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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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XX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XX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提供[ ]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1.11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3 甲方在使用XX业务时,应遵守本合同附件一中关于XX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如甲方利用网络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保证全网的安全运营,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包括关闭端口在内的必要控制手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对于关闭端口期间的时长,乙方在解除控制手段后不予延长,关闭端口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流量费、线路租金、IP地址

租用费、端口占用费及其他合同约定)亦不予免除。如甲方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经营活动,乙方一经发现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1.14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说明IP地址分配使用的情况,乙方发现甲方使用IP地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违法,影响网络安全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此段IP地址的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1.15甲方需按照本合同规定使用上网专线,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XX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XX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

2)利用XX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XX 网络等XX设施;

4)未取得ISP资质,不得利用XX网络为第三方用户提供网站接入服务或将上网专线转租。

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直至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16 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一),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7上网专线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建设网站服务端口。若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网站)或者《增值XX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办网站。甲方如在已开通建站服务端口的专线上新建网站,则甲方每新建一个网站,都需要重新办理新增网站的备案手续,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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