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业务中的几大税收疑难点
商业保理业务中的几大税收疑难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
目前很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展此项业务,但新准则没有明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处理不当有可能形成重大的税务风险。
1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可以分为如下三类:(1)按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
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
因为企业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只要是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余款待收妥后结清,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则为非融资保理(到期保理),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2)按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也叫明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给付保理商;隐蔽型保理也叫暗保理是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即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只在企业与保理商之间私下进行。
(3)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由保理商独立承担,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现我们就最常见的是否附有追索权这一类的保理业务,在债权转让及债权实现过程中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说明。
2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收账款保理会计处理的关键是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处理时应当判断应收账款的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即判断应收账款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了转入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一、税务登记和纳税义务⑴税务登记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需要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证办理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等。
2) 前往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3) 税务机关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⑵纳税义务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增值税纳税: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一种服务业,通常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2) 企业所得税纳税: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核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商业保理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同时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商业保理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薪酬等收入时,需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合规管理⑴税务筹划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优化税务负担,但需要注意遵守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具体筹划方式如下:1) 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扣等,从而减少企业税负。
2) 合理调整企业结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优化企业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3) 合规避税:商业保理企业应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通过违法手段进行偷逃、逃漏税行为,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⑵纳税申报与缴纳商业保理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 录入和核对相关纳税信息: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录入和核对相关纳税信息,包括销售收入、购买成本、税额等。
2) 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保理行业现状、困境及政策建议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问题及政策建议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
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
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
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
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
2012年,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一)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1.监管部门及政策初步明确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据此,天津市将保理列入《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内容当中。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方案内容。
商业保理企业在天津可以注册。
随着商业保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商业保理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商业保理公司税负分析——以M商业保理公司为例
商业保理公司税负分析——以M商业保理公司为例作者:姜涛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6期近年来,商业保理公司作为新型贸易融资工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盘活企业“应收账款”,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融资选择,几年来商业保理公司全国范围内剧增。
商业保理公司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力度逐渐增强,成为产业集团供应链企业融资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及融资渠道。
在全国减税降费的基调下,保理公司面临的税收政策影响,出现了商业保理公司税负较重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以A商业保理公司为例,解析M商业保理公司适用的税收制度,计算M商业保理公司实际税负。
呼吁保理协会能够在税收政策方面让保理公司同其他金融机构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商业保理公司健康发展,更为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
一、M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概述M商业保理公司是由X资产管理公司与Q生产企业集团的金融企业2014年注册成立的,注册地点在天津。
主要从事Q生产企业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公司成立5年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每年大幅度提高,截止到2020年末,已拓展客户150余户,客户覆盖Q生产企业集团相关的生产制造行业、建筑行业等、新能源行业、广告业等十余个细分行业,公司保理融资余额37亿元。
企业利润总额到达1.4亿元。
按照保理融资规模及盈利能力,人员数量,M商业保理公司在行业中属于处于中上游水平。
M商业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融资为其企业集团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解决了不少融资的难题,在支持Q 生产企业集团产业链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M商业保理公司当前所处的税收环境及客户环境(一)M保理公司当前所处的财税政策环境分析1.M保理公司享受区域性财政补贴情况M 商业保理公司由于注册地在天津市开发区,可以享受与天津市开发区政府签署的框架性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自其设立起八年内,每年给予其年营业额、年增值额、年所得额形成的经济贡献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地方贡献额部分80%的支持。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一、引言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运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运作机制和资金流动特点,商业保理企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⒈税务登记商业保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纳税人资格,并获得相应的税务登记证。
⒉纳税义务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准确地缴纳各项税费。
具体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商业保理企业的增值税问题⒈增值税基本原则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模式,涉及到多个环节的商品交易,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确定增值税的计税办法。
⒉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商业保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办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选择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商品交易方式等因素进行决策。
四、商业保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⒈企业所得税税率商业保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应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商业保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合理费用支出、损失抵扣等。
五、商业保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商业保理企业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从保理业务中获得的收益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相应的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
六、附录⒈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税务登记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商业保理企业:指将商业保理作为核心业务的企业。
●增值税:指对货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保理业务的财税处理
保理业务的财税处理保理业务的财税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如下:1 .收入确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保理商应在提供保理服务的期间内,按照服务进度或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保理商应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税款。
2 .增值税处理:保理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进行区分。
如果是提供保理服务并收取利息或手续费,应将利息或手续费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是受托代收保理款项,则应以取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
3 .利息支出抵扣:保理业务中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取得发票的合法性进行抵扣。
如果利息支出取得了合规的发票,则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4 .坏账准备:保理商应定期对保理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 .合同管理:财税处理还涉及到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是确认收入、支出和税务处理的依据,因此保理商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条款清晰、合法、有效。
6 .会计记录:保理商应建立健全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制度,确保财税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明细账、收入明细账、费用明细账等。
7 .沟通协作:在处理保理业务的财税问题时,保理商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协作,共同解决财税问题。
同时,保理商还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税务政策的变化,确保财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之,保理业务的财税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收入确认、增值税处理、利息支出抵扣、坏账准备、合同管理、会计记录和沟通协作等。
只有做好了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确保保理业务的财税处理准确无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定期间所获利润中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
投资者除了应关注这部分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和分析本期利润构成是否合理外,还应关注连续几年的利润构成,以掌握其变动趋势及发展规律。
如果非经营性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等)超过主营业务利润,不仅给人一种主次颠倒的感觉,更为重要的是这类非经营性收益往往是短期行为所造成,故质量很不稳定,盈利能力也难于持续,且人为操纵利润嫌疑较大。
为此,投资者应将容易导致虚增利润的非经营性收益、偶然收益予以剔除,关注实实在在的经营收益,促使上市公司从注重账面利润转向注重企业内在价值和长远发展。
如母子公司之间采用关联交易方式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致一方获得投资收益以粉饰利润。
如果投资者经过分析,剔除这一偶然收益,可能会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数。
(二)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利润质量。
近代理财学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资产的内在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现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本期现金流量的实际数据、企业本期收益质量的信息,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
因此,现金流量体现的是公司财务状况的动态方面。
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反映的是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水平,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映的是收付实现制下的盈利水平,是实实在在的现金利润。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公司净利润是否有足够的现金保障。
如果一个企业利润增加了,相应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增加了,说明企业的资金回收较好,利润质量较高。
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的现金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
这方面的参考指标主要有: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每股营业现金净流量、销售现金比率、营业利润现金保证率、营运指数等。
这些指标的数值越大越好,说明盈利有现金保证,利润质量较好;反之,利润质量较差。
如有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总给人一种不踏实的感觉,主要原因就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是负数,造成每股营业现金净流量指标也是负数,说明上市公司的利润只是“账面富贵”。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管控举措,保理从业必看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管控举措,保理从业必看!应收账款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
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高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
银行同业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竞相拓展,挖掘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将其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然而,近期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增长放缓,风险暴露压力加大,内外诈骗风险事件频发,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应当何去何从,也成为我们风险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从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特殊风险点和防范举措与建议等三方面略作梳理归纳与总结,希望由此引起更多有心人的注意,也期待得到业界同行和专家前辈们的批评指正。
一、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表现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专门针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 购买) 企业(卖方) 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 保理预付款) 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
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生成原因既有外生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也有内生原因( 如信息、经营、制度、运输、利益分配等不确定性) ,涉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应收账款质量风险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导致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银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
卖方为了套( 骗) 取银行融资,编造、伪造、变造财务报表、合同、发票,非法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甚至将资金流入民间高息借贷等高风险领域。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二)《XX 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者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辟,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目前,XX 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
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
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份,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普通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
商业保理公司税收现状及挑战探讨
Synthesis 综合从2012年商务部颁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始,我国商业保理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尤其是近几年保理行业得到了高速发展。
保理是专门从事应收账款买和卖的行业,是国家供给侧改革和管理精细化发展的必然。
目前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保理行业的相关税收细则,很多保理企业也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操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探讨目前商业保理设计的业务模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四种模式:(一)自持业务模式自持业务是商业保理公司最常见的业务模式,通过正向或者反向保理,收购应收账款并持有至到期的业务模式。
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收取融资利息的方式实现。
(二)ABS 业务模式ABS 业务是以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由保理公司将该类资产打包在交易所发行证券化产品,由外部投资人购买。
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收取转让资产价格的方式实现。
保理公司负责底层资产的收集及发行工作,通过对应收账款专业化的运营,大大减少了卖方负担,使其能够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从繁琐的融资发行事务中解放出来。
(三)再保理业务模式再保理业务是保理公司将自持的一部分保理资产进商业保理公司税收现状及挑战探讨孙绪才 吴 蕾(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行再转让,通常是保理公司融资的一种安排。
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再保理、获取融资利息差的方式实现。
(四)应收账款服务费模式应收账款服务费是保理公司延伸的业务服务,通过保理公司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
保理公司可以为客户建立应收账款分户账,实现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等服务。
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提供应收账款服务获取服务费的方式实现。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现状基于以上几个业务模式,商业保理业务的收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保理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收入和提供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取得的咨询服务费收入。
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
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一、商业保理公司概述二、商业保理公司税收政策概述三、商业保理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四、商业保理公司增值税政策分析五、商业保理公司印花税政策分析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以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等债权债务为基础,以互惠和共同利益为导向,整合融资、贸易、营销等综合服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政策涉及到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方面,其缴纳的税款对于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保理公司概述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服务包括货款垫付、应收账款融资、债权担保等,并通过建立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业务关系,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二、商业保理公司税收政策概述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
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机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三、商业保理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商业保理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司所得税和另一个是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公司所得税商业保理公司在履行自身职能时所产生的利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保证金、减免、退赔等相关费用之后,商业保理公司的应税所得以税前收费额为计算基础。
2.个人所得税商业保理公司有对个人提供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所得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于商业保理公司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最为重要的,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根据相关税务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保理公司增值税政策分析商业保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主要是指通过向客户提供融资、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将从其实际销售额中扣除其直接用于销售过程中的成本、费用等相关支出后的金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关于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税务问题探讨
关于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税务问题探讨作者:武欢来源:《新经济》 2015年第15期武欢摘要:商业保理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风险环节无法把控,在中国现有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资金能及时收回。
现阶段,需要不断探索风险可控的商业模式,保证商业保理公司良性发展。
作为新的行业,在财务核算方面无具体可参考文件,在税务方面,只有例如: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区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国家层面无具体规定。
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行业发展状况、行业业务模式,同时需要熟悉国家监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等方面的要求,才能做好财务、税务合理、有效规划,降低外部监管风险、税务风险。
同时对于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实现资金再融通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保理财务税务债权转让一、商业保理公司行业发展保理(factoring),全称为保付代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
为了区分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和专业的保理公司开展的业务,通常把专业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称为商业保理。
保理业务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毛纺工业,19世纪后期,国际贸易促进了美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展和贸易需求,现代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由于市场信用环境不佳、三角债现象普通,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不完善,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在2012年之前发展缓慢,2012年之后由于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和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文件的出台,我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展,2012年被称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元年。
二、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除了普通保理模式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模式,主要为:1、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
现阶段,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一、概述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其税务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处理。
本章将详细介绍商业保理企业在税务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企业税务登记及报税⑴税务登记在成立商业保理企业之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首先,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工商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然后,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进行相关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企业所得税登记等。
⑵报税商业保理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定期的纳税申报。
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和缴纳。
同时,还需要遵守各项税务政策,如合理的税务筹划和避免税务风险等。
三、特殊税务问题⑴增值税处理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较为复杂。
在债权转让、利息结算等环节,需要注意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处理。
⑵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商业保理企业在利息收入和贷款支出等方面存在较多的财务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合理核算和申报这些财务费用,以减少税负。
⑶跨境业务的税务处理商业保理企业进行跨境业务时,需要考虑境内外税务政策的差异。
在跨境收入和支出的计算、申报等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四、税务合规管理⑴税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规范税收申报、记录和报告等工作。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及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
⑵税务审计商业保理企业需要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在税务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纠正不符合税务法规定的问题。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工商登记相关文件⒉税务登记相关文件⒊税务申报表格⒋相关合同和协议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适用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环节。
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课税的税种,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和所得额不同而有所区别。
⒊财务费用:企业为筹措资金所支出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
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地税货劳[201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3]3号)
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滨海地税一至六分局、第一二稽查局、纳税服务局:
为推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我市滨海新区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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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
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
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
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商业保理公司涉及的税种,流转税方面目前主要是营业税,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另外,保理行业的税收将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而变动,所以,可以展望在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方面将以增值税为主。
四、商业保理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分析如下:(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三流一致”对商业保理的影响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暗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明保理的影响在明保理中,债权人会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也会对此书面确认,确保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明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这就导致明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
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
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商业保理应当适用增值税1、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影响巨大,应当足够重视。
五、商业保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1.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
2.低税率为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但是对这类企业实际征税时使用10%的税率(税收优惠)。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类型,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因提供贸易融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提供销售分账户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劳务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的约定,通常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方式分期确认收入。
在实践中,还存在提供资金时一次性收取“保理额度使用费”的情形,类似于银行、金融小贷公司提供借款时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2、各项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商业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费用就是其获得资金的成本——利息支出。
3、税金目前商业保理主要的税金为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损失在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如果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其差异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将保理服务看成是债权转让,而不是融资行为,一种处理方式便是将这部分差异看成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转让损失。
这部分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该可以税前列支。
考虑到债权转让损失并不是在一个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而产生,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5号公告)中列举的其他清单申报项目,因此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
由于商业保理行为在以后的市场交易中将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因此不建议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因为商业保理业务一般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专项报告的作用不大。
但是,可以参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类似的证明文件,如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做出保理决定的批准、应收账款产生的证明(买卖合同等)、保理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等资料。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六、商业保理的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经济凭证的行为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