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著作权是知识⽂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著作权侵权是指⼀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为。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进⾏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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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1、著作权侵权⾏为指未经著作权⼈同意,⼜⽆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作品或⾏使著作权⼈专有权的⾏为。
2、凡⾏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为。
3、著作权侵权⾏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为⼈未经著作权⼈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条件,擅⾃使⽤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表演、⾳像制品和⼴播电视节⽬。
(2)⾏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种绝对权,任何⼈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对其侵权⾏为及其后果所抱的⼼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为表现为使⽤他⼈作品的⾮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侵权⾏为构成要件从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过错”,两⽅⾯来分析,在适⽤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的违法性:(加害⾏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为⽽⾔,由于不考虑为⼈是否有过错,因⽽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损害事实。
它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2月出生(死者之妻)。
原告:张某某,女,1933年8月出生(死者之母)。
被告:周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
被告:江苏省泗洪县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
2004年4月30日晚,朱某某和其外甥谢某一同骑摩托车到外村的朋友张某家喝酒。
饭后已是21时许,朱、谢二人执意骑二轮摩托车回家。
朱某某乘坐谢某驾驶的牌照为苏N-M4538的二轮摩托车,当车沿县级道路青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KM+900M处时,该车冲撞上由周某某堆放在路面上的石子堆失控摔倒,朱、谢二人则被抛起摔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责任认定为:谢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周某某占道施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约一个月,事发时,7米宽的路面,被告周某某在南侧堆放石子占道宽3.9米、高1.2米、长5.3米、并主堆向东延伸5.1米,事发时没有警示标志。
被告公路站于2004年4月28日巡查道路时,发现被告周某某非法占道施工,要求清除,但未找到被告周某某,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未能向被告周某某送达。
朱某某为非农业户口,死亡时49岁,其母原告张某某71岁为农业户口,原告张某某现共有六个子女。
原告陈某某等明确表示不起诉驾驶人谢某。
原告陈某某等人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占道施工,未设标志;被告公路站不履行职责,共同导致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
所以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失80%的责任,即赔偿丧葬费6232元、死亡赔偿金1481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60428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朱某某酒后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也是有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只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所以只能对原告的合法请求项目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公路站辩称:被告公路站的职责是公路的建设、维护,占道施工的批准和设置标志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况且公路站已经限令被告周某某清理堆放的石子,所以原告起诉被告公路站是没有依据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侵权判定是指当两个或更多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存在冲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定哪一方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侵权的对象、侵权的行为和侵权的过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侵权的对象侵权的对象包括权利人和权利对象。
权利人是指拥有特定权利的主体,例如知识产权所有人、公民的人格权利所有人、财产权利所有人等。
权利对象是指被保护的特定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针对不同的权利对象,法律对侵权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人格权领域,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在财产权领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对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其他人不得侵犯。
二、侵权的行为侵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主动实施对权利人权益的侵犯行为,例如复制、传播、展示、销售等;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例如制作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侵权网站的提供者等。
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客观上的侵权成分,并且与权利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直接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对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三、侵权的过错侵权的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却以故意方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不可预见的侵权后果。
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对主体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惩罚性赔偿等;而侵权人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的责任则相应减轻,例如负有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通过赔偿损失来解决。
侵权人需承担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
2.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 侵犯商标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行为。
4. 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5. 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权人承担的首要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权利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侵权行为可能触犯行政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以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2)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
(3)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行政机关可以吊销侵权人的许可证或者撤销其登记。
3. 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对侵权行为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
(2)有期徒刑:对侵权行为较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3)罚金:对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并处罚金。
三、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1.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一、本文概述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版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维护文化创新、鼓励创作以及推动知识传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版权法的实践过程中,“间接侵权”这一概念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间接侵权,指的是行为人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帮助、诱导或促进了他人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这种侵权形式隐蔽且复杂,往往不易被察觉,但却对版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版权“间接侵权”的内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分析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规定与不足,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间接侵权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其与直接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接着,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揭示了间接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指出了现有法律在应对间接侵权问题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的构想,包括明确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完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打击等方面。
文章展望了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后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包括提高版权保护效率、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版权间接侵权规则提供有益参考,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贡献智慧与力量。
二、版权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特点版权间接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版权,而是通过提供工具、设备、服务等方式,诱导、帮助或者促成他人实施直接版权侵权行为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未直接触碰版权作品本身,但其对版权保护的影响不容忽视。
间接性:版权间接侵权的核心特点在于其“间接性”。
侵权人并未直接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促使他人进行直接侵权行为。
辅助性:间接侵权人提供的通常是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关的辅助性工具或服务,如复制设备的提供、侵权软件的制作与传播等。
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使用人是匿名的,传统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使用者承担
直 接侵权 责任 的规 定 已远不 足 以保 护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
更多的著作权人转向于追究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 以此 ,
对视频 分享 网站 的著作权 间接 侵权 责任 的探讨: 具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一
有 目的 性 的筛 选 、分 类 、编 排 而将 各 种 信息 传递 给 用 户 。 常情 况 下 这 种 服务 是 单 向 的 , 户只 能下 载或 浏 通 用
、
视频分 享网站 的含义
视频分享网站( IP, 简称 P ) 是指为用户信息传播提供
信息交流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一个 信息交流的平台, 帮助用户交换信息, 共享信息。 可见, 视
频分 享 网站 的作用 只是 提供 信 息上 传 的交 流服 务平 台 ,
览,却不能修改网站的内容 。由于这类网站上经常存 在侵犯著作权人权 益的内容 。所以内容提供商会受到
侵 犯 著作 权 纠 纷 的连 累 。例 如 : 浪 、 狐 等 门户 网站 新 搜
江春 妍
( 哈尔滨 商业 大学 法学 院 , 黑龙 江 哈尔滨 10 2 ) 508
【 摘 要】 视频分享 网站著作权 间按侵权行 为具有其 自身特征 , 间接 侵权行为 不受专利权控制 ; 即 主观过错为构成要
件; 以直接 侵权 的存 在 为前 提 。间接 侵 权 行 为使 著 作 权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了极 大 伤 害 。我 国应 当从 立 法上 进 一 步 完 善 关 于视 频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一个主体通过提供某种条件或者设施,使得他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形式相对于直接侵权,更多的是通过提供支持、帮助或者为侵权行为创造条件的方式间接实施侵权。
一、定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一个主体通过提供条件或设施,帮助他人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1.视频网站的与分享:一些视频网站提供用户视频并分享的功能,但如果这些视频涉及侵权行为,视频网站提供的与分享功能就涉及到间接侵权。
2.网络技术服务商的提供:一些网络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存储、传输等服务,如果被用于存储、传输侵权作品,就属于间接侵权。
3.集成电路的买卖:如果电子产品的生产商购买了侵权的集成电路,并将其用于产品生产,就构成了间接侵权。
三、侵权责任1.侵权方的责任:间接侵权的责任与直接侵权的责任类似,但因为间接侵权中存在提供条件或设施的主体,侵权责任上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责任:作为提供条件或设施的中介机构,在间接侵权中也应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防范与维权1.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2.合作伙伴的选择: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关注其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避免与存在侵权行为的企业合作。
3.知识产权维权的方式:对于遭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企业,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附件:本文档的相关附件包括:1.相关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2.相关案例:相关领域内的法院判决案例,以供参考。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从实践中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护。
2.直接侵权:指主体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间接侵权:指主体提供条件或设施帮助他人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什么是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间接侵权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提供与他人侵权行为有关的帮助、支持、促进或引导等方式,而导致他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其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中更为常见。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以下是其中几个常见的情形:1. 提供设备或工具:提供用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设备或工具,如刻录机、工具等。
2. 提供服务或平台:提供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服务或平台,如在线音乐、电影平台等。
3. 制造、销售、租赁侵权产品:制造、销售、租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盗版光盘、侵权软件等。
4. 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提供有关侵权作品的信息或广告,帮助他人获取侵权作品。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设备或工具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对于提供服务或平台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相应地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对于制造、销售、租赁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或租赁,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另外,对于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停止提供侵权信息或广告,并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避免参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规避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建议: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审查供应链:对于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应审查供应链,确保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提供合法的服务或平台:如果提供服务或平台,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或平台不会用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 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刘永祥摘要: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
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
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间接侵权;判断标准;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66-06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变得更加普遍和快捷,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也因此受到了冲击,众多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纠纷已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论我国立法是否已做好准备,这些侵权纠纷的处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
一、问题提出:当前审理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难题案例一:某公司经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拥有播出、复制、发行及其他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权。
某县委宣传部制作的“XX人民网”点播影视频道可链接到“”,在线播放《鹿鼎记》等影视作品。
某公司以某县委宣传部侵犯其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经原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等拥有著作权。
某些超市在其销售的枕头、童鞋、毛巾等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未【收稿日期】2012-10-11【作者简介】刘永祥(1970-),男,浙江龙游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侵权分析
( 二) 网络版 权损 害事 实 本案 中百 度和 雅虎 的行 为 客观上 造成 了公 众能够 不通 过购
使得原 告承受销 售上 的损 失属 于财产 作权 邻 接权 案 ( 以下 简称 雅虎 案 ) 作 出一审 判决 。两 案所争 议 的 买便 获得侵权 产品 的可能 , 事实几乎相同, 均为网络服务商( I S P ) 在网络上仅提供侵权歌曲 上 消极不 增加 的情形 。
文件 的 搜索 和链接 是否 构成 侵权 , 是否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两个 法 院经 过审 慎 的推理 却作 出 了完全 相反 的判 决 。此 中迥 然 不 同
( 三) 违法行 为和损 害 侵权产 品, 使得 原权
告在起 诉前 己然 发 函通 知 被告存 在侵权 事实 , 被 告收到上述 函件
两 案 中被 告实 施的行 为近乎相 同 , 都是提 供权 利人歌 曲的搜 以后 即可 推知 被告 应 当知道 其 网站音 乐搜 索服 务产生 的搜 索链 索 和链 接使 得公 众 能够在 自己选定 时间 获得侵 权产 品。毫 无疑 接 结 果含 有侵犯 原 告录音 制 作者 权 的内容 。但被 告仅 删除 了原 问这里 上传 侵权 产 品的第 三方 网站 侵害 权利 人 的信 息 网络 传播 告提 供 了具 体 U R L地 址 的 8 个 侵权 搜索链 接 , 怠于行 使删 除与 权, 而对 于只提供 链接 和搜索 的服 务商 而言呢 ?其行 为该如 何定 涉 案歌 曲有关 的其他侵 权搜 索链接 的义 务, 放任涉 案侵权 结果的
性 呢 ?《 民法 通 则》 第1 3 0条规 定 : “ 两人 以上 共 同侵权造 成 他人 发 生 , 其 主观上具 有过 错 , 与 第三方 网站构成 共 同侵 权, 应 当承担
论版权_间接侵权_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王 迁∗ 内容摘要:版权领域中的“间接侵权”制度在高科技时代对于保护版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梳理了外国版权法中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指出早期版权法中“间接侵权”规则只是一般侵权法规则的简单适用,但基于加强版权保护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政策需要,在版权法中应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
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的立法策略。
关键词: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帮助侵权 从属侵权 在版权侵权责任理论中,一直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
“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律许可”等法定抗辩理由,而擅自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188这是最常见,也是被各国版权法所普遍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
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特定关系,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类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版权“专有权利”,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
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行版权立法中是有零星规定的,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有关故意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构成侵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有关持有软件侵权复制品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故意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以及持有软件侵权复制品并没有直接侵犯任何一项版权“专有权利”,因此这两种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显然属于“间接侵权”。
但是,这些零星规定实际上是从国外立法借鉴而来的。
对于“间接侵权”制度,不仅现行立法中没有成体系的完整规定,学术界的讨论和研究也比较少,以致有学者质疑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侵权软件持有者侵权责任和《著作权法》对故意规避技术措施者侵权责任规定在逻辑上的正当性。
189这种现象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版权保护水平是相适应的:在版权制度的建立初期,立法和执法的重点应当是制止那些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法律责任范围(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责任范围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律责任的定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著作权法律责任的定义著作权法律责任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责任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 独占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权,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独占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
2. 改编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改动,以适应不同需求。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
3. 演绎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
演绎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衍生创作的权利。
4. 翻译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国际化传播的权利。
5. 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出租,供公众使用。
出租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6. 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展览,供公众欣赏。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展示的权利。
7. 表演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如音乐、戏剧、舞蹈等。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现场演绎的权利。
8. 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放映,如电影、电视剧等。
放映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权利。
9. 广播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广播,如电台、电视台等。
广播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无线传播的权利。
10.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等。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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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他人著作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例中,依法按侵权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程度和后果等认定侵权人须承担的责任。请根 据这一法律原则回答下列问题。 ①Z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的责任有四项:停止侵害;消除影 响;向W赔礼道歉;向W赔偿损失。 ②Z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③Z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 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 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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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高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法规》): 第4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 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 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 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 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 作权。 第17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 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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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
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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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罪并罚的条件: 新刑法司法解释第五条:“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
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
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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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以网络链接提供方为例【摘要】网络连接已经成为了快速传播各种信息、视频、音乐等的普遍手段,而作为网络链接提供方经常在有意无意中会触碰到著作权人的权益,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间接责任方。
在很多情况下,虽然网络链接提供方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如何去认定此种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这篇论文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认定原则1 绪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链接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多,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著作权权利人希望连接能够快速传播并获利,互联网具有在传播范围和速度方面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存在着不计其数、不计后果的对版权连接的免费分享和下载。
网络服务提供方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枢纽基站,他们通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或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或是提供查询、搜索、储存空间等中介平台服务,在网络传输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网络服务提供方通过发布信息等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无可厚非。
但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中,因直接侵权人身份隐蔽、难以寻找,因此网络链接提供方作为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替罪羊而成为了被告。
虽然网络链接提供方没有亲自实施复制、发行、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即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责任”。
[1]刘家瑞.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 2004(11)2 间接侵权与间接责任的概念辨析许多人在理解网络链接提供方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容易将“间接侵权”与“间接责任”的概念混同,或者用“间接侵权”来对承担“间接责任”的情形加以描述。
[2]这种提法值得商榷。
其实,“间接侵权”与“间接责任”并不是同一个情形。
“间接侵权”是指间接侵权行为,而“间接责任”则涵盖了所有本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却基于某种法定原因而对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所以,“间接侵权”只是导致“间接责任”的一种原因而已。
[3]著作权领域的“间接责任”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二是替代责任,即责任人基于与直接侵权人的某些特殊关系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人自身并未实施任何应受谴责的行为,只是因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代替行为人承担责任。
例如,某酒店成为了宴会主办方并雇佣一乐队演奏,若乐队演奏了侵权作品,主办方对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因为主办方对雇用的乐队有监督能力,并通过乐队演奏招揽生意获得了经济利益,要求其承担责任不但在经济上较为公平,也有利于督促其制止侵权行为。
3 网络链接提供方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过错责任说、严格责任说和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混合说。
个人比较赞同混合说,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不致于形成过度保护而损害公众利益。
3.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
美国早在1998年《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在其系[2]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199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统或者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以及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作品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1)实际上不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2)没有从任何其能够控制的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3)如果被以适当方式告知侵权活动的存在,或者得知或意识到侵权的存在,立即作出反应,清除或阻止他人访问侵权材料。
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即其明知或被适当告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仍不清除或阻止他人访问侵权材料,则应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我国相关法规对网络链接提供方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责任认定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2 严格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替代责任的认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这种情形指的是如果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能力,同时又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即使其不知道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就是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可见,我国关于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没规定对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能力。
例如,有的网站对搜索内容进行分[4]郑英龙,陶舒亚.著作权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法治研究 2008(8)59类、编排、提供排行榜等,再对其发布链接。
有的网站还提供下载指引、音乐试听甚至全曲试听、影视播放软件等,使用户能在设链网站上完成试听和下载。
这样的深度链接应构成间接侵权。
其一,设链网站对被链内容作了主动的或者按设链者预先的设计进行的选择、编排、推荐,反映了设链方主观上的积极心态。
其二,下载指引、试听、影视播放软件的提供和设置等是一种引诱和指导,而全曲试听除了有引诱的作用外,其本身也属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其三,用户在设链网站完成对被链网站上的侵权作品的下载、试听、播放等,设链网站由此获得了直接来源于侵权作品的利益。
这里对“直接”和“获利”的情形应当特别关注,因为这些条件直接决定了其间接责任的形成。
4 严格责任原则下间接侵权情形中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严格责任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判定责任构成的依据,发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就判定责任成立,反之责任不成立。
客观事实是一种能够被感知的客观存在,对何谓过错以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历来事备受争议的地方。
不过,总的来说,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三种理论。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和非难的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
[6]过错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能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识状态。
该学说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举止方面,其要求行为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任何低于应有注意标准的行为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主客观过错统一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的行为意志状态和应受非难和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综合体。
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必然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而且行为人的过错只有通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实际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处于何种心理状态,都谈不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说要求再现行为人的心理现象,而他人永远无法真正身临其境的感知行为人的思维,因此主观过错说对过错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
客观过错说在过错认定上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但其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不能准确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
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不仅实现了主客观的统一,而且提供了可操作的过错判定标准,拥有较好的合理性。
5 对于“明知”、“应知”、“有合理理由知道”等词语的理解在对网络链接提供方著作权间接侵权设置过错责任原则时,法条中使用了“明知”、“应知”、“有合理理由知道”等词语来表达责任人的主观状态。
5.1 判定网络链接提供方“明知”他人侵权行为的依据要证明网络链接提供方“明知”用户有侵权行为是很困难的,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承认其知晓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示,如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明其知晓。
[7]但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都不会主动承认,没有哪个侵权人会说自己当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侵权而故意实施的。
因此,权利人向网络链接提供方指出其网络中有侵权内容的通知书,实际上就成为证明网络服务者“明知”的唯一途径。
5.2、判定网络链接提供方“应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他人侵权行为的依据美国相关法律对网络链接提供方的主观过错认定设立的标准为:当侵权行为非常明显,且对一个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理性人也显属明显时,才能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该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导致其没有发现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没有明显到网络链接提供方不可能不发现的程度,仍然不能推定其是在“知晓”的心理状态下“帮助”用户侵权的。
[8][7]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法商研究 2008(4)476 结束语网络链接提供方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的认定在真正的实践中还有着比较多模棱两可的认定标准,如何去完善此方面间接责任的认定是我国立法应该解决的当务之急,只有进一步明确细化认定的标准才能避免一些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文献[1]刘家瑞.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 2004(11)23[2]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199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2004.法律出版社[4]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知识产权研究 2005(2)58[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2003.法律出版社[6]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法商研究 2008(4)50[7]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2005.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王迁.著作权法学.200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