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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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之相关规定,明确我司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依照如下办法实施。

一、假期

1、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2、产假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四)凡年满24周岁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三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3、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

4、授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二、工资待遇

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中本人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工龄工资。

本办法为员工手册的具体补充,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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