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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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介绍非医学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需要的胎儿性别 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鉴定或选择性别 第5条第4款 终止妊娠手术
依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3条处罚。“违反第5条第4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两非”案件法律法规对照表
案件类别 法律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 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依据本法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次以上的或者以盈利为目的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技术专业 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4、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第1款第1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71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4条第1款和第5条第2、3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2条、1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 (1)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4条第1款,第5条第2、3款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2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5条第2、3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规定》第13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款处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9条第2款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以下条文处罚。 (1)依据第34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第39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 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3)依据第42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 、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第2款 3、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第1款第1项、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非法施行终止妊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例》的以下条文处罚。 娠手术 40条第1款第1项、第47条第1款第2 (1)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第1款第1项“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 项 《 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依据该条第1款处罚。“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 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4 (2)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71条规定作 条第1款第1、2项和第5条第2、3款 出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处罚: (1)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4条第1款,第5条第2、3款规定的,依据 该规定第12条处罚。“违反第4条第1款、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8条规定的,依据该《规定》第15条处 罚。“违反第8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二孩生育 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的,依据《贵州省禁止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6条规定处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超范围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 非法使用B 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 超 、27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3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 条处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9条第2款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以下条文处罚。 (1)依据第34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第39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 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执业资格。” (3)依据第42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的,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71条规定处罚。“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4、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5条第2、3款规定的,依据该规定第12条处 罚。“违反第4条第1款、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24条规定的,依据本条例4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 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27条规定的,依据本条例4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 第1、3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第19条、第20 非法施行 条、第21条、第22条、 计划生育 第29条第2款 手术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第50条第2款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5条第2、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32条第2款第1项 非法鉴定胎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 别和选择性别终 法》第23条 止妊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47条第1款第1项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4条第1款和第5条第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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