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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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现象,指市场参与市场活动中,采用物质或者非物质方式贿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用以排挤竞争者,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优惠条件的行为。
刑事立法方面:
中国1979年《刑法》第185条吧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关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带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变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现金方式的贿买或者收受的行为。
(2)以各种劳务费、辛苦费形式进行贿买或者收受的行为。
(3)以有价证券贿买或者收受的行为。
(4)以贵重物品贿买或者收受的行为。
(5)以提供免费消费的形式贿买或者收受。
(6)以佣金的名义贿买或者收受。
(7)以帐外回扣的形式贿买或者收受。
【相关案例】
2007年2 月,上诉人陈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大客户经理一职,负责与国内大客户联系。同年4月,乙公司开发某促销品项目,刘某、许某均是乙公司上述项目团队的成员,刘某负责与供应商的审核以及评估以及促销品技术指标的设定和测试;许某负责参与供应商的审核以及评估,以及促销品的订单以及交货安排。陈某为获得乙公司的上述促销品业务以及按时取得货款,与刘某商定由甲公司支付刘某好处费。随后,陈某向甲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林某、黄某汇报了上述情况,并将于刘某商定好的好处费数额报大,林某、黄某表示同意。同年6月4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以上述项目订单执行完成为合同期限,并
在合同中约定:陈某的提成是2%,计算公式为(营业额—税金—财务损失—佣金)的百分之二。同年7月-12月,甲公司分三次向乙公司供应促销品原料供给968734个,共收取的货款为3200万余元。期间,甲公司除依照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提成外,李某还按照每个促销品 4.15元的比例从个人账户内另行支出4015473。6元给陈某,陈某从中转给刘某150万元,刘某将其中的25万元分给许某。刘某、许某分别于2009年1月8日、9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同年9日,上诉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上诉人陈某犯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风险提示】
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串案比例非常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通缉,2003年至2005年,司法机关查办的5万元以上的贿赂大案大17158间,占贿赂案件总数的54.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592件,县处级以上的贿赂犯罪案件达4452人,这些贿赂案件在性质上大部分是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的危害极大,通过商业贿赂,往往使得假冒低劣的产品可以流入市场,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还会因为虚假账目隐瞒收入等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为重要的是,商业贿赂会给整个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秩序带来巨大的影响,不给钱不办事,没有回扣没生意,到头来所有的不正当利益都会庄家到消费者头上,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将是整个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了解到商业贿赂在诸多领域履历表发生,虽然现阶段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并不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今后对于商业贿赂的司法打击势必会加强。特别是对权利集中、资金密集、竞争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将会成为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等设计国计民生、社会大众关注的行业将成为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