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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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办事指南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自治区人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1、采矿权人注销采矿权申请(包括:1、注销的原因,
2、探明资源储量及残留保有储量情况,
3、价款、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
4、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闭坑方案执行情况);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 txt格式);(见附件)
3、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闭坑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委托书和评审、备案文件(厅办证需提交储量核实资料汇交凭证);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保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提供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提供三年内的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凭证;
8、按规定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票据凭证(或转存通知书);
9、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文件;
10、保证金存储情况表;
11、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监督核查意见书;
12、办理人资料(1、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公司内的职务,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证号,被委托事项,委托期限;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本人签字及核实原件);
1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1106室矿管科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985115
办理流程
1、采矿权人报件申请材料报送市局矿管科接件
2、矿管科接件审核后报送矿管科承办人审查
3、承办人审查后传至科长平台
4、科长传至分管局长平台
5、分管局长审批后传至承办人平台
6、承办人打印初审情况登记表,盖章扫描后传至国土资源厅
7、国土资源厅审批回来后承办人打印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8、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并在登记薄上登记领取情况。(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