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522号--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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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

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
农产品、食品
刘佩红
上海市江场西路1550号3号楼
200436
021-36322102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22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2号
4
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农业部烟草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烟草、农产品检测参数
王元英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四路11号
266101
210095
025-84396858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76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6号
8
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渔业环境及水产品
汪070
027-87286573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214号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016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0号
2
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部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棉花
陈彤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03号
830091
0991-4537561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213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1号
3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7号
9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转基因植物环境
吴爱忠
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2901号
201106
021-62208750
[2011]农质检核(国)字第0215号
(2011)农(质监认)字FC第4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样式说明【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样式说明【模板】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样式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告样式统一印制和使用《考核合格证书》。

现将《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纸张:胶版,B4(250cm*353cm),重200g。

二、样式:见附件。

三、证书编号:[ XXXX ]农质检核(X )字第XXXX号。

其中:
[ XXXX ]农质检核(X )字第XXXX号
证书流水号
发证机关代号
发证年号
发证年号:格式为4位数字。

发证机关代号:农业部代号为“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号分别为各省(区、市)的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证书流水号:格式为4位数字(如0001),由发证机关编写,每个检测机构号码唯一。

四、名称
证书中“名称”应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若该单位已承建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还应填写质检机构名称。

如:
名称:四川省饲料监察所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样式如下。

标志宽3.39cm,高1.93cm。

标志中“CATL”为“China Agri-product Testing Laboratory”的缩写,其含义为“中国农产品检测实验室”。

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龙源期刊网
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作者: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10年第08期
2010年4~6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6.9%、99.8%和95.8%。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处罚力度。

进一
步加大“整治禁限用高毒农药,保蔬菜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力度,加强农业生产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公布一批假劣高毒农药大要案,震慑不法分子。

继续以保障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种养殖环节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农质安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农质安发[2011]2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为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部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对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推荐申报定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考核和审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11家检测机构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1),增加其作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等4家检测机构因原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期满未重新申请(附件2),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

请新委托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严把检验检测关。

请各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各定点检测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把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数据和结果,认证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通告-鲁农质监字[2011]26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通告-鲁农质监字[2011]26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通告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通告(鲁农质监字〔2011〕26号)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经专家考核和评审,济南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等5个质检机构(名单见附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

特此通告。

附件:2011年第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名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2011年第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名单序号机构名称监测范围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考核合格证书编号1济南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产地环境,土壤,肥料,农药赵传庆济南市七里山路29号*************[2011]农质检核(鲁)字第0001号2东营市农业局〔东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产地环境,土壤,肥料,农药李士勇东营市东城胶州路479号************[2011]农质检核(鲁)字第0002号3济宁市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产地环境,土壤,肥料,农药仲崇懿济宁市北郊五里屯农科院院内************[2011]农质检核(鲁)字第0003号4临沂市农业委员会〔临沂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作物种子,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环境,土壤、肥料及生长调节剂,农药,农业环境武玉学临沂市兰区沂州路46号************[2011]农质检核(鲁)字第0004号5招远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招远市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产地环境,土壤,肥料,农药孙瑞敖招远市温泉路103号************[2011]农质检核(鲁)字第0005号——结束——。

国家农业部办公厅通报2010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

国家农业部办公厅通报2010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

对达不到阈值指标的可不防治, 改变了见草就 用4 万公顷,防效达9 %以上 , 3 5 有效地控
用药的传统防治方式,经济、生态效益显著。 制了麦田杂草的发生危害和对小麦所造成
3 推广应用 了改春季用药为 以冬前 的经济损失 ,获得 经济效益 3 1 16 万 . 0 6 .1
用药 为主 , 防效提高5 %~1%, 0 对后茬作 元。

3个 6 第2 次抽 查 由北 京 、天 津 、山 西 、辽 其 中蔬菜用农 药样 品4 9 ,合格 的 3 8
38 宁 、 林 、黑龙 江 、 江 、 徽 、 建 、 吉 浙 安 福 江 个 ,合格率为 8 . %。果树用农药样 品 21 , 2 个 合格的 1 8 , 8 个 合格率为 8 .%。 51 西 、山东 、湖 北 、广 东 、云南 、贵 州 、甘
48 8家 21 年 8 l 00 月 8日,国家农业部办公 标签 12 个 ,涉及农药生产企业 6 2 。 二 、抽 查 结 果 厅 向全 国通报了2 1 年第2 00 次农药监督抽 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基本情况

( ) 一 产品质量。在检测的 12 个农 46 药样品中, 合格的l8个, 11 合格率为8 .%。 28
其 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 含量 5%的有 5 个 , 0 2 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 总 数 的 4 .%。检 出其 他 未登 记 农 药成 分 77 的有 7 个,占不合格总数的 3 .%。 6 1O
( ) 品 标 签 。 检 查 的 12 个 产 二 产 在 48
品标签中, 合格的11个, 08 合格率为7 .%。 13 不合格标签4 0 其中:假冒、 1 个, 伪造、 无
农 药 监 管 栏 目 由 山 东 省 农 药 检 定 所 主 亦

农业部公告第1498号--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

农业部公告第1498号--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

农业部公告第1498号--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
单(第四批)等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49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公告
(第1498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附件2)等3个质检机构,符合农业部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注:农业部植物病虫害抗性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更名为农业部植物抗病虫性及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2010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公布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公布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公布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公布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2012年)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农质安发[2003]19号)要求,经审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124家检测机构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条件,作为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准予备案并编号,现予以公布。

按照规定,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认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公告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在授权认可的检验检测范围内出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附件:第六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备案名单<td class=c_tb class=xl25 style="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116pt" width=154 x:str="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td class=c_tb class=xl25 style="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116pt" width=154 x:str="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备案号说明:1.第一位和第二位的BA代表备案,第三位和第四位的HJ代表环检。

2.第五位至第十位六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备案年月份。

3.第十一位至第十三位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备案的总排序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农办牧[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饲料质检机构: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生产及养殖环节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上半年,我部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现将结果通报如下:一、检测结果2010年上半年,共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6706个次,抽检各类饲料样品9561批次,生猪尿液1237批次、肉牛尿液526批次。

其中抽检商品饲料4141批次,产品合格率93.43%,同比提高2.96个百分点。

(一)主要商品饲料检测结果。

抽检配合饲料1527批次,合格率95.68%;抽检浓缩饲料793批次,合格率93.44%;抽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72批次,合格率85.38%,其中复合预混合饲料的合格率85.5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的合格率88.33%,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的合格率79.49%。

(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检测结果。

抽检国产饲料添加剂358批次,合格率94.97%;抽检进口饲料添加剂101批次,合格率93.07%;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382批次,合格率87.43%;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401批次,合格率97.26%。

(三)饲料卫生指标检测结果。

在2794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铅,超标率0.21%;在1793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重金属镉,超标率0.17%;在266批次鱼粉中检测重金属铬,超标率5.26%;在2586批次样品中检测沙门氏菌,检出率0.27%;在2320批次饲料样品中检测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率0.56%。

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9 .% .今 年前 三季 度蔬 菜 、畜禽 产 品和 水产 品 总体合 格率 分别 为 9 . 、9 .%和 9 . 。我 68 66 96 63
国农 产品质 量安全保 持较 高水平
农 业部 已将 监 测结 果通 报各 地 .要求 对监 测发 现 的 突 出问题 进行 认 真整 改 ,有 针 对性 地跟
核 指标 。 3 ( )建设 咨询 和服务平 台。利 用信息技 术 .
建立 集标 准发 布 、宣传 贯彻 、咨询 服务 和技术 推广
等信 息 于一体 .公开 、透 明 、快捷 、高效 的互 动平
台 。特别 是要 利用 网络 、手 机 和报 纸等 媒介 ,主动
做 好 服 务
- 罐 短 讯 - .
残 留限量标 准类推 的原 则 .在研 究建 立我 国农产 品
分类 的基础 上 ,结 合我 国农药 登记残 留试验 作物 分 类 的相关 规 定 .对 现有 的限量 国家标 准进 行类 推
否上 市销售 的先决 条件 .因此在 抓好标 准制定 、农 产 品生产和检 测执法 等工 作 中 .关 键要 依法建 立部 门协 调机 制 .把 好农 产 品 产地 准 出和 市场 准人 关 .
药 每 日允 许摄人 量制定 指南》 等其他 配套基 础技 术
规 范 .做 到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有效 衔 接 和协 调 统

检测 技术水 平 3 健 全农 药残 留监管机 制 。( )建立 部 门协 调 . 1 机制 。农产 品质量 安全是 否符合 规定 的标准 .是 能 Nhomakorabea。
( )拓展标 准制定 范 围。参照 国际通行 的农 药 5
各 有 侧 重 又 互 相 补 充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体 系 。 ( )建立 统一 宣传 、逐级培训 的工作 机 制 。制 定宣 2 传 、教育 和培训 规划 ,并作 为常规 工作 纳入年 度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农质安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11] 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提高产品认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质量,保障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等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部中心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协助部中心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具体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与方法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一)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包括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素质和仪器设备条件等。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农质发〔2017〕11号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农质发〔2017〕11号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农质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是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公共服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培育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核心竞争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19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和专家评议,我部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首批10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扣职能任务,充分发挥作用。

各基准实验室应紧紧围绕所在检测领域的检测方法研究与技术标准评定、参考物质研制与评价、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仲裁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和主要任务,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强化技术储备,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领先作用,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技术服务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条件保障。

积极探索构建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工作机制,我部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制定、标准物质研发、能力验证技术支撑及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作为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

农业部公告1069号--关于10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069号--关于10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069号--关于10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04
•【文号】农业部公告1069号
•【施行日期】2008.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1069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经考核,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10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政[2010]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

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

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

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

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

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

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农质安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局、站、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今年是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最多的一年。

确保到期复查换证对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部中心《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强化服务。

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要对今年到期复查换证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早动手、早部署、早安排。

为使复查换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部中心已将各省(区、市)今年到期无公害产品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省级工作机构指定电子信箱,请抓紧查收和核实相关信息。

复查换证数量大的省份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复查换证方案,统一组织好地县两级工作机构深入到期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和技术指导,提前做好复查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审查,科学评定。

为提高复查换证的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工作机构的初审可根据产品到期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集中进行。

审查要科学把握便捷式复查换证与非便捷式复查换证的界线。

复查换证过程中变更认证信息的,要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规定,请获证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防止在复查换证中随意变更认证信息。

为强化衔接,部中心将选派专业人员对复查换证数量多的省份的初审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和部分检验参数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和部分检验参数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和部分检验参数限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农质安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和部分检验参数限量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验工作,提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质量和效率,现对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和部分检验参数限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检验报告问题我中心根据《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05]21号)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我中心制定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见附件),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自2006年6月1日起,须按此检验报告格式出具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用A4纸电脑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三份提供给委托方,一份与原始记录一同存档。

检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要求。

检验报告应有批准、审核、制表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机构公章,检验结论加盖机构检验专用印章,骑缝加盖机构检验专用章(包含全部报告页数)。

(三)各机构不能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如必须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

(四)各机构应按规定发送检验报告并进行登记。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应确认委托方的身份,并有记录。

(五)检验报告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六)报告与记录的存放应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复审)和相关管理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3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通过了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扩项评审,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农村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8个质检机构(附件2)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的扩项评审,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附件3)因与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整合,其《考核合格证书》和《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注销上述2个质检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四、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机构信息变更(附件4)。

五、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机构更名(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2.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扩项名单(第一批)3.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撤销名单(第四批)4.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更情况(第三批)5.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5日附件1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附件2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附件3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附件4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附件5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企[2010]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企[2010]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项目任务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企[2010]5号)根据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需要,现将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项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有关具体要求如下:一、请各单位根据下达的课题任务和预算金额,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填报项目任务书,并于3月26日前将单位签字盖章的实施方案及课题任务书(一式三份)报我部。

二、各单位按当地统计主管部门批复的本省《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试点任务,组织相关任务布置会议和统计员培训工作,并及时根据工作情况提出对试行报表制度的报表内容、指标设计、实施方式的修改意见。

三、为使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试点成果充分发挥效益,请各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时间安排,提供各阶段农产品加工统计报表数据资料和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在描述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业总体发展情况的同时,还应对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做具体分析,并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对“三农”的贡献。

四、2010年12月10日前,请各单位根据1-11月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提交试点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预计数,同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五、2011年3月15日前,请各单位按《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征求意见稿)》上报年报汇总资料,并提交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

同时,根据年度汇总工作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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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522号--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
单(第五批)等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5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公告
(第1522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等9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附件2)等4个质检机
构,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作物品种资源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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