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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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的照明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出行,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各类路灯、标志牌、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实用、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
市级政府对全市的照明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具体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建设、改造或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对于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改造等工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市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设施故障,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设施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违规使用、破坏等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设施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者立即改正。
(四)罚款。
(五)拆除、迁移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主动配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损坏和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区、街道三级政府所有。
以上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市民能够共同遵守和落实规定,共同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