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作业而免受伤害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滑鞋(靴): 作业中防止滑倒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振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水鞋(靴): 在积水或浅水作 业区域作业中防 止水进人鞋(靴) 内部的足部防护 鞋(靴)。
导电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
导电鞋(靴):
具有良好的导电性 能,电阻值大于0,小 于或等100 kn,能在 最短时间内消散人 体聚积的静电荷, 用于易燃易爆且没 有电击危险场所的 足部防护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足部防护鞋(靴)。
防静电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安全鞋: 具有保护特征的 鞋,装有保护包头, 能提供至少200J 能量测试时的抗 冲击保护和至少 15kN压力测试时 的耐压力保护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的耐压力保护
防护鞋: 具有保护特征的 鞋,装有保护包头, 能提供至少100 J 能量测试时的抗 冲击保护和至少 10 kN压力测试时 的耐压力保护。
电阻值大于100ks2, 小于或等于 1000Mn,能及时消 散人体聚积的静电 荷,用于易燃、易爆 场所和电压250V以 下作业中提供有限 防电击功能的足部 防护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下作业中提供有限 防电击功能的足部 防护鞋(靴)。
电绝缘鞋(靴):
能使人的脚部与带 电物体绝缘阻止电 流通过身体,防止电 击的足部防护鞋(靴 )。
职业病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结构组成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3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护的目标,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分为三类:一类是工作环境改造类,包括对工作场所进行设计,改造和装修,以减少、消除危害因素;二类是工作场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通风设备、隔离设施、收集装置和防护屏障等;三类是个人防护设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设备。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1.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用应符合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特点和职工的实际需要。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1. 工作场所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保障职工正常使用。
2. 负责人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3.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可追溯性。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一)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护的需要,将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四类:一类是换乘类,包括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二类是防护用具类,包括呼吸器具、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三类是防护装备类,包括防护帽、防护服等;四类是急救用品类,包括急救箱、急救设备等。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原则1.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保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确保其正确使用和安全性。
3.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寿命。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防备和掌控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并严格执行。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人,他应当负责:–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配备、使用和检查。
–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布置必需的培训和沟通,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2.部门经理是各自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人,他应当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培养,确保员工能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每月监测和检查员工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情况,并立刻矫正不合规的行为。
–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和使用情况。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配备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委托专人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
2.采购人员应确保以下原则:–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相关的合格证书。
–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供应商必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本领。
–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数量应依据实际需要和员工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3.部门经理负责将采购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给本部门的员工,确保每位员工获得适合的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周期检查和更换。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管理1.全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需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包含但不限于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2.各部门经理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佩戴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矫正并做好记录。
3.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员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应符合正确的佩戴方法,包含穿着、调整、固定等。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
–不得私自取下或减少防护用品的数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参加相关培训和沟通,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一)建设与维护1.公司负责建设、维护和更新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2.确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修缮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
3.设计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时,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需求,合理布置设施,并确保设施能够有效减少职业危害。
(二)设施的使用与操作1.从业人员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3.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操作培训和实操指导,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设施,避免操作错误导致的危险。
4.发现设施存在问题或者设施损坏时,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应急措施1.公司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设施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检和监控,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一)护具配备1.公司负责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确定所需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配备给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护目镜、口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和检查,确保其使用效果。
(二)用品维护与保养1.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或者失效的用品。
2.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丢弃或转借给他人。
3.在需要脱离工作岗位时,应将个人防护用品清理干净并妥善保管,以便下次使用。
(三)使用与操作1.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取下或拆卸。
2.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和实操指导,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发现个人防护用品存在问题或者失效时,应及时上报并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指用于保护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器具、措施和安全设施等。
职业病防护用品指用于保护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工具等。
第五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护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第六条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类型和功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改进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损坏或过期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合理有效地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在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过程中应遵守。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择与配备1. 根据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 应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和所进行的操作,选择适当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1.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保养、维修等。
2. 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1. 员工在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前,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在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严格按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更改或拆解设施。
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设备管理人员。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保养与维修1. 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保养计划,并按时进行设施的定期保养与维修。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更新与报废1. 当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及时更新设施。
2. 更新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对更新后的设施进行验收和试用。
3. 报废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安全处理,并填写相应的报废记录。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于故意损坏、私自更改或擅自拆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员工,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违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新入职员工应在岗前培训中接受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教育。
2. 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内容、主要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介绍,长度约2000字。
根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必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必须佩戴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和职业病控制区;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包括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工具和职业病监测设备等。
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办法规定了以下主要措施: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功能正常和有效。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购买并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操作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我国在职业病防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首先,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轻了职业病的危害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上加强了设施设备的改善,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
另外,办法规定劳动者必须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操作培训,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了职业病的发生率。
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提高了工作时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同时也能使劳动者更好地适应职业病防护的需求。
办法还规定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检测和评估要求,保证了设施和用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建设与修建(1)在职业病危害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通风设备、除尘设备、防护网等。
(2)在职业病危害较低的作业场所,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确保作业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维护与保养(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启停按钮、风机运行状态、除尘设备过滤网等,并及时清理和更换损坏的部件。
(3)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清洁卫生,防止灰尘、异物等积累。
3.检修与维修(1)一年内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全面检修,包括清洁、润滑、紧固、更换损坏、老化的部件等。
(2)确保检修过程中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并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3)设立专门的维修班组或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修工作,并及时跟进维修进度。
4.停产与停用(1)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维修、检修或更换的情况下,必须停产或停用设施。
(2)停产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生产不受过大影响。
(3)停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进行标识和封存,防止未经专业人员检查使用。
1.选购与发放(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特点和作业人员的需要,选购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格。
(2)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有完整的产品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明,发放时应进行核对。
2.使用与保管(1)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随意改动或滥用。
(2)使用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清洁和消毒,并进行分类保管,防止受到物理或化学损害。
3.维护与更换(1)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包括是否损坏、老化、灰尘等情况,对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进行及时处理。
(2)退役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进行废弃处理,防止被再次使用。
4.培训与宣传(1)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培训,包括佩戴方法、更换周期、保养方法等。
2024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而配置的设施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导。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意识和技能,并告知从业人员有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及防护用品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及防护用品管理一、项目部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二、项目部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以下档案:(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三、防护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四、各项目部职业健康负责人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五、各项目部要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
六、新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并由物资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七、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一)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三)产品鉴定合格证。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定义(一)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
(二)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能力。
(三)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四)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五)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渐降低的。
(六)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的法规文件,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护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条件等。
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目的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防护作用。
1.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用人单位应按照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确保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并提供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3.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测和评估: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能够发挥有效的防护作用。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改造和更新: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保障设施的技术性能符合最新的防护要求。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能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防护用品、防护材料等,管理与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是确保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措施。
1.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劳动者的需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劳动者使用。
2.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劳动者应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保养好使用中的防护设备和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检测和评估: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性能良好,能够达到所需的防护目的。
4.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更新和淘汰: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更新和淘汰,确保用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管理办法的责任和监督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分支机构、部门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协调、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我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分类与要求第五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几类:(一)防护用品:包括头部、呼吸道、眼部、面部、手部、足部等防护用品;(二)检测仪器:包括有害气体检测仪、粉尘检测仪、噪音检测仪等;(三)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牌、警示线、警示标识等;(四)个体防护装备:包括防尘服、防毒面具、防辐射服等;(五)应急救援用品:包括急救箱、灭火器、防护眼镜等。
第六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具备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能够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三)舒适、便于穿戴,不影响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四)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更换;(五)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第七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采购部门在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到货后,验收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和产品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第十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防护。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职工和部门。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备、防护用品、通风设施、防护装置等。
第四条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责任。
第七条负责人应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并确保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设施管理人员应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设施的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设施及时予以更换或修理。
第三章设施的选择与购置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选择应根据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工种的特点和现代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要求来确定。
第十二条购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禁购买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购置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职工人数合理确定,确保各项设施的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购置过程中,应出具采购合同并保留相关购置记录,确保购置程序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购置的设施应经过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使用,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使用设施的职工应经过相关培训,掌握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控制职业病的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备、职业病防护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第四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职业病防护服、职业病防护眼镜、职业病防护口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为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能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设施和用品。
第六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由职业病防护管理部门负责,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八条所有需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择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保证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或更换,以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第十五条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购买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保证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买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本要求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____)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职责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
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
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在工作环境中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防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从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和药品等。
第四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用和检测第六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能够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第八条在选择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产品;(二)优先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三)优先选择价格合理、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品。
第九条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检测和验证,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测和定期更换,保证其防护效果。
第十一条检测和验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专门负责采购的部门负责,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采购前应进行供应商的资信评估,选择有信誉、有经验、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品牌和型号;(二)数量和规格;(三)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五)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建立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制定相应的发放制度和流程,确保发放到位、发放及时。
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应依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做好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要求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申领、使用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办公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
三、职责分工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库房管理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3. 相关部门负责申领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4. 员工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
四、申领规定1. 员工需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申领单,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申领;2. 申领单中需详细注明需要申领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3. 申领单需由员工本人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4. 部分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需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申领使用。
五、使用规定1. 员工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前,需仔细阅读相关使用说明,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2.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存在损坏、磨损或失效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3. 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员工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4. 离岗时,员工应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六、维护和保养1. 每个员工在使用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后,应进行清洁和维护保养;2.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保养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修改;3. 发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或失效情况,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4.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验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七、库存管理1. 库房管理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2. 入库前需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3. 出库时需按照申领单中的要求进行发放,同时做好相关记录;4. 库存管理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清理。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作业活动的职工。
3.本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1.本单位设立职业病防控委员会,明确相关职责和必要的资源保障。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选用和购置1.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所需的防护设备设施种类和规格。
2.经过严格的比较和评估,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优质设备设施进行购置。
3.购置的设备设施必须具备合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1.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验收。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安装和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安装和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相关培训,确保职工对设备设施的正确操作和使用。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1.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2.如有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记录相应的维修信息。
3.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修理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管理1.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调整。
2.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和检查设备设施。
3.设备设施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档案管理、备用库存和使用记录。
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1.设备设施使用寿命结束或无法修复时,必须及时报废并销毁,不得再继续使用。
2.设备设施的更新需根据技术进步和新标准,进行有计划的改造和更换。
3.更新后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验收,确保能满足要求。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和外勤工作场所等。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种类及管理要求1.防护用品(1)每位员工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或耳罩、防尘口罩等。
使用过程中应检查其完整性和功能。
(2)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的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提供培训教育,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定期检测和更换防护用品,以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
不得私自更换、修理或改造防护用品。
2.通风设备(1)在生产车间、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必须设置良好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并达到国家标准的空气质量要求。
(2)通风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其卫生和有效性。
3.防护屏障(1)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屏障,以阻挡或降低危害物质的传播和波及范围。
(2)防护屏障的材质和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4.废弃物处理设施(1)为了防止危害物质对员工和环境的污染,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2)废弃物处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其卫生和安全。
三、管理要求1.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2.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对新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修复。
5.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购买、使用和检修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6.员工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存在问题或异常时,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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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2002/1/4)(可能是讨论稿,未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二)眼、面防护用品类;(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四)皮肤保护用品类;(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并制订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颁布卫生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建立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档案;(二)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三)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职业病防护工作;(四)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下列任务:(一)监督检查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须的标本,查索取、复制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三)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报告;(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未采用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未配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未定期检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定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检测、评价和鉴定的;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价,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产品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建立责任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未建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定期检查、保养)用人单位未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相关知识培训)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相关知识培训和指导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改进,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用人单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者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