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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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①国家通过这种活动实现公权对私权的最后救济并保障国家裁判的威信和震慑力,②进而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整个法律制度充满信心。执行工作由诸多相对独立但又不能分割的法定程序组成,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这都是一项纷繁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活动。受某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执行机构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产生执行瑕疵,损及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出现的“执行乱、乱执行”的情况是鲜明的例证。

2003年9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黄松有同志在全国法院执行座谈会上指出,要规范救济制度,为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从我省法院通报的2004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干警违纪违法的6个案例来看,有4个案例是同当前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备,致使法官无所顾忌有关。为保障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民事执行侵害时及时诉求法律帮助,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廉洁,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为此,本文从执行救济的概念、特征,我国现时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况、缺陷,以及这一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略发管见,以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执行机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它是合法权益遭受民事执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应该享有的一种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民事执行救济的构成要件。

(一)它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补救。从法学理论上讲,执行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进行和实现。(二)、它以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不法侵害为产生前提。(三)、执行救济依申请而发生且救济请求权只归属于自身利益被不法侵害者。(四)、执行救济的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的强制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况

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确立起来的,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概括起来,共规定了四种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三是执行到期债权时第三人的异议,四是司法赔偿。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因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对执行机构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民诉法》第208条对此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民诉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条至75条对其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异议是仅对案外人设立的一种执行救济,并只能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机构经审查可视情形对案外人的异议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1.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2.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报院长批准后裁定中止执行;3.如发现执行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依据该执行名义取得财产的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民诉法》第214条和《民诉意见》第275条仅对此作了简单原则性的规定。而《执行规定》第109条、110条则对此作了完善和补充。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回转是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名义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情况下设立的一种执行救济,其内容不但及于原有财产,而且还及于原有财产的孳息。

执行到期债权时第三人的异议,是指负有清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之义务的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出的限期履行债务的通知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民诉意见》第300条对此作了笼统规定,《执行规定》第61条至69条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依据债权具有代位特点并参考“支付令”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依据上述规定,负有清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之义务的第三人异议属绝对异议,异议(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一经书面提出,执行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并须终止以后的程序,它是第三人在自己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状况不确定的状态下保护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民事执行救济方法。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因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等执行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以金钱赔偿或者其他形式补偿救济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一种制度。对此《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意义

民事执行救济是针对合法权益遭受执行机构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而设计的一项权利和法律制度,它在执行法律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它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必然要求。民事执行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如果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行为时出现违规或不当,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否则将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国家裁判的权威,这正是国家设立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着眼点和出发点。

其次,它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违规或不当执行行为继续侵害得以纠正的基本保障。尽管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有较详细的规定,但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无法保证完全不受外界非正常因素干扰的,再者有时偶尔不自觉地采取了违规或不当执行行为并由此侵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在所难免,如果没有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规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是无法恢复的。

再次,它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上阻却民事执行机构“执行乱”和“乱执行”现象的发生。申请救济人对执行错误的及时提出,法院可及时纠正错误,同时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使法院吸取教训,避免再犯错误,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执行乱”和“乱执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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