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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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贷款
【发文字号】教财[2004]1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7.13
【实施日期】2004.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
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财[2004]18号)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教育投入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一些高校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但是,高等学校在利用贷款加快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意识不强;个别
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
1.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各高校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要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从扎扎实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要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坚决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2.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贷款高校必须制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高校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高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
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以保证高校事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3.必须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