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4月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功能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夜间生活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路灯、广场灯、景观灯等各类室外照明设施。

第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标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交通需求和市民生活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进行合理布局和配置。

第五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合理亮度、统一风格、美观实用,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的统一。

第六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巡检制度,定期开展设施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开机及时、关机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和环境配套,协调优化城市夜间照明效果,提高城市夜景品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九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应急抢修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施档案和维护记录,便于及时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历史。

第十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保险保修和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备寿命评估和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管保障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城市照明工作制度

城市照明工作制度

城市照明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2. 区县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3. 城市照明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城市照明工程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规划和设计1. 城市照明规划应遵循节能、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相结合。

2. 城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照明效果、节能效果和环境影响。

3. 城市照明规划和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巡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四、建设和施工1.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3. 城市照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交付运行和维护单位进行管理。

五、运行和维护1. 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

2. 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故障设施应及时修复,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维护质量。

六、节能管理1. 城市照明应遵循节能原则,采用高效、低耗、长寿的照明设备和光源。

2. 推广使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的定时、定量、分区控制,提高照明效率。

3. 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提出节能措施和改进方案。

七、安全管理1.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 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八、环保和美化1. 城市照明设施应注重环保,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公共照明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城市公共照明不仅能提高城市夜间照明水平,增加城市夜间景观效果,还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观赏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管理范围1. 市政道路:市政道路是城市公共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范围包括市政道路的路灯设置、维护和管理。

2. 公共广场: 公共广场是人们集会、休闲的场所,公共广场的照明管理对于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3. 商业街区: 商业街区的照明管理关系到商业繁荣和市民生活质量,需要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4. 人行道和公园: 人行道和公园是市民日常生活中经常出入的场所,照明管理对于市民的安全和便利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管理原则1. 节能环保: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选择能源效率高、污染低的照明设备,采取科学的照明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2. 安全可靠: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保证照明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确保市民的安全交通和生活。

3. 规范管理: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负责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 制定详细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规定,包括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定期维护和检查: 城市公共照明设备需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监督和考核: 加强对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五、管理效果1. 提高城市形象: 优质的城市公共照明能够提高城市的形象和观赏性,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照明设施的布置1.照明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要,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

2.照明设施的布置应合理设置,保障夜间照明需求,并结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

三、照明设施的建设1.照明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2.照明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使用和运维。

四、照明设施的维护1.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和寿命。

2.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夜间照明安全和有序进行。

五、照明设施的管理1.照明设施的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进行,负责统筹规划、布置、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照明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市政部门、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六、照明设施的能耗管理1.照明设施的能耗应符合能源节约要求,采用节能灯具和控制系统,减少能源浪费。

2.照明设施的能源管理应加强监测和管理,采取合理的调光和检修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七、照明设施的环境保护1.照明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遵循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光污染和光干扰。

2.照明设施的使用应合理设置照明角度和亮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照明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制裁1.对违反本规定的照明设施建设者和管理者,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造成严重光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照明设施,相关部门可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2023年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2023年路灯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1. 为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改善市民出行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细则,对城市路灯管理进行规范。

二、路灯设置1. 路灯的设置应覆盖城市主要道路、人流密集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并根据需要设置在办公区、工业区、商业区等非公共场所。

2. 路灯的设置位置要符合交通安全和美观的要求,避免阻挡交通信号和视野。

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路灯时,要留出足够的行人通行空间。

三、路灯类型1. 根据道路和场所的不同需求,路灯类型包括道路照明灯、景观照明灯和功能照明灯等。

2. 道路照明灯应采用高度可调节的设计,以适应不同路段的照明需求。

3. 景观照明灯应选用节能型灯具,并进行合理的布局,不得造成明显的光污染。

4. 功能照明灯包括公园、广场、停车场等特定场所的照明设施,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合适的灯具。

四、照明效果1. 路灯照明效果应满足道路和场所的要求,确保行人、车辆等正常活动和交通的顺利进行。

2. 照明亮度要均匀、稳定,避免出现明暗不一致或闪烁的情况。

3. 需要在特定路段设置的路灯,如弯道、斑马线等,应注意保证其照明效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五、节能措施1. 路灯应采用节能灯具,如LED灯等,并进行合理的功率控制和调节。

2. 路灯的亮度调节应根据不同路段和时间段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避免白天光照浪费和夜间亮度过强。

六、维护管理1. 路灯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灯具清洗、瓦斯检修、电力线路维护等。

维护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

七、管理责任1. 市政府应建立路灯管理委员会,负责路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路灯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定期检查路灯的设置、照明效果和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路灯管理细则的具体落实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城管、交通、规划等部门,各部门应加强协作,确保路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路灯设置不合理、照明效果不达标或者维护管理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等。

大楼灯光管理制度规定

大楼灯光管理制度规定

大楼灯光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楼灯光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提升城市夜景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位于大楼内和外的灯光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楼外墙灯光、广告灯箱、霓虹灯、景观灯、室内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认真执行灯光管理制度,确保大楼灯光安全、合理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楼灯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依法管理灯光设施。

第二章灯光管理要求第五条大楼灯光应当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不得随意更改灯光设施。

第六条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灯光设备和灯具,保证灯光的质量、效果和节能性能。

第七条在夜间使用外墙灯光时,不得安装过亮、过大的灯具,不得有眩光、频闪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问题。

第八条大楼内部照明应当符合国家节能法规,采用节能灯具和控制系统,减少能源消耗,提升节能环保意识。

第九条对于广告灯箱、霓虹灯等大型灯光设施,应当设置合理的亮度、时间限制,避免造成夜间视觉污染,影响城市夜景品质。

第十条大楼的景观灯光应当根据景观设计方案设置,保持景观的整体效果,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减灯光设施。

第十一条对于节假日和重要节庆活动,大楼灯光管理应当增加特殊效果和亮度,以增强节日氛围和活动效果。

第三章灯光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大楼所有者应当配备专门的灯光管理人员或团队,负责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大楼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灯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制定灯光使用计划和维护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大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灯光设施,遵守规定的开灯、关灯时间,保证大楼内、外灯光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楼灯光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灯光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灯光故障,确保灯光安全、稳定运行。

园林景观照明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2023最新

园林景观照明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2023最新

园林景观照明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园林景观照明维护与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维护、技术资料归档。

本文件适用于园林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39022 照明系统和相关设备术语和定义CJJ/T 91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227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GJ/T 119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CJJ/T 91、JGJ/T 119、GB/T 39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亮灯率 lighting rate在给定的范围内,景观照明灯具中正常亮灯数量与应亮灯总量的百分比。

设施完好率 facilities intact rate在给定的范围内,景观照明设施中正常运行数量与总量的百分比。

4 基本要求园林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维护作业前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进入现场维护、停电等相关手续。

园林景观照明设施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事故起火、爆炸等严重损坏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对遭受影响的区段,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园林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应组建专业队伍,配备的基本人员应包括维修操作员、辅助操作员、安全员,特殊情况下的维护还应包括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定期巡检的方式,检查并排除系统故障。

所有使用于维护的电器、机械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31日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园城市示范区宜居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民、节能环保、实用美观的原则,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照明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照明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城市照明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问题。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是对景观照明的管理细则和要求的详细描述:一、总则景观照明是指利用灯光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园林、街道等场所进行艺术性照明设计的活动。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景观照明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园林、街道等场所的景观照明,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广场、公园景区、商业街区、居住区、文化建筑等。

三、管理原则1. 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环境适应和节能环保。

2. 照明设计应符合景观整体规划和风格要求,与建筑、园林等环境相协调。

3. 照明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耐用节能的特点,且易于维护管理。

4. 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布置应考虑光污染问题,减少对夜间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设计要求1. 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风格和文化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2. 照明亮度和色彩应根据环境需求合理选择,避免过度照明和色彩过于刺眼。

3. 照明效果应注重层次感和变化,达到良好的视觉效果和空间感受。

4. 照明系统应考虑灵活性和可调节性,满足不同需求和时间段的光照要求。

5. 照明设备和线路应符合电器安全标准,设备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五、节能环保要求1. 照明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优先选择LED等高效节能灯源。

2. 照明设备应合理控制功率和亮度,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调节,避免不必要的能耗。

3. 通过合理的灯具布局和光控系统的应用,实现灯光的智能控制和自动调节。

4.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光控技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

六、管理措施1. 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景观照明管理团队,负责照明设计的指导、监管和评价。

3.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照明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确保设备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4.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景观照明工程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光污染问题。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公共秩序管理第五条城市公共秩序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市容环境整洁;(二)道路交通秩序;(三)施工工地管理;(四)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五)城市照明和夜景装饰管理;(六)公共设施管理;(七)其他城市公共秩序管理事项。

第六条城市容貌标准:(一)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确保安全、舒适、便利的通行条件;(三)城市绿化植物应当保持生长旺盛、造型美观、色彩协调;(四)城市小品、雕塑等公共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外观、颜色。

第八条施工工地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并保持场地清洁。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条城市照明和夜景装饰应当节能、环保、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损坏。

第三章城市环境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环境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环境保护;(二)市容环境整洁;(三)公共卫生;(四)噪声污染防治;(五)固体废物处理;(六)其他城市环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促进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消毒。

第十六条禁止在禁止区域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九号《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1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3年1月10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3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恢清2023年12月30日株洲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经济美观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公安、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供电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照明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旅广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景观照明管理水平,推动城市景观照明产业的创新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从事景观照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景观照明应当遵循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可靠、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景观照明管理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衔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五条城市景观照明用地应当依据城市功能需求和照明设计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用地应当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以满足居民光明和夜间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用地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经充分测算和规划,避免因城市照明设施引起的光污染、景观破坏等问题。

第八条景观照明用地的规划应当注重景观保护,保持自然生态景观的原始风貌和特征,做到景观与照明的有机融合。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标准进行建设,保证设计效果的实现。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选用环境友好、节能高效的照明产品和设备,尽量避免使用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配套设备应当满足安全可靠、易于维修和使用的要求,避免给维护管理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应当向智能化、节能化、智慧化发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五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湘建城〔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城〔2018〕75号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1年1月19日印发了《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该文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戴伟 0731—8895006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确保照明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队伍建设。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X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照明管理应注重科学设计、高效节能、环境友好,通过合理的照明需求和设备选择,确保城市照明的安全、稳定、节能运行。

同时,加强照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