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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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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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省级中医优势专科和建设单位拟命名单位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省级中医优势专科和建设单位拟命名单位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省级中医优势专科和建设单
位拟命名单位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省级中医优势专科和建设单位拟命
名单位名单的公示
为加强我省中医优势专科集群建设,进一步提升专科水平,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要求和我省重点任务安排,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了省级中医优势专科申报遴选工作。

经医疗机构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同行评议等程序,确定了河北省中医类别、非中医类别医疗机构中医优势专科和建设单位名单(附后)。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6月21日至27日。

如有异议,请于6月27日17时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实名书面反映。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

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42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电话:*************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列表:附件1-4。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冀中医药函〔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8〕194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和2019年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药理论功底较扎实、较好地掌握运用中医临床特色技术服务于人民健康的中医临床骨干人才。

二、培养对象基本遴选条件(一)年龄在45岁以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下同);(二)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三)遵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四)有较高的悟性和钻研精神,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能够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五)未同时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其他人才培养项目。

地市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人员可优先推荐。

三、名额分配2018年项目每市各1名,共计11名;2019年项目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邯郸各1名,省中医院2名,共计8名。

四、遴选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纸质版一式2份,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审查后报送我局;省中医院负责本单位申请人的初审,汇总后直接报送我局审核。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确定项目培养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中医药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冀中医药字[2007]47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中医药单位: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河北站拟定于7月下旬启动,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活动方案,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明确分工,落实到人;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在各市举办的现场宣传活动;要制定各种应急预案以及安全方案,确保此次活动能够按计划、安全、有序、成功地举办。

二、各市要特别重视此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各级媒体,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充分报道。

提前准备好本市中医药工作的宣传材料,着力挖掘本市中医药工作的亮点,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请各市将供宣传用的新闻素材稿(3000字左右)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我局综合科。

三、我省活动实施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为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河北站)”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我省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慈善总会承办单位:各市卫生局协办单位: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省针灸学会支持媒体(省级):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河北经济日报、河北科技报、河北农民报、河北工人报、河北青年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中医药函﹝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冀中医药函﹝2019﹞17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加快全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引导三级公立中医医院进一步落实功能定位,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我省稳步推进并顺利完成了2018年度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现将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制定考核指标。

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社会效益等5个方面,制定印发了《河北省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

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启动了2019年全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规范开展病案首页、麻醉和病理医师工作科室信息填报工作,加强国家室间质量评价、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和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在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19年版)》基础上,编制了《河北省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补充操作手册(2019年版)》。

(二)加强培训调度。

一是4月份,召开全省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病案质控培训会。

印发《关于做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填报指导工作的通知》,组成专家指导组,对辖区内相关单位数据填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培训有关政策和考核操作手册内容,解读数据指标采集注意事项。

二是9月份,举办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培训班。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卫医函〔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地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金额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30种(目录内药品品种以通用名称计算,不区分剂型和规格,下同)。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应在本地市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价分析,遴选制定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少于40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非治疗性辅助药品、营养性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以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其他药品。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017年11月30日前,二级以上医院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医类别医疗机构报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中医药[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冀中医药〔2012〕6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中医院: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挥我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打造一批中医药服务品牌,根据《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冀卫中〔2012〕4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申报中医药专项项目情况的通知》(冀财社〔2012〕16号),在全省开展了“市、县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申报工作。

全省141个市、县中医医院中医专科进行了申报。

经研究,决定将上述申报的141个中医专科作为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达到《决定》提出的省、市、县中医医院建设重点中医专科的目标,现开展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补充申报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尚未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的政府办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名单见附件1),未达到《决定》要求建设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目标的政府办地市级中医医院(名单见附件2)。

二、专科名称1.肺病科2.脾胃病科3.脑病科4.心血管科5.血液病科6.肾病科7.内分泌科8.风湿病科9.肝病科10.外科11.妇(产)科12.儿科13.皮肤科14.眼科15.耳鼻咽喉科16.肿瘤科17.骨伤科18.肛肠科19.老年病科20.针灸科21.推拿科22.康复科23.急诊科24.传染病科25.神志病科26.重症医学科27.护理学28.预防保健科三、申报名额县级中医院申报1个;地市级中医医院按照未达到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目标的数量进行申报(具体名额见附件2)。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人才培养项目学员进行第二年度考核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98号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人才培养项目学员进行第二年度考核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98号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人才培养项目学员进行第二年度考核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人才培养项目学员进行第二年度考核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98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第二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和《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近期,决定委托省中医药发展中心对两项目学员进行第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1、“第二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2、“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

二、考核内容优才项目学员的培养进度及读书、临床实践、进修、跟师等学习情况;师承项目学员的理论学习、跟师学习、外出培训等情况。

三、考核方式(一)各项目学员按各《方案》要求,提交各环节各方面学习资料及证明等原始材料,省里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理论考试以闭卷笔试形式进行。

(三)临床能力以病例答辩的形式进行。

四、考核时间学习资料的检查计划于11月初进行,理论考试和临床病例考核计划于11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要求请各学员分别按照各自《方案》的要求,于10月31日前将本人相关学习资料及证明材料交寄到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外地学员宜邮寄特快专递,以防丢失)。

优才项目学员需提交:读书笔记与心得、集中培训的学分证明、跟师临证医案、授课情况、发表论文或专著、临床科研设计方案等原始材料。

省级第三批徒弟需提交:读书笔记与心得、集中培训的学分证明、跟师笔记、经指导老师批阅过的周记和月记、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30份(中药人员提交特色技艺材料30份)。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冀中医药通〔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冀中医药通〔2024〕1号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出师考核(一)申请出师考核报名条件:1.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师承人员;2.自公证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满三年;3.已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二)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附件1);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6个月内小2寸白底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7.指导老师临床带教时间、学生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个人书面承诺(指导老师与学生同时签字)。

二、确有专长考核(一)申请确有专长考核报名条件:1.截至2024年5月31日,依法(取得乡(略村医生证书)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二)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附件2);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6个月内小2寸白底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3张交省医学考试中心);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5.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6.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冀卫医函〔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和《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18〕6号)要求,我委组织研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形成了集互联网诊疗服务诊前、诊中、诊后一体化,全流程、可追溯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定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申请(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冀中医药〔2010〕43号)的要求,全省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研究拟定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呈报我局。

经研究,原则同意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

现将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你们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专科(专病)协作工作,发挥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特色优势,全面提高我省中医专科(专病)诊疗水平。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方案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科唐晓亮,联系电话:*************。

附件: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附件:河北省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方案成立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对于促进专科之间学术交流,提高我省中医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依据《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协作组对我省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及验证,总结出我省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制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通过不断的中医临床研究,争取系列科研成果,在基层推广,并争取申报新药专利;通过学术交流、进修学习等,提高省内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临床疗效,从而全面提升我省脾胃病专科的诊疗技术水平与社会影响力。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冀卫医函〔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冀卫医函〔2022〕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2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用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降低用药错误风险,提高用药安全水平(一)强化用药安全制度落实。

医疗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用药安全相关制度,提高医药护技等人员防范用药错误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处方开具、调配、给药、用药的全流程管理。

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正确、规范、适宜的处方;药师要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职责,所有处方和用药医嘱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划价收费、调配发放;执行用药医嘱的护士等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确保给药的时间、途径、剂量等准确无误。

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智能化审核与管理。

(二)加强重点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高警示药品、易混淆药品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高警示药品及多个规格、看似、听似的易混淆药品,分别存放并设置警示标识。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识别;在药品调配交接以及发放使用时,医务人员要互相提醒,做好患者用药教育,注意防范误选误用。

采取综合措施,将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百人·天以下。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中医药字〔2007〕69号)
各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科学、客观地评价二级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河北省中医医院(二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270分)
二、临床科室(55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5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包括两个重点专科、急诊科)进行评价考核;2.第(一)、(二)、(三)项为各临床科室共同评价项目,第(四)项为重点专科评价项目,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实际
注: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真实齐全,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组方选药合理,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冀中医药[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2012〕23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现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计划在我省范围内遴选28名全国、35名河北省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以师带徒方式传承学术、培育人才。

现组织遴选指导老师和学术继承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医药卫生系统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

符合条件的河北省名中医可优先遴选为指导老师。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遴选条件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45岁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冀中医药函[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2〕13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0号)要求,现组织申报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流派工作室”)。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范围(一)政府举办的中医、民族医机构。

(二)非政府举办的具有中医学术流派特色优势的中医、民族医机构。

鼓励将具有流派特色优势的民间特色医药进行整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范围(一)以独创的学术观点、特色诊疗技术、理法方药闻名的中医学术流派。

(二)中医内、外、妇、儿、针、推、骨伤、皮肤、五官等临床各科流派。

(三)民族医流派。

(四)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疗效独特的民间医药流派。

三、申报及遴选条件(一)流派条件。

1.该流派至目前的代表性传承人已传承三代以上并有明确传承脉络;2.具有流派学术思想和学术观点;3.具有独特的流派临床诊疗技术和显著的临床疗效;4.流派临床诊疗技术仍广泛服务和应用于临床;5.在申报所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6.拥有仍活跃在中医药临床一线、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流派学术传承和诊疗活动、能承担“流派工作室”建设任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二)代表性传承人条件。

1.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能技艺,以家传或师承等形式全面、系统掌握并传承、应用和推广本流派学术思想、诊疗技艺、特色用药达15年以上;2.在本流派及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能积极开展流派学术传承与推广活动,愿意培养流派传承后继人才。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全省优秀中药人才培训暨开展全国中药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全省优秀中药人才培训暨开展全国中药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全省优秀中药人才培训暨开展全国中药技术传承人才年度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冀中医药函[2015]13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07【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全省优秀中药人才培训暨开展全国中药技术传承人才年度考核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5〕134号)各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高层次中药人才培养和管理,根据《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2015年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中药专业)研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决定组织全省优秀中药人才培训,并开展2014年全国中药技术传承人才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15年12月28日-30日,27日下午报到。

培训地点:雅客e家快捷酒店。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与石铜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北中医学院橘泉校区西行150米。

二、参加人员2014年、2015年全国中药技术传承人才和2015年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中药专业)研修项目学员。

三、日程安排12月28、29日集中培训。

12月30日召开专题汇报会。

四、年度考核(一)考核对象。

2014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

(二)考核方式。

主要采取专题报告会的形式,并结合平时考核、游学轮转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培养对象的专题报告水平、平时表现及游学轮转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培养对象自我总结,参照参考样式(附件1),撰写《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年度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并将专题报告、各基地学习报告、平时学习心得或读书笔记等原始学习资料报送所在单位。

2.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收集汇总培养对象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填写《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平时考核表》,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附件2)。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冀医保字〔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职能作用,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提供的与线下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对应的“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及时将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其他有国家或省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冀卫医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促进民营医院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处张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com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吕钊联系方式:*************电子邮箱:***************************.com附件: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1月4日河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提升民营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加编制床位申请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加编制床位申请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加编制床位申
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号】冀中医药函[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加编制床位申请的通

(冀中医药函〔2012〕55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科(处),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促进中医药资源的合理规划与利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增加编制床位至100张以上或已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医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的,由设区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增加编制床位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或中医药发展规划。

2.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总数,现有中医医疗资源、中医医疗需求和中医医疗机构分布状况等。

3.申请增加编制床位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设置及人才配备(中医药人员比例、医护人员比例等),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医院目前的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年门(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病床使
用率、病床周转率、近年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等。

4.增加编制床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请各市、各单位按照此通知要求执行。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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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08年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申报指南
2008年度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继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以发挥优势特色、加强继承创新为主线,以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中心,努力提高中医药科技对临床和生产的支撑能力。

申报的研究项目,要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研究思路要体现中医药研究特点,促进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发挥。

2、研究目标要明确、集中、合理,在研究过程中体现对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的培养。

3、研究内容要针对中医药临床、生产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体现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

4、研究方法要注重运用中医传统研究方法,或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一、课题研究方向
(一)中医基础研究
1、中医理论基础研究。

以满足临床辨证论治需求为出发点,系统分析以往临床研究成果,重点开展证候与辨证论治、脏腑经络理论、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的研究以及相关临床疗效评价的基础研究,以及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养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方法等研究。

2、中医药信息研究。

依据现有的中医药标准建设的研究成果,进行中医药标准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中医药标准知识库建设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信息综合服
务支撑技术研究(中医药标准信息采集与管理、中医药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等),为形成中医药标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3、中医药标准体系研究。

构建完整、科学、实用、可行的中医技术标准类目,形成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能够被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标准体系。

(二)中医临床研究
1、常见病、多发病的有效诊疗方法和手段研究。

选择中医治疗有优势、疗效突出、有较好前期临床和科研基础的常见病、多发病,采用多种临床研究的方法开展研究,形成实用性强、可推广的应用规范、评价体系或诊疗方案。

2、中医药特色治疗技术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

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医特色显著、疗效肯定、易于推广的临床治疗技术,通过规范性研究,进一步明确其有效性、安全性,完善技术操作,形成优化的治疗方案、技术方案和实践指南。

3、针灸适宜病症的研究。

明确提出针灸适宜病症,形成对针灸治疗病症的科学分级。

针对某一疾病形成能被广泛认可的针灸治疗方案和实践指南;结合所研究疾病,对针灸临床治疗过程中的一些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做出初步回答。

(三)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学术思想传承研究
1、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研究。

以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实践经验为研究对象,如实采集、原始保存、系统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经验,分析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典型医案,总结思辨特点、成长要素,归纳现代传承规律与传承模式。

2、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应用研究(病证结合)。

在对名老中医诊疗经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重点对其有独特疗效的若干个病种(病证结合)通过临床协作,研究其诊疗方法的独特性、创造性。

3、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当代中医学术流派研究。

依托名老中医学术经验个体研究和中医文献,以群体为研究对象,应用文献整理、分析挖掘等方法,总结名老中医群体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典型医案的共性规律,研究当代名老中医的学术流派。

4、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现代分析挖掘方法研究。

在名老中医本人主持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中医药专业知识,总结分析临床诊疗规律和特点,建立专家知识库,并对各种技术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5、民间医药的挖掘整理及评价方法研究。

主要对流传于民间的特色方药和疗法进行登记、收集、整理,重点对确实有效的民间医药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一套体现民间医药特点的研究方式和评价方法。

(四)中药研究
1、中药基础理论与方剂配伍理论的研究。

重点开展中药药性理论、四气五味、归经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

2、符合中药特点的质量标准体系研究。

包括:中药(药材、饮片、提取物及成药)质量标准制定原则;饮片炮制标准;中药指纹图谱技术;中药检测技术与应用;中药材(濒危、珍稀、毒性)使用及替代原则等。

3、中药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现代制剂技术在中药制剂中的应用研究。

研究适应中药复杂体系特点的疗效评价、筛选、质量控制、安全评价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建立中医药传统经验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新药研发模式,尤其是符合复方药物特点的新药发现评价方法和模式。

(五)中医“治未病”及亚健康中医干预研究
1、亚健康状态中医辨识与分类研究。

在前期亚健康状态与中医“望、闻、问、切”四诊指标、人体生理功能指标相关性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亚健康人群的基本特征及中医辨识与分类标准、指标和方法。

2、亚健康中医干预效果评价及其方法学研究。

选取有效的中医药干预手段,科学设计,评价中医药对亚健康干预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卫生经济效益,通过示范研究,探讨亚健康中医干预效果评价方法。

3、中医养生保健理论和康复手段方法研究。

整理、挖掘中医养生保健经验与方法,提供中医治未病的有效措施,实现疾病防治重心前移。

二、课题申报注意事项
1、以产生新方法、新技术、新方案和新药(病因、病机、治则、治法有创新的新药前期研究)为主要或最终目标。

2、研究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实施性。

选择的技术指标要与研究目标和内容密切相关,采用的检测指标要与设计方案相适应,避免高新指标的堆积。

3、课题立题依据要充分,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要建立合理的假说,研究方案要围绕假说科学设计,预计研究2—3年就可得出比较明确的结果。

4、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涉及的药物为某种制剂的,应已取得院内制剂批号或新药证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保障。

鼓励联合多家有良好基础的单位共同申报,但必须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课题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6、对国家和省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及中医药其它重点研究基地,本次课题申报予以优先考虑。

7、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的中医药研究课题,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主要研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既往在相关方面有较深厚的研究基础。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8、不予立项的课题:
(1)与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学技术厅计划项目等已立项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的。

(2)研究目标不明确的课题,如“某某方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等。

(3)中医基础和临床研究中缺乏中医特色的课题,如单纯观察某一方、单味药、制剂、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作用机理和/或临床效应等。

(4)涉及实验动物的课题,没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及其条件的。

三、课题经费来源
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课题分为指令性课题和指导性课题。

其中,指令性课题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给予部分经费支持,申请单位匹配相应经费,匹配额度必须达到或超过1:2;指导性课题经费全部自筹,鼓励申请单位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四、课题申报程序
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将全文打印6份(盖章、签名)装订成册,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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