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颁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征集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首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制冷、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二、申报办法凡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
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该表格可从本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上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三、申报时间及报送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报专家须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本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大院新楼5层,邮政编码:100017)。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9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质疑,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7.01.04•【文号】国机采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为规范会议服务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召开各类会议,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有关具体规定之前,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会议定点场所将按照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接待服务协议》,为各单位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因违反协议或其他情形被暂停和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的宾馆名单,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会议定点采购”栏目中发布,不再单独发文通知。
三、会议定点要求及操作程序(一)各单位会议可以优先在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但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须事先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申报表》(附件二),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备案,2006年已经备案的,不必再次填报。
(二)各单位在非内部宾馆招待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标准及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在会议定点场所范围内自行选择。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机采〔2017〕1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 50 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机采字[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3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规定,为了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监理项目。
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监理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必须委托国采中心进行招标。
二、定点内容(一)执行期限本期定点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企业库定点期间,每半年增补一次定点企业,同时淘汰部分企业。
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
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07•【文号】国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10.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七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国机采办〔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办〔2017〕6号各处(室):为配合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采购中心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经2017年7月17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
第三条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需求论证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
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
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五条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国机采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办〔2013〕11号)各处(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13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6月14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
政府采购审计
一、政府采购简介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于1995年。
1996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步入了真正的试点阶段。
1998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启动。
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铺开。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正式走上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预计2011年,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可以出台。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
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力仍然很大。
而且从集中采购的比重分析,集中采购的规模也比较小。
从中央本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臵来看,目前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3个集中采购机构,另外,还陆续成立了4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政府采购审计简介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于政府采购在国内仍处于摸索阶段,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何通过审计监督手段来规范政府采购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的发展状况政府采购审计是在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产生的。
政府采购制度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由于政府采购支出巨增而强化预算管理与经济直接干预作用所建立的一种政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法规对政府采购审计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现状我国自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各项检查包括审计检查就参与其中,在预算执行审计、各专项资金审计、基础建设投资审计等方面广泛存在。
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2008年5月至10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政府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单位:1、中央各部委采购单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总装备部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采购管理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处公安部政府采购办民政部财务司国家广电总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行政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审计署机关服务局新华社计划财务司管理局国家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国家农业部财务司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文化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国家科学技术部机关服务中心司法部机关服务局人事部规划财务司中国作家协会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民政部财务与机关事务司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科持部机关服务中心国家邮政总局政府采购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财务司国家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国家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国家外汇局政府采购办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财务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局办公厅全国各省、市政府采购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市政府采购处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河南省政府采购处河南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湖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青海省政府采购办公室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甘肃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处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山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山西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竭诚为国务院各部门服好务。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加强联系,便于工作,现将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函告如下:主任:尚晓汀联系电话68366118党委书记:翟凤玲联系电话68366119副主任任:新辉联系电话68367260张卫星联系电话68368605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文秘、人事、安全、保密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工作;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承担政府采购中心党委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库〔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
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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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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