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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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湖中学图书馆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一)超期罚款制度:
1,为保证图书的有效利用,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1元
2,读者在放假期间借阅的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按逾期处理。
3,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二)遗失图书赔偿标准:
Ⅰ.赔偿原书: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版本及著者完全一致)+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Ⅱ.赔款:
A.中文图书
·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2倍+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B.中英双语图书(原版):
·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4倍+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C.字典、词典类图书: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
(三)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按合订本原价总和的赔款2倍计赔,另加装订费10元。
(四)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五)损坏书刊赔偿制度:
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普通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彩色画册、图集不论开本大小,每页5元,另加加工费5元。
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六)偷窃书刊惩罚制度:
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偷书论处。
泉湖中学
2009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