得公开,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违反消费者知情权怎么处罚
违反消费者知情权怎么处罚在当前社会中,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全⾯和充分地了解,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知情权。
那么,违反消费者知情权会怎么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违反消费者知情权怎么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全⾯和充分地了解。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般发⽣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责任,是⾏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政机关及其⼯作⼈员违反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经营者的违法⾏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品卫⽣法》、《⼴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全⾯和充分地了解。
知情权诉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知情权,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了解、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公民对信息的获取需求日益增长,知情权逐渐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众多知情权诉讼。
本文将从知情权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社会、当事人及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知情权诉讼的法律后果1. 对侵权方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在知情权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侵权方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原告因无法获取信息而导致的商机丧失、经济损失等。
(2)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方对原告的一种精神赔偿,旨在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心理创伤。
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的损失等因素,判决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侵权方在侵权行为中可能对原告的名誉、信誉等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可以判决侵权方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如删除侵权信息、公开澄清事实等。
2. 对原告的法律后果(1)维护自身权益通过知情权诉讼,原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机会了解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为自己的损失寻求法律救济。
(2)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知情权诉讼有助于揭示社会不公现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诉讼,公民可以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促使它们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3. 对法律制度的法律后果(1)完善知情权法律体系知情权诉讼有助于完善知情权法律体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知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2)提高司法公信力知情权诉讼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公正、公开的审判,法院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3)促进法治建设知情权诉讼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受害人知情权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文将从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受害人知情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受害人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有限性:受害人知情权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3. 保障性: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4. 义务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有义务保障受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三、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6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介1.法律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分别在201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势的变化。
2.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定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获得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的权利。
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消费者能否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知情权的实际应用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难判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和安全性等方面,容易陷入不公平的交易。
而知情权的保障,使消费者能够获取充分、准确的信息,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认知程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1.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规格、用途、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以及服务的项目、质量、价格、安全保障措施等。
2.经营者身份和资质消费者有权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资质证明等信息,以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3.商品价格和质量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价格、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主要成分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商品情况。
知情权纠纷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有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知情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环保组织负责人。
被告乙,某市环保局。
甲因对乙局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信息公开不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局公开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乙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公开原告所要求的文件。
三、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1.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环保组织负责人,对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高,有权了解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然而,被告乙局在处理该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2.被告乙局的行为违法被告乙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然而,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乙局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知情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他人的隐私,给他人造成精神或者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侵犯知情权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一旦侵犯知情权,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需要进行赔偿。
那么,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比如,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从而导致了财产损失,那么侵权者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那么侵权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的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裁定。
其次,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侵权者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是侵权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支付的金钱,赔偿金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而应当支付的金钱。
侵权者需要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
最后,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侵权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具有恶意,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综上所述,侵犯知情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违约金、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情权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需要进行赔偿。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新《 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 规定 的患者知情权 可以分为直接知
新 的《 医疗管理条 例》 明文规定 : 患者 到医院就诊有知情权 、
情权与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 条例 》 明确规定 的患者享 选择医生的权利 、 隐私权 。 没有处方以及病历“ 天书” 看不懂 , 患者 有的知悉权利 , 包括 : 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 印或复制 的知情权就不能体现。医院为推广无纸化诊疗试点 , () 原来 的处方
行 的新《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 1 条之规定 :在 医疗 活动 中 , 第 1 “ 医 危险性等。对上述内容院方未提供详尽的介绍 , 不利于患者实施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将患者 的病 情 、 医疗措施 、 医疗风险等 选择权做出治疗选 择。
如实告知患者 , 时解答其咨询 ; 及 但是 , 当避 免对 患者产生不利 应 第二 , 病人及其 家属不能获得字迹工整 的处 方 ; 不能按 规定
确规定 了公 民和社会组织 以消 费者 身份所享有 的对 商品和服务
二、 医疗机 构及 其工 作人 员侵犯 患者 知情 权的情 况
现代医疗 制度越来越重视保护患者 的知情权。 医疗 机构及其 第一 , 人及其家属 在所 住医院没有 了解到如下情况 : 病 病人
的知情权。一般观点认为 , 知情权包括政治知情权 、 司法知情权 、 工作人员侵犯患者 的知情权包括 :
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 以从 库勃主张用“ 知情权” 这一新型 民权取代宪 法 中的“ 闻 自由” 新 规 知情权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 ,
可以要求 定。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 闻界流传 到法 律界 , 并被写入宪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 () 患者家属 和法 律。在我 国, 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 鉴定专 家回避 。 5 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 尸检时 , 有权委派代表 观察 尸检过程 , 权 有 定, 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 、 表达 自由权 、 监督权及 国家机关政务 有权请法医病 理学人员参加 , 公开的原则规定予 以问接确认 。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9 3年全 知道 检验后死者脏器 的下落 。这些属 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 19 国人大常委会第 4次会议通过 的《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一次明 第
从肖诉南航超售案看消费者知情权侵权及其救济
一、南航超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机票是南航与消费者达成的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公司出票时该合同即生效,而机票上显示的起飞时间等内容属于该项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的内容,但是航空公司在出售机票时进行的超售,使所有购票者都面临着无法按原计划旅行的可能,因此给乘客造成旅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航空公司应当在售票时告知乘客,以使乘客了解该项服务的真实情况,否则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法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其知情权,实践中多根据经营者是否适当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判断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案中南航公司提出的超售行为属于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不会对旅客产生个人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只要存在超售,就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都面临因飞机满员无法登机的风险,一旦无法登机就意味着出现了客运合同的履行障碍。
因此,“超售”不属于对旅客个人不产生影响的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它完全和旅客对于合同的期待息息相关,应当向旅客进行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几乎很少有旅客明确知道机票是在超过座位数销售。
所以,航空公司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另外,虽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于超售的网站说明,但是说明方法缺乏基本的普及性和明确性,必须通过电脑网络进行,还必须知道说明事项的明确的位置,否则根本无法看到。
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告知义务。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1.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知情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为此,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知情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3. 《知情权保护法》首先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该法规定,公民有知道与其直接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环境、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具体涵义,使得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更加有力地行使知情权。
4. 除此之外,《知情权保护法》还规定了信息主体(即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信息主体应当向公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且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一规定加强了信息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了信息透明度的提高。
5.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民可以直接向信息主体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使得公民更容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6. 除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该法还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公民在行使知情权时更加安全、有保障。
7.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公民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而相关机构、组织也应当积极处理并给予回复。
这一规定增强了公民对于知情权的维护意识,促进了知情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8. 可以说,《知情权保护法》的颁布,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该法不仅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信息主体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行使,为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害⼈就是受伤害的⼀⽅,有些是犯罪造成被害⼈的⾝体伤害有些犯罪造成被害⼈的权益伤害,但是作为被害⼈的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是拥有⼀些合理的权利的。
那么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被害⼈家属的知情权被告⼈已被判决多时,⽽被害⼈或被害⼈家属却浑然不知,还就案件未及时公正处理到处控告、反映。
此类情况在⼀些地⽅时有发⽣,暴露了某些司法机关在被害⼈告知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实践中,某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偏重于犯罪嫌疑⼈、被告⼈告知的权利,能依法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律师、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但忽视了被害⼈的告知权利,尤其是对⼀案中有多名被害⼈的及时、完整被告知的权利。
某些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由于案件多、办案时间紧,加上对被害⼈告知义务缺乏⾜够的认识,往往在案件宣告判决后未在当⽇或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使得被害⼈或其家属不知晓案件的处理结果。
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被害⼈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先,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其近亲属。
同时,该法第⼀百六⼗三条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此处的当事⼈,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包括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等在内的5种⼈。
法律明⽂规定的,司法⼈员就得严格地依法执⾏,不得有丝毫马虎或松懈,否则就是执法中的违法。
其次,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有可能损害被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对被害⼈不正确履⾏告知义务,被害⼈或被害⼈家属就⽆法知道案件的诉讼进程,⽆法在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请求。
假如审判机关不依法向被害⼈告知或及时告知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害⼈不仅⽆法维护⾃⼰的合法权益,⽽且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概不知,也⽆形中剥夺或延迟了被害⼈的申诉权利。
基本权利法律内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双方系邻居关系。
2019年6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四遂将张三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
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本案中,李四在未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的情况下,将张三非法拘禁,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显然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权。
2. 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四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释放原告张三,恢复其人身自由。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非法拘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六、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维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息公 开的认识 不够 、实现不好 ,才使得公 民的知 情 权 得 不 到 切 实 的尊 重 和保 护 。 “ 测 算 , 府 部 据 政 门掌握着 全社会 信息资 源 的 8 %以上 ” 0 。可 以看 ( ) 民知 情 权 的概 述 一 公 出 ,如果 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与否 、公开程度大 知情权也 即知悉 权 , 对它有不 同的解 释 。知 小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民知情 权 保 护 的状 况 。针 对 各 情权 又可依不 同的标 准分类 。 节主要阐述知情 国家机构信息公开提出公 民知情权 的概念 ,这 会 本 权 概 念 的含 义 、 定 和 特 点 。 界 让 公权 力 得 到 相 应 的 制 约 。所 以说 ,这 是 最 能 有 公 民 知情 权 , 是 公 民知 道 、 悉 的权 利 。 既 获 现 效 保 护 知 情 权 的一 种 观 点 。 在 我 国学 者 对 公 民知 情 权 概 念 众 说 纷 纭 , 不 同 从 ( ) 民知 情 权 的 性 质 二 公 对 于知 情 权 的性 质 ,现 在 学 术 界 并 没 有 一 个 的角 度 给 出 了 不 同 的 定 义 。 大 致 有 以 下 几 种 观 点 : 一 , 的学 者认 为公 民的知情 权 是一 种信 统 一 的 认 识 。 因为 知 情 权 是 一 个 复 杂 、涵 盖 广 泛 第 有 也 息 自由权 ; 第二 , 的学者认 为公 民的知情 权是 的概 念 ,它 既 包 括 公 法 方 面 的政 治 权 利 内容 , 有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中 的 一 种— — 了 解 权 ; 三 , 的 包 括 属 于 私 法 方 面 的人 格 权 问题 ,还 包 括 国 家 权 第 有 都 学者认 为 公 民知情权 是一 种请求 权 ; 四 , 的 力 的 问 题 。公 民 知 情 权 无 论 是 内涵 还 是 外 延 , 第 有 学 者 认 为 , 民 的知 情 权 应 当从 私 法 和公 法 两 个 是 范 围广 泛 、复 杂 的 ,它 既 包 括 对个 人 信 息 的 知 公 情 权 ,也 包 括 人 民依 法 享 有 的 知 晓政 治 和 社 会 信 方面来论述 。 笔 者 认 为 公 民知 情 权 并 不 是 公 民 与 生 俱 来 息 的权 利 。公 民 既有 权 知 道 自 己的 情 况 ( 自 己 如 的权利 , 而是 民主政治 发展的产物 。 在奴隶 社会 、 的出身 、 家庭 、 身体 状况 、 个人 社会情况 等 ) 也有 , 封 建社会 , 人们 并不 知道 统治 者在 干什 么 , 不 权 对 社 会情 况 进 行 了解 ,更 有 权 知 晓 公 共 事 务 的 也 可 能 知 道 , 随 着 民 主 政 治 的 不 断 发 展 , 民 知 管理 情 况 ,因 此 知 情 权 的性 质 不 可 避 免 的 带 有 多 而 公 情 权 才 被 提 出并 加 以大 力 保 护 。 以笔 者 比较 赞 面性 。 如果 我们 对知情权没有 全面的认识 , 所 对它 涵 盖 的 内容 的 理 解 就 会 出 现 偏 差 ,就 会 导 致 认 识 同第 二种观点 , 民知情权就是 相对 国家各机 构 公 信 息公 开 的一 个 概 念 。 公 民 知情 权 主要 限 定 于 的误 区 , 而导 致 对 其定 性 的 不 准 确 。 将 进 关 于知 情 权 的性 质 可 以从 以 下 方 面 上 加 以把 政 府信 息公 开领 域 ,这是 当前法 学 界 的普遍 现 象 。 我 们 也 看 到 在 实 践 的过 程 中 主要 就 是 由 于 握 : 且 第一 , 知情权 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 的政 治权利 。 些 行政机关 、 司法 机关等相关 的 国家机构对 信 公 民知情 权作 为公 民基本政治权利 的一种 ,是公
起诉书知情权侵犯
起诉书知情权侵犯起诉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知情权侵犯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自[具体时间]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或披露原告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具体而言,被告在下列情况下违反了原告的知情权:1. 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处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违反了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未明示或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等;3. 未事先通知或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的隐私受到泄露;以上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知情权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2.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并删除或销毁所有非法获取的原告个人信息;3. 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在合适的范围内恢复原告的名誉;4.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5. 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的责任和赔偿。
举证要求:原告将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如下证据:1. 证人证言:原告将提供目击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2. 相关文件:原告将提供与被告知情权侵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3. 专家鉴定:如有需要,原告将聘请相关专家对侵权行为的影响和后果进行鉴定;4.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案件进展和需要,原告将提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陈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原告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审判请求:1. 宣判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的事实和性质;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并删除或销毁所有非法获取的原告个人信息;4. 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在合适的范围内恢复原告的名誉;5. 判决被告承担其他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侵犯知情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知情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的日益膨胀,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侵犯知情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二、侵犯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侵犯知情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公开或者不依法提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侵犯其知情权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1. 主体特定:侵犯知情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 侵权行为违法:侵犯知情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权对象明确:侵犯知情权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侵权后果严重: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民事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叫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
消费者的知悉权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消费者正确地消费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但是与其他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
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令自己满意的判断。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首先应行使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情况,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证。
这项权利行使和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商品售出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的行使。
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在商品和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时,除说明真实情况外,还应做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禁止方法。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樊永强【摘要】公民知情权是被宪法以及法律确认的,同时又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和限制.保障公民知情权,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但是还有一些缺陷.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体现公民知情权;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0(022)009【总页数】2页(P64-65)【关键词】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民主;法治【作者】樊永强【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受宪法和法律保障与限制 ,通过一定方式知悉、获取各种官方和非官方信息,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
在信息传播如此便利、快捷的现代社会 ,保障与落实公民知情权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构建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现代民主政治需要对公民知情权加以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而公民知情权 ,尤其是了解、知悉政府日常运行中的各项内容 ,恰恰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诠释。
在现阶段 ,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 ,公民知情权理所当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民只有享有知情权 ,充分了解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做出各种重大决定的过程、曾经出现的不同意见和争议以及执行法律和政策等情况 ,才可能为参政议政创造基本条件。
2. 确认、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有效预防公权力被滥用的重要手段。
公民知情权可以被视为制约权力腐败的一针强心剂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石 ,是遏制腐败的一味良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陈毅同志曾经说过:“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知情权维护的法律维权途径
知情权维护的法律维权途径维护知情权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尽管现代法律体系已经规定了知情权的保护原则及相关法律条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知情权的情况。
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以下将介绍几种法律维权途径。
一、通知权通知权是指当个人或团体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被通知相关信息的权利。
根据法律,个人有权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决策、重大投资和政策改变等。
如果个人的通知权遭到侵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 直接与对方沟通:首先,个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直接的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信息。
在此过程中,可以提供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让对方了解到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直接沟通未能解决问题,个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请示或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律师可以代表个人与对方协商或提出诉讼请求,维护个人的知情权。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知情权的核心是获得有效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无法直接获取相关信息,这时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1. 信息公开申请:个人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共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并提供便捷渠道供个人查询和获取。
2.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政府行为、环境决策等重大事项往往牵涉到公众利益。
个人可以通过参与公众听证会、座谈会或提供意见信函等途径,表达自己对相关决策的意见和看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三、法律诉讼途径在一些严重侵犯知情权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诉讼: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或者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可能涉及到商业犯罪和欺诈行为。
2. 行政诉讼:如果侵权方是政府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个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撤销违法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子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子女知情权是指子女依法享有的了解自己家庭、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和事务的权利。
在我国,子女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从子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子女知情权的范围、子女知情权的行使以及子女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子女知情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子女知情权提供了基本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此规定保障了子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相互了解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了解、查阅、复制、打印遗产清单的权利。
”此规定保障了子女对家庭遗产的知情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
”此规定保障了子女对家庭消费信息的知情权。
三、子女知情权的范围1. 家庭财产知情权子女有权了解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家庭收入、支出、债务、投资等。
2. 家庭事务知情权子女有权了解家庭事务,如家庭重大决策、家庭生活安排等。
3. 个人信息知情权子女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4. 家庭成员关系知情权子女有权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兄弟姐妹、姻亲等。
5. 家庭历史知情权子女有权了解家庭历史,如家族渊源、家族成员事迹等。
四、子女知情权的行使1. 主动了解子女可以通过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沟通,主动了解家庭相关事务。
2. 依法查阅子女可以依法查阅家庭财产清单、家庭成员档案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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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情权/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代表人诉讼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
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此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
针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
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诉讼中,为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把代表人诉讼的范围进行扩大,将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改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将登记参加诉讼方式改为自动获得诉讼权利方式,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侵犯股东知情权,各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侵犯股东知情权应承担行政责任是基于其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有些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了破坏社会经济关系,严重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多数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财产遭受损失。
从《证券法》的总体规定来看,仍是以行政、刑事责任为主,在《证券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四十余处。
当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侵犯了股东知情权,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进行侵权赔偿之诉,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从而初步勾勒出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一、行为性质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为公司法、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义务。
换句话说,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有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7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法定范围的主体即发行人、发起人、承销人以及相关人士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有不为虚假陈述的义务。
如股东基于真情获知情权受到侵害发生的损害赔偿权,请求内容为股东获得该含有虚假陈述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及其他损失。
首先,侵犯股东知情权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与股票的最终买受人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是一项法定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
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
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
这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1],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
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股东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
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侵权责任在保证股东权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
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
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
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可以举证来推翻,如中介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来免责[2]。
二、主体资格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的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
美国证券法规定的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很宽泛。
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a)规定,当登记声明书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漏报了规定应报告的或成为使该上市申请表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事实”情况下的民事救济,依据该节规定可能会导致许多人的连带或按份责任,其中包括的人有发行人、其主要行政财务人员及会计主管以及所有对登记声明书部分内容负责的董事、承销商、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3]。
此外,如果是受上述人员控制的人也可能被起诉承担该条的责任。
关于承销商的范围,美国证券法上要求必须是参与了证券的发行,除了指那些“参与或者直接、间接地介入这种活动”的人以外,还包括那些购买证券而目的在于发行的人,以及所有代理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出销售要约或销售证券的人[4]。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八节(a)对于那些在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对事实的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负有责任的任何人规定了责任。
”“不仅对发行人或其他提交文件的人规定了责任,而且对在‘申请表、报告或提交的文件’中‘应该做出或被迫做出’任何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的任何人规定了责任。
这就意味着这种责任及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特别是那些必须在申报文件中签字的人。
在这里,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除了发行人的主要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外,目前,大多数董事会的成员也必须在报表中签名。
”[5]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第31条、第63条、第173条、第192条、第193条、第222条和第223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
披露虚假信息的主体范围可概括为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职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注释:参见《证券法》第63、173、192、193、222和223 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17、18、21条。
)。
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会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
到底哪些股东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呢?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八节(a)规定,美国证券法中的赔偿请求权人主要是证券的善意购买者。
投资者只要依据公司公开的不真实信息进行买卖有关的证券并遭受损失,都可以请求相关人员予以赔偿。
但是,请求权人必须是以不知该信息为不真实为前提,并不以该股东是否确实依赖该文件进行投资决策为前提。
“任何阅读了提交的错误文件,实际依赖该文件中的陈述因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可以根据第十八节(a)的诉因起诉。
法院裁决第十八节(a)需要一个‘亲眼所见’标准:那就是原告必须实际知道并依赖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信息材料,或其复制件;原告看到发行人准备的其他文件中的类似信息还不够。
”[5]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6]。
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股东可以将其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如果只是怀疑发行人的公开文件存在不实陈述,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不实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
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中,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般来说,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2]。
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
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的民事赔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有虚假陈述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做出投资行为而遭到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虚假陈述的受害人,得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纵向区分为交易的因果关系,即股东的投资决策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做出;损失的因果关系,即股东的投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
“信赖通常是欺诈诉讼中的要件”,但是“一个不信赖的股东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只要指称的损害可以‘公正地’归因于指称的错误行为”[5]。
如果原告的投资决策根本就不是依赖虚假的信息而做出的,或者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而仍旧进行了投资交易,则该交易中不存在信赖,因而也不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
可见,要证明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便是要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
在美国证券法中,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提起诉讼,如果登记文件还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原告不必证明他依赖于登记文件购买证券。
第十一节一般不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尽管该条也规定被告可依据原告在获得证券时已知真相为由抗辩,但这种抗辩的成立是相当困难的。
实质上第十一节是假定投资信赖的存在,减轻了股东的举证义务,而加重了虚假陈述者的举证义务,是举证责任的倒置[4]。
而依据第十二节第(2)款起诉,原告只须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不实陈述的存在,无须证明他依赖于公开文件。
如果根据美国SEC 的10b - 5 规则确定的默示诉权起诉,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依赖关系。
股东对公开文件的信赖构成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法院同时又采取“推定信赖”原则,对股东来说举证责任较轻。
在1988年的Basic Inc. v. Levinson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市场欺诈理论,同时确立了信赖推定原则[5]。
“根据这一理论,推定的依赖存在于虚假陈述案件中,即使缺少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单独地依赖了被告的虚假陈述。
”[3]“法院认定通过证据证明市场价格受到了错误陈述或遗漏影响以及原告的损害是由于按照当时受欺诈引诱而产生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买入或卖出所致,就可满足信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