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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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宪法并被宪法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2、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国家机关和政党及重要领导人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3、代议制度:指选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代表选民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等政府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
4、选举制度:指的是由选民、选举单位以及政府机关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拔并认定代议机关代表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
5、两院制:两院制是指通过选民选举产生、或者通过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两个相对独立的立法团体,并由两者共同行使立法权的体制模式。
6、一院制:一院制是指由民选议员组成一个单独的立法团体,由其独立行使全部立法权
7、君主制:指以终身制、世袭制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其在名义上或实质上执掌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8、共和制:是与君主制相对应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在确认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以选举制和任期制为基础,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根据宪法分别掌握和行使不同性质的政府权力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8、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统一行使政府权力的代表机构;各代表机构分别产生同级其他政府机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相关政府机构相应的职权;代表机构处于政府机构体系的核心,其他政府机构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
9、政党:政党是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是“由一群人组成的团体,他们通过选举或革命取得政权并行使政权。
10、国家元首:通常为一个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代表与象征,也是该国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该国宪法行使相关的元首职权。
11、总统制: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同时又为国家元首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12、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13、基本权利: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并由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的和基础性的个人权利。
1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也是公民宪法地位的标志与象征。
15、财产自由权:是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侵占、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14、社会权利:是指通过国家的积极作为,借以促进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又称公民受益权。
15、表达自由权:表达自由权是指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出版刊物以及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其思想观念的权利。
16、结社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结具有持续性社会团体的权利。
17、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需要无法满足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20、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政治经济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21、民族自治地方:又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定行政区域。
22、联邦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联盟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23、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共同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24、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5、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准则。
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
宪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6、法治:即“法律统治”,与人治、专制相对。
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应当遵循既定的、公开的法律规则,以促使百姓服从和接受其政策方针的治理方式。
27、人治: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
形式上表现为掌权者个人意志之治,实质上是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权力之治。
在人治国家,最高掌权者的个人意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本原性与至上性,在理念与现实中均先于、高于法律。
因最高掌权者的行为不受规则规范,由个人意志或主观好恶支配,故其行为不具有可预见性;人治政治生活充斥着偶然性与不确定性;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其划分为常态与非常态、体制性与技术性、显性与隐性人治。
28、三权分立:是一种国家统治模式,其设计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让这些分立机关产生互相制衡作用。
这一名词首先由孟德斯鸠所提出;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
2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统一行使政府权力的代表机构;各代表机构分别产生同级其他政府机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相关政府机构相应的职权;代表机构处于政府机构体系的核心,其他政府机构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
内涵: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3、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4、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30.联邦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联盟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1.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共同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君主制:指以终身制、世袭制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其在名义上或实质上执掌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32.共和制:与君主制相对。
是指在确认主权在民的前提下,以选举制和任期制为基础,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根据宪法分别掌握和行使不同性质的政府权力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代议制度:指选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代表选民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等政府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
33.选举制度:指的是由选民、选举单位以及政府机关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拔并认定代议机关代表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制度
34柔性宪法:是指修正程序比普通立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的法律;
35.刚性宪法:是指普通立法机构就可以按照立法修改程序而进行修宪
36.积极权利:是指个人有向国家或他人索取财富、安全或其他利益的正面能力,例如经济福利;
37.消极权利:是指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如言论自由
38.两院制:两院制是指通过选民选举产生、或者通过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两个相对独立的立法团体,并由两者共同行使立法权的体制模式。
39.一院制:一院制是指由民选议员组成一个单独的立法团体,由其独立行使全部立法权
40.权利:在抽象意义上,它是指正义或使法律带上正义特征的超然道德法则;在具体意义上,它是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在规范意义上,它可以指人先于国家甚至社会而存在的一种不得剥夺之能力;在实证意义上,它可以指宪法或法律所实际赋予的能力。
它可以是一种提倡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或观念,也可以指个体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护的实际状态。
根据词典,权利是一人所具有的在国家认同并帮助下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41.宪法权利:是指受到宪法规定的不可侵犯或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之力
三、简答
1、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表现形式不同);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主体不同);
4、规范宪法(真实宪法、保障性宪法)、名义宪法(装饰性宪法)、语义宪法(圈套性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可把宪法分为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简述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例如:君主制,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简述我国的选举原则
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7.代表受监督和罢免原则。
6、简述基本权利的特征与类型
基本权利的特征
1、基本权利是个人权利。
2、基本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
4、基本权利是针对公权力而设的权利主张。
5、基本权利是个人要求政府与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主张。
基本权利分为四大类:
公民权利: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公民实现自我保存、自我肯定、自我表现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社会权利:指通过国家的积极作为,借以促进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又称公民受益权。
特定公民的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特别的权利。
基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在身体结构、行为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定公民的权利易受忽视或易遭侵犯,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等。
7、简述表达自由权的含义及范围
指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出版刊物以及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其思想观念的权利。
其范围主要包括了: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以及集体诉愿权。
8、简述隐私安全权的含义及范围。
指私人生活领域中不欲为外人所知晓和散布的信息。
其范围包括:
住宅安全权:指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非法侵入、搜查、查封私人住宅。
通信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干涉、侵入公民
的通信秘密。
9、简述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权的关系。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知悉权,是指公民从政府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作为基本权利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从政府机构获取与其职权行为相关的基本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前提,是民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根本保障,它要求信息自由、信息透明、政务公开,除国家机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公民有权知晓其所应当知道的一切信息。
在理论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通过普选产生代表进行国家与社会管理,人民就有权充分获知与国家管理相关的各种情况;在逻辑上,没有信息自由、信息透明和政务公开,不以知情权为前提条件,公民将无法适当地行使其选举权,更无从行使其监督权以及表达自由权,其结果必然是公民无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因此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确规定。
10、简述社会保障权的涵义及影响
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需要无法满足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首先在于帮助社会弱者摆脱社会危险状态(即贫困、伤残、疾病、年老等事实),并通过保障其“免于匮乏的自由”而实现其“免于束缚的自由”;其次,社会保障权是个人自由与个体自治的社会基础,通过社会性的物质帮助以及其他福利措施,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得以存续,个体尊严以及个体独立得以维持;最后,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社会保障不仅有助于维持个体尊严,也有助于防止社会分裂与社会冲突,促进社会整合,因此,在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方面,国家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和责任。
11、简述现代立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1、立法权:立法权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权理应由人民代表机构行使,立法机关作为代议机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行使立法权。
2、财政权:立法机关的财政权是指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政府预算决算的决定权,是立法机关的原始职权之一。
3、监督权:立法机关的监督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进行监督的权力,其中以监督行政机关为核心,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权、财政权之外的第三类职权。
一般包括质询权、倒阁权、弹劾权、同意权和调查权等。
12、简述联邦制的涵义及特征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联盟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其主要特征包括:从法律体系上看,在联邦制国家,除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之外,各成员单位分别有其独立的宪法和法律;从政府机构上看,联邦和它的成员单位各自拥有自成体系的政府机关体系,而且,联邦和其成员单位的政府体制并不必然一致;从联邦和其成员单位的关系上看,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各成员单位的授予,各成员单位与联邦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统一规定,一般而言,未经成员单位授予的“剩余权力”由各成员单位保留,各成员单位具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从对外关系上看,联邦制国家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所有各联邦成员单位的居民具有统一的联邦国籍。
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典型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
1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又与普通行政区域有所不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地方政府,不能脱离国家而自行独立。
2、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享有普通行政区域不能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各种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专门制定的基本法加以确定,该
基本法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4、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非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四、论述
1、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是相对主权在君而言的,意味着国家主权来源于并归属于人民。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途径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自由权利来体现人民民主。
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人权是对“天赋”的自然权利的法定化。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设定基本人权的内容。
2、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法治,即“法律统治”,是和人治、专制相对而言的,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应当遵循既定的、公开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个人意志。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已之相抵触,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凌辱宪法权威。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政府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授予,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非法行使未经宪法授予的权力。
4、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正当权利。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政府权力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
在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体现为权力的分离、机构的分离和人员的分离。
2、论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法治,即“法律统治”,是和人治、专制相对而言的,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应当遵循既定的、公开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个人意志。
各国宪法在设定法治原则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已之相抵触,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凌辱宪法权威。
如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3、政府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授予,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非法行使未经宪法授予的权力。
4、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正当权利。
3、论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宪法条款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一)关于宪法修改的理论
1、宪法能否被修改?(完整性VS适应性)
2、宪法应如何修改?(全面修改VS部分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1、修宪决议,直接以新替旧。
2、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1、修宪议案的提出
2、审议和表决
3、公布
4、论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
违宪审查的模式
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又被称为议会审查模式,是由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这一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最大的优点就是它的权威性、民意基础和主动性。
但是实践表明,立法机关有效行使违宪审查的国家很少。
因为在立法机关既拥有立宪修宪权,有拥有立法权的前提下,由它自己负责审查所立之法是否合宪,这就陷入了一个不能自拔的矛盾——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检察官,也是自己的法官。
2、普通法院模式,也叫司法审查模式,是指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而且有依照它所解释的宪法来审查立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的权力,可以对上述机关的行为做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由于源自美国,与欧洲大陆模式相对应,又被称为美国模式。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密切监督之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遭到侵犯以后可以在各级法院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法院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裁决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公正性,并成为制衡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重要砝码。
具体说来:(1)作为一种附带性审查,它以发生诉讼为前提,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
(2)法院的诉讼活动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3)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但是,司法审查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主要是:
(1)成本浪费。
(2)方式被动。
(3)公正性、合理性值得商榷,可能导致司法专横和阻碍社会进步的结果。
3、专门机构模式,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模式。
专门机构模式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2)审查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主要实行事后审查和抽象性审查,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上更丰富,包括抽象和具体、事先和事后审查。
(3)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
5、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三条接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