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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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 1. 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 场日期; 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布种畜禽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要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 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种畜 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 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 进口的种畜禽: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 次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 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件: 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 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 条件; 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 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检验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 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三、畜禽养殖


国家支持:畜牧业良种补贴、贴息补助、 小额贷款、保险服务等,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按农业用地管理 。 技术服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 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 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畜 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 畜禽养殖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畜禽交易与运输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 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 业持续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 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 经营、运输等活动。 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 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 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 化




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 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生产经营者义务: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 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 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 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 毒、有害物质; 3.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4.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 禽;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 规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部分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兽医防疫有关法规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一、总 则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 四、畜禽养殖 五、畜禽交易与运输 六、质量保障 七、法律责任 八、附 则
一、总 则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 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 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 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公告。 转基因品种管理: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 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6条)。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经过国家畜禽 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 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 员; 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 禽防疫条件; 5.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卵子、冷 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 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 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 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 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技术要求。

疫病的防治与补偿:畜禽养殖者应当 依法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疫情 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畜禽养殖者应 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期进行畜禽疫病监 测和检查。对依法扑杀的畜禽,养殖者有 权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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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 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 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粪便、废 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 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 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 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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