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 收藏版

合集下载

日本刑罚歴史

日本刑罚歴史

【楽天市場】身の毛もよだつ日本残酷 楽天市場】 もよだつ日本残酷 死刑史:楽天ブックス 死刑史:楽天ブックス
• 【内容情報】(「BOOK」データベースより) 日 内容情報】(「BOOK」データベースより) 本の刑罰制度はどのように変わっていっ た のか。奈良時代から現代の死刑制度まで日 本における残虐刑罰の歴史を、... 本における残虐刑罰の歴史を、... item.rakuten.co.jp/book/4156021/
• セブンアンドワイ - 本 - 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 め・火あぶり・磔 め・火あぶり・磔・獄門 ... 身の毛もよだつ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め・火 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の残酷 ... 身の 毛もよだつ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め・火あぶ 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 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 www.7andy.jp/books/detail?accd=30845025
为了帮助保护您的隐私,PowerPoint 禁止自动下载此外部图片。若要下载并显示此图片,请单击消息栏中的 “选项”,然后单击 “启用外部内容 ”。
行死刑?日本扔采用绞 行死刑?日本扔采用绞刑[2011-09-27] 上传人:cyixiang521@
悍传统猎鲸的震撼过程
0条评论
上页下页
日本残酷死刑史: 日本残酷死刑史: 生埋め・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
• • • • 森川哲郎 1 レビュー 日本文芸社, 日本文芸社, 2001 - 244 ページ 日本の残酷刑罰と死刑制度の変遷を探る。生埋め、 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における残酷刑罰 火あぶり・磔・獄門・絞首刑...日本における残酷刑罰 の歴史を、奈良時代から現代の死刑制度までわか りやすく解説。帝銀事件の平沢貞通救援活動に半 生を捧げた父と平沢貞通の養子となり、平沢死後も 再審請求に挑む子息の父子二代にわたる死刑制度 告発の書。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日本刑法是从形式犯罪论的立场出发的。

形式的犯罪论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法益,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才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

根据这一观点,尽管保护法益也是重要的,但是由于刑罚是残酷的制裁手段,为了不侵犯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事先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只能将在形式上符合该种规定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只有将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相协调的刑事司法才能获得国民的信赖,也才能对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与之相区别的是实质的犯罪论,实质的犯罪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这种生活利益或者法益,犯罪或者刑罚只有在能够保护该种法益的限度之内,才具有意义和存在理由。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该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

刑法是为防止犯罪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以实现维持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制定的。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以及其他刑罚法规。

刑法典是所有的刑罚法规的基础。

刑法通过防止犯罪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来实现维持、发展社会秩序的目的,该目的通过刑法的社会机能来实现。

刑法的社会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上应当具有的固定机能和固有的作用,分为规制机能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两种等等等等。

日本现代刑法以及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贝卡利亚,强调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适用批评等以及一般预防,反对酷刑,主张贯彻合理主义、理性主义;费尔巴哈,主张将法律和道德严格区分,犯罪不是对伦理的违反而是对法律的违反,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权利、罪行均衡为基础的客观主义以及罪刑法定原则;边沁,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的一般预防论。

近代报应刑论发端于康德,他认为,刑罚不是为了实现公众利益目的的手段,作为正义的要求,仅仅是因为罪犯犯了罪,所以才受到处罚。

因为,如果没有自己内在的目的的话,就不可能成为对理性的最高实践原理。

而且,作为科刑原理,只能是同态复仇,康德在主张犯罪和刑罚均衡的同时,还彻底拒绝将人作为手段,而提倡以市民阶级的勃兴为北京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刑罚观。

日本刑法学者介绍

日本刑法学者介绍

日本刑法三剑客是哪几个?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音日本当代刑法学家之一:牧野英一(2011-10-24 00:27:22)转载▼标签:杂谈牧野英一(1878~1970)牧野英一,明治11年生于岐阜县,明治32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

明治40年,年仅29岁的他成为东京帝国大学副教授。

他赴欧跟随李斯特留学3年后回国,大正二年升任东大教授直至昭和13年退休。

牧野先生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法哲学家,曾于昭和21年被日本天皇指定为贵族院议员,并任修改刑法调查委员会委员、法制调查委员会委员。

昭和25年获颁日本国家“文化勋章”,昭和26年被评为“文化功劳者”,昭和40年被授予“勋一等瑞宝章”。

昭和45年4月18日牧野先生逝世,享年92岁高龄。

牧野先生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倡导者,也是日本主观主义刑法最具代表性的学者。

在日本刑法学史上,虽然在他之前胜本勘三郎等人已把实证主义学说介绍到日本,但是,将这一学说和前期新派潮流作为“必然的、进化的”产物进行体系化,汇总而且集大成的,正是牧野先生。

他的超人业绩,对明治、大正、昭和年间的刑法思想是影响最大的,而且持续时间也最长。

从长期研究活动的最初起,他就不单纯是刑法注释学者,而是一位法学思想家,他曾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法来处理”。

牧野英一的刑法理论主要是在刑法进化论的基本思想下实现的:1.文化国思想牧野认为,在启蒙时期,国家处于一种法治国的状态,就应当限制国家机器对人民的压迫;而当国家发展到文化国时,国家与人民的价值是一致的。

文化国思想的进化,以及合理而科学的社会防卫利益的提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主义对社会防卫、主观主义、个别预防、目的刑、教育刑等刑法的进化来说,已经起到了阻碍作用。

因此,在文化国传统的罪刑法定是无价值的,应当提倡类推。

牧野也并不主张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全盘否定和抛弃,而是提出了应该将其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加以修正,进而赋予新的内容。

他从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政策出发,提出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已有的限制机能之上增加促进机能的方案,以达到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日本近代刑法与刑法思想史研究

日本近代刑法与刑法思想史研究

日本近代刑法与刑法思想史研究周振杰2011-12-15 22:08:03 来源:《刑法论丛》第27卷关键词:近代刑法刑法思想学派之争治安刑法内容提要: 本文将日本从明治维新至20世纪40年代70余年的近代刑法与刑法思想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对之进行了系统论述。

第一,是明治初期的复古阶段,在这一阶段,虽然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层面,日本步入了近代时期,但是在刑事立法层面,却体现出明显的复古特征。

第二,是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在这一阶段,日本先后制定了两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与此同时,起源于欧洲的近代刑法思想也在日本传播开来,日本刑法学界也步德国的后尘,展开了刑法理论的学派之争。

第三,是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这一阶段,日本的军事独裁政府通过大量的治安立法与特别刑法,全面压制进步刑法思想。

一、明治初期的刑法与刑法思想自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性事件,标志着日本进入了近代时期。

但严格而言,近代刑法思想在日本的出现要稍晚一些。

因为,强调罪刑法定、追求公民自由、提倡个人责任的近代刑法思想是相对于刑法适用恣意、刑罚严厉苛酷、追究连带责任的封建刑法思想而言的,而在明治维新的初期,虽然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上开始步入近代,但当时通过的三部刑事立法,都是以日本古代的律令为基础的,都体现出了强烈的身份性、严酷性等封建刑法的特征。

(一)明治初期的刑事立法明治政府在建立伊始,展开了一系列以建立中央集权为目的的近代政治、经济与文化改革,如废藩立县、改革学制等。

一方面为了配合新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需要,一方面为了解决被外国强加在日本之上的治外法权问题,明治政府很快展开了修法工作。

1868年,明治政府颁布了《暂定刑律》(《仮刑律》)。

《暂定刑律》在参考日本律令法时代的《大宝律》、《养老律》的同时,也采纳了江户时代的《公事方御定书》以及明清律令的内容。

此外,《暂定刑律》的内容也受到了地方刑事立法的影响。

the 刑法guide download - 日本刑法典

the 刑法guide download - 日本刑法典
( 国民以外的人的国外犯)
第三条之二 本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外对日本国民犯下列各罪的 日本国民以外的人: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 强制猥亵、强奸、准强制 猥亵和准强奸、集团强奸等、未遂罪) 和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猥亵等 致死伤) 的犯罪;
二、第一百九十九条( 杀人) 的犯罪及其未遂罪; 三、第二百零四条( 伤害) 和第二百零五条( 伤害致死) 的犯罪; 四、第二百二十条(逮捕和监禁) 和第二百二十一条( 逮捕等致死 伤) 的犯罪; 五、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 略取和诱拐未成年人、营 利目的等略取和诱拐、勒索赎金目的略取等、移送至所在国外目的略 取和诱拐、人身买卖、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国外、移交被略取者等、 未遂罪) 的犯罪;
( 国民的国外犯)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外犯下列各罪的日本国民: 一、第一百零八条( 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的犯罪,以及应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 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处断的罪以及这些犯罪的未遂罪; 二、第一百一十九条( 浸害现住建筑物等) 的犯罪; 三、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 伪造私文书等、制作虚伪 诊断书等、行使伪造的私文书等) 以及与前条第五项规定的电磁记录 以外的电磁记录有关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的犯罪; 四、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和不正当使用私印等) 的犯罪和同条第 二项犯罪的未遂罪; 五、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 强制猥亵、强奸、准强制 猥亵和准强奸、集团强奸等、未遂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猥亵等致 死伤) 和第一百八十四条( 重婚) 的犯罪; 六、第一百九十九条( 杀人) 的犯罪及其未遂罪; 七、第二百零四条( 伤害) 和第二百零五条( 伤害致死) 的犯罪; 八、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 业务上堕胎和业务上堕 胎致死伤、不同意堕胎、不同意堕胎致死伤) 的犯罪; 九、第二百一十八条( 保护责任者遗弃等) 的犯罪以及与同条犯罪 相关的第二百一十九条( 遗弃等致死伤) 的犯罪; 十、第二百二十条(逮捕和监禁) 和第二百二十一条( 逮捕等致死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

v日本刑法典又称《刑法》,是日本最基本的刑事法律。

该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于2017年生效。

日本刑法典包括了刑罚的适用、犯罪类型及其刑罚、共犯和试图等内容。

下面是该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犯罪及其刑罚:日本刑法典规定了众多犯罪类型,包括谋杀、盗窃、诈骗、强奸等。

对于这些犯罪,该法典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共犯:日本刑法典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刑罚。

如果多人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每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试图犯罪:日本刑法典规定了试图犯罪的刑罚。

如果有人企图犯罪但未能成功,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罚的适用:日本刑法典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原则。

判决时需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刑法典对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只有在极为严重的罪行(如杀人、恐怖主义等)中才会适用死刑。

此外,该刑法典还规定了死刑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总之,日本刑法典是日本最重要的刑事法律之一,为日本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德日刑法体系中的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框架图

德日刑法体系中的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框架图

德日刑法体系中的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框架图
行为
1、人类举止乎?
2、举止由人的意思所支配或得支配乎?
3、该举止具有社会重要性乎?
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实行行为(可能含某些特别行为方式、手段、情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
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意图、过失(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
1、具违法性表征(行为反价值与结果反价值)
2、具形式违法性(无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3、具实质违法性(无超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有责性)
1、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2、不法意识(违法性认识)
3、无阻却罪责事由(有期待可能性----适用过失犯)
犯罪成立
Roxin认为犯罪阶层体系思考的优点有:
1、有助于检验个案,依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阶层检验犯罪,可以节省斟酌的精力,避免遗漏应该检验的要件以及避免错误的判决。

2、以区分阻却违法事由和阻却罪责事由为例,可以避免对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用过多的
条文去涵盖,而可以使相同的情况获得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情况获得不同的处理。

3、对于学生或法官而言,则因为有规则可循,适用法律更为简便。

4、可以促进法律规范的形成。

日本当代刑法学家之九:福田平

日本当代刑法学家之九:福田平

⽇本当代刑法学家之九:福⽥平•⼤塚仁福⽥平教授与⼤塚仁教授同年出⽣(福⽥略长数⽉),同年考⼊东京⼤学并在团藤重光(当时是副教授)门下学习、研究,私交甚笃,虽然两⼈后来并不在同⼀地⽅⼯作,但友谊保持了数⼗年。

1993年,为庆贺两位教授的古稀诞⾠,学界为他们出版了共同古稀祝贺论⽂集《刑事法学的综合检讨》(有斐阁,1993)。

另外,两⼈还共同著有《讲义刑法总论》、《对谈刑法总论》、《刑法判例集》等书,可以看作是⼩野·团藤⼀派最正统的学术传承。

⼤塚仁,1923年⽣于群马县势多郡桂萱村,1949年毕业于东京⼤学法学部,毕业后任东京⼤学法学部助教,受团藤重光教授的指导。

1952年任名古屋⼤学法学部副教授,1959年名古屋⼤学法学部教授,后为法学部部长。

1962年以《间接正犯的研究》获东京⼤学法学博⼠学位,并获得⽇本刑法学会“草野奖”。

1987年任爱知⼤学法经学部教授,1989年任爱知⼤学法学部教授,现为名古屋⼤学名誉教授。

⼤塚仁教授师承团藤重光,深得其真传,并忠实地继承了恩师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和主要观点。

其中最重要、影响最⼤的部分,就是“⼈格刑法学”的全⾯建构。

⼈格刑法学,是对团藤重光提倡的“⼈格⾏为论”和“⼈格责任论”的发展和扩张。

在此之前,团藤重光在Mezger的“品⾏责任论”的启发下,将“⼈格”概念导⼊刑法学,但只限于⾏为论(⼈格⾏为)和责任论(⼈格责任)。

⽽⼤塚仁并不满⾜于将⼈格概念的机能仅限于有限的⾏为论和责任论中,他很早以前在东京⼤学就读时,就撰写了《刑事责任的⼈格构想》⼀⽂,提出了⼈格刑法学的最初构想。

⽬前,⼈格刑法学的领域除了传统的⾏为论、责任论以外,还包括了⾏为⼈论、构成要件论、违法论、罪数论、刑罚论等领域,⼏乎贯穿整个刑法总论,成为了刑法理论体系的基轴。

虽然在⽇本当今刑法学界,⼈格刑法学不能称为主流,但是,⼈格刑法学在各个理论领域的主张,都是相关的研究⽆法回避的重要观点。

⼈格刑法学,⾸先是在⾏为⼈论上,将⾏为⼈理解为在⼀定限度内能够作出⾃主决定的普通⼈,虽然⼈的意思决定受制于先天的素质制约和后天的环境制约,在某种程度上是被素质和环境所决定的,但具体到⼀定的社会场景之下,却⼜不能排除⼈具有选择⾃⼰⾏为的可能性,从⽽为主张相对的意思⾃由论铺平道路。

日本法曹三家

日本法曹三家

阅读感受
《日本法曹三家》是一本具有深刻思考和洞察力的法律书籍,作者郑泽善以 其独特的视角和见解,展现了日本法律界的三个重要流派——民法、商法和刑法 的发展历程、思想内涵以及它们在日本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作者对民法、商法、刑法三个流派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通过对 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础、政策目标、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比较,揭示了它们在日本社 会中的互动关系和相互影响。这不仅有助于读者了解日本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也使读者对这三个流派的优劣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本章主要介绍了日本法曹三家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作者首先介绍了古代 日本的律令制度,然后详细阐述了法曹三家的起源、发展过程以及在历史上的地 位和作用。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曹三家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和职责权限。作者首先介绍 了法曹三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然后详细阐述了法曹三家的职责权限和工作 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曹三家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影响因素。作者首先介绍了法曹 三家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分析了影响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因 素。
本章主要介绍了法曹三家在当代社会的应用和作用。作者首先介绍了法曹三 家在现代日本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详细阐述了法曹三家在法律职业发展中 的重要性和影响。
日本法曹三家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方面
涉及
日本
法律
制度
日本法曹 三家
体现
三家
法典
规定 当时的
日本
法曹
当时
经济
强调
阶级
文化
贵族
内容摘要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在西方各国的压力下,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
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 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由 于这些法典过分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 不符合当时仍然保留有很多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 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v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 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 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 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 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最终确立。
v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v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 以德
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 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 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在倒 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 成 立天皇政府。 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 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 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 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 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v ③法典规定契约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 大要件,并且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契 约即告成立,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v ④在侵权行为一章,原则上肯定了民事责任 的过错责任原则。 v (2)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v ①物权篇中,以专章规定了体现封建剥削的 永小作(永佃)制度。 规定地主可因佃农(永 小作人)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 佃关系; 但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 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 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 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 永佃20年至50年。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性。

内容简介编辑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

该书出版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

有鉴于此,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日本刑法典》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读者对日本刑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有充分了解,并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张明惜作者简介编辑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查看全部>>目录编辑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刑罚第三章期间计算第四章缓刑第五章假释第六章刑罚的时效和刑罚的消灭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第八章未遂罪第九章并合罪第十章累犯第十一章共犯第十二章酌量减轻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第二编罪第一章删除第二章内乱罪第三章外患罪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第六章脱逃罪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第八章骚乱罪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第十三章侵犯秘密罪第十四章鸦片烟罪第十五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第十六章伪造货币罪第十七章伪造文书罪第十八章伪造有价证券罪第十八章之二有关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的犯罪第十九章伪造印章罪第二十章伪证罪第二十一章诬告罪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第二十三章赌博和彩票罪第二十四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第二十五章渎职罪第二十六章杀人罪第二十七章伤害罪第二十八章过失伤害罪第二十九章堕胎罪第三十章遗弃罪第三十一章逮捕和监禁罪第三十二章胁迫罪第三十三章略取和诱拐罪第三十四章对名誉的犯罪第三十五章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第三十六章盗窃和强盗罪第三十七章诈骗和恐吓罪第三十八章侵占罪第三十九章赃物罪第四十章毁弃和隐匿罪附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近年来,在刑法学界,利用和借鉴日本刑法学的理论,分析探讨我国刑法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究其原因,除了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在形式上类似,互相可以交流对话之处甚多以外,主要恐怕还是因为承认了“日本近代刑法学的研究比我国的刑法学的研究要先进,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这一事实。

但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发展,也不过是近一百多年来的事情。

在此之前,日本刑法以及刑法学研究一直是以我国为师的。

那么,在这短短的一百多年中,日本刑法学的研究为什么能够取得后来居上的骄人成绩呢?对此很少有人专门探讨。

当然,这是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难以用一言两语把问题说清楚。

本文试对日本近代特别是战后刑法学研究发展史进行考察,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现象,以期对我国当前刑法学的研究提供启示。

一、战前(明治、大正、昭和初期)日本近代刑法是和明治维新同时起步的。

但是,维新之后所制定的《假刑律》(1868年)和《新律纲领》(1870年)以及《改定例律》(1874年),从内容上看,是日本德川刑法和中国古代刑法的折衷,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在熟悉近代西欧法制的学者当中,就有了制定近代刑法典的强烈愿望。

同时,明治政府为了废除和诸外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迫切需要建立近代法律体系。

这样,民间和政府在必须制定近代刑法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

1.明治时期的刑法和刑法学起草新刑法的任务落在了1874年以来一直在明法宗教授法国刑事法的法国人波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1825-1910)身上。

他以法国1810年刑法典为基础,并参考了法国新古典学派刑法理论,草拟了所谓“波索纳德刑法草案”。

这就是在1880年公布,188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旧刑法。

旧刑法是日本最初的近代刑法,其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2条)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第3条),并从罪刑均衡的立场出发,整体上缓和了刑罚。

第五节刑法学派

第五节刑法学派
第五节刑法学派
前期 旧派
旧 派 后期
旧派பைடு நூலகம்
贝卡里亚(C.Becczda) 费尔巴哈(A. Feuerbach) 英国的边沁 (J. Bentham) 泷川幸辰
德国的宾丁(KarlBinding)、 贝林格(Eenst Beling)、 毕克麦耶(v.Birkmeyer)、 麦耶(M. E. Mayer)等
2、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对立
旧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观点,认 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 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 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尽可能多地限制国家 权力;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 限制处罚范围。因为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 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 罚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 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 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这正是前期旧派严格区分法律与伦理的用意 所在。
目的刑论认为: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
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
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 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
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 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 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 措施的目的
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 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 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 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 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 建刑法


自由意志
旧 派
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

报应刑

张:
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 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 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 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 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 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 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 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 主要目的。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刑法(明治四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律第四十五号)最終改正:平成二二年四月二七日法律第二六号刑法別冊ノ通之ヲ定ム此法律施行ノ期日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明治十三年第三十六号布告刑法ハ此法律施行ノ日ヨリ之ヲ廃止ス(別冊)第一編総則第一章通則(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刑(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章期間計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刑の執行猶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章仮釈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章刑の時効及び刑の消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の二)第七章犯罪の不成立及び刑の減免(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八章未遂罪(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章併合罪(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十章累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一章共犯(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二章酌量減軽(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三章加重減軽の方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編罪第一章削除第二章内乱に関する罪(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三章外患に関する罪(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四章国交に関する罪(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の三)第六章逃走の罪(第九十七条―第百二条)第七章犯人蔵匿及び証拠隠滅の罪(第百三条―第百五条の二)第八章騒乱の罪(第百六条・第百七条)第九章放火及び失火の罪(第百八条―第百十八条)第十章出水及び水利に関する罪(第百十九条―第百二十三条)第十一章往来を妨害する罪(第百二十四条―第百二十九条)第十二章住居を侵す罪(第百三十条―第百三十二条)第十三章秘密を侵す罪(第百三十三条―第百三十五条)第十四章あへん煙に関する罪(第百三十六条―第百四十一条)第十五章飲料水に関する罪(第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七条)第十六章通貨偽造の罪(第百四十八条―第百五十三条)第十七章文書偽造の罪(第百五十四条―第百六十一条の二)第十八章有価証券偽造の罪(第百六十二条・第百六十三条)第十八章の二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に関する罪(第百六十三条の二―第百六十三条の五)第十九章印章偽造の罪(第百六十四条―第百六十八条)第二十章偽証の罪(第百六十九条―第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一章虚偽告訴の罪(第百七十二条・第百七十三条)第二十二章わいせつ、姦淫及び重婚の罪(第百七十四条―第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三章賭博及び富くじ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五条―第百八十七条)第二十四章礼拝所及び墳墓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八条―第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章汚職の罪(第百九十三条―第百九十八条)第二十六章殺人の罪(第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条)第二十七章傷害の罪(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八条の三)第二十八章過失傷害の罪(第二百九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十九章堕胎の罪(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十六条)第三十章遺棄の罪(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三十一章逮捕及び監禁の罪(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十二章脅迫の罪(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三章略取、誘拐及び人身売買の罪(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十四章名誉に対する罪(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五章信用及び業務に対する罪(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の二)第三十六章窃盗及び強盗の罪(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章詐欺及び恐喝の罪(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八章横領の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十九章盗品等に関する罪(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十章毀棄及び隠匿の罪(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編総則第一章通則(国内犯)第一条この法律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罪を犯したすべての者に適用する。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近代刑法学派简介(一)

近代刑法学派简介(一)
(一)罪刑法定主义 贝卡里亚根据三权分立来论述,费尔巴哈以心理 强制说为基础。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贝卡里亚提出犯罪阶梯与刑罚阶梯的相互对称。 (三)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应当宽和,以犯罪所带来的好处为限。贝卡 里亚反对死刑,费尔巴哈虽赞成死刑,但反对酷刑。 (四)意志自由论 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刑事责任是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 (六)客观主义 主体都是一样的,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 施的犯罪行为的大小轻重而定。 (七)报应刑论 康德的等量报应、黑格尔的等价报应等 贝卡里亚反对报应刑,主张双重预防。
三、现代刑法学派
(一)现代学派的产生 现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 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 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叶。又分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 通过对古典学派所忽视的犯罪原因的研 究,形成了关于犯罪与刑罚等问题的新观 念。
(二)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
1、刑法与宗教分离 用社会契约论说明刑罚权的根据,否认神意。 法律是行动的指导,宗教是内心的指导。 2、罪刑法定 3、客观主义 4、罪刑相称 反对残酷的刑罚、反对肉刑、拷问、株连等。 5、目的论的刑罚观 改造、威吓、恢复法律秩序,反对报应刑。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古典刑法学派
3、启蒙思想家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 狄德罗:主编了《百科全书》巨著,批判宗教神 学的谬误,宣扬理性,提倡人道主义和唯物主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主权在民”的 思想,宣扬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张建立民主共和 国。
(二)现代学派的主要观点
1.犯罪原因论 菲利的三原因论:社会、自然、个人(人类学)。 2.因果决定论 犯罪与自由意志无关,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3.社会责任论 犯罪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防卫社会的需要。 4、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构成责任的不是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 危害的行为者的性格或人格。犯罪从行为中心论转变 为行为人中心论。

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体系课件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最近若干年,日本的刑法理论大量地被介绍到中国,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众多日本刑法学者的名字也逐渐为中国刑法学界所熟悉。

学过刑法的人,再怎么不济,大概也会知道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平野龙一、大塚仁、西原春夫、大谷实的名字,再到后来的前田雅英、西田典之、山口厚、高桥则夫、山中敬一、川口浩一、大谷实、松宫孝明、井田良、盐见淳、曾根威彦、佐伯千仞等日本刑法中坚力量,日本刑法学人才的辈出着实值得国内刑法学人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不过,这些人究竟做过什么事?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恐怕大多数人就有点迷糊了。

今天下编就凭借手中的素材给小伙伴拔一拔这些许有点尘封的人和事。

刑部尚书综合整理出品战后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略背景介绍:小野清一郎,其名著《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虽然只有第一章被译为中文,但在中国名声鹊起,影响很大。

可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小野清一郎的思想是属于偏右翼的保守派(呼呼,幸好不是极端的右翼),他在二战期间出了一本书《日本法理的自觉展开》,美化日本的对外侵略,将日本的侵略战争说成是日本要把亚洲各国人民从西方殖民者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是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对决,是日本的“慈悲”与“宏愿”,等等。

为此,小野清一郎在战后被美国占领军当局列入军国主义分子名单,并开除公职(结果是为小野转型为律师提供了便利,福兮?祸兮?)。

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小野清一郎担任海军头目冈敬纯的辩护人,也可以看出来他是属于右派阵营的。

至于小野刑法学中蕴含的深邃幽远的佛教思想,由于没有其著作的中文译本,知道的人就更少了。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又如,很少有人知道泷川幸辰在1933年曾因宣扬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被日本教育当局开除公职,引发了教育界的激烈抗议,虽然抗议被平息下去,但后来文部大臣鸠山一郎、检察总长林赖三郎、京都大学校长小西重直都受此事件牵连而离职。

在此事件中,泷川幸辰与佐伯千仞还发生了一些过节,佐伯千仞本来是支持泷川幸辰的,并和京都大学很多教师一样向学校提出了辞呈以示抗议,但在小西重直辞职后,校方提出妥协方案,于是,在辞职的教师中发生了分裂,有部分教师接受了校方的妥协,收回了辞呈,其中就有佐伯千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最近若干年,日本的刑法理论大量地被介绍到中国,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众多日本刑法学者的名字也逐渐为中国刑法学界所熟悉。

学过刑法的人,再怎么不济,大概也会知道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平野龙一、大塚仁、西原春夫、大谷实的名字,再到后来的前田雅英、西田典之、山口厚、高桥则夫、山中敬一、川口浩一、大谷实、松宫孝明、井田良、盐见淳、曾根威彦、佐伯千仞等日本刑法中坚力量,日本刑法学人才的辈出着实值得国内刑法学人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不过,这些人究竟做过什么事?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恐怕大多数人就有点迷糊了。

今天下编就凭借手中的素材给小伙伴拔一拔这些许有点尘封的人和事。

刑部尚书综合整理出品战后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略背景介绍:小野清一郎,其名著《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虽然只有第一章被译为中文,但在中国名声鹊起,影响很大。

可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小野清一郎的思想是属于偏右翼的保守派(呼呼,幸好不是极端的右翼),他在二战期间出了一本书《日本法理的自觉展开》,美化日本的对外侵略,将日本的侵略战争说成是日本要把亚洲各国人民从西方殖民者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是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对决,是日本的“慈悲”与“宏愿”,等等。

为此,小野清一郎在战后被美国占领军当局列入军国主义分子名单,并开除公职(结果是为小野转型为律师提供了便利,福兮?祸兮?)。

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小野清一郎担任海军头目冈敬纯的辩护人,也可以看出来他是属于右派阵营的。

至于小野刑法学中蕴含的深邃幽远的佛教思想,由于没有其著作的中文译本,知道的人就更少了。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又如,很少有人知道泷川幸辰在1933年曾因宣扬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被日本教育当局开除公职,引发了教育界的激烈抗议,虽然抗议被平息下去,但后来文部大臣鸠山一郎、检察总长林赖三郎、京都大学校长小西重直都受此事件牵连而离职。

在此事件中,泷川幸辰与佐伯千仞还发生了一些过节,佐伯千仞本来是支持泷川幸辰的,并和京都大学很多教师一样向学校提出了辞呈以示抗议,但在小西重直辞职后,校方提出妥协方案,于是,在辞职的教师中发生了分裂,有部分教师接受了校方的妥协,收回了辞呈,其中就有佐伯千仞。

为此,泷川幸辰对佐伯千仞等人的“背叛”很不满意,多次公开批评佐伯千仞“无贞节”。

战后,泷川幸辰作为反战斗士获得了极高荣誉,并出任京都大学校长,他上任后指责佐伯千仞的著作中含有国家主义的内容,把佐伯千仞开除公职。

后来,日本刑法学会推举泷川幸辰担任第一届会长,但泷川幸辰声称,如果佐伯千仞加入学会,他就拒绝担任会长,后来在团藤重光的协调之下,泷川幸辰才勉强接受了佐伯千仞。

这些令人唏嘘的事情都是在上个世纪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历史背景下才会发生的,但了解这些历史事实,对我们认识日本刑法学的整体面貌多少会有些帮助吧。

孟子不是说过吗:“读其书,不识其人,可乎?”前田雅英《刑法理论展望》上面这个图表,是前田雅英教授在一篇名为《刑法的理论及实务:关于过失犯论》的论文中提出的(网上找到的pdf文件,出处未详)。

实线表示具有师生关系;虚线表示没有师生关系,但具有思想上的继受关系。

东京大学(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牧野英一、木村龟二、阿部纯二、川端博牧野英一是日本刑法新派(近代学派)理论的领军人物。

木村龟二为其门生,木村龟二在犯罪论方面已有向客观主义(古典学派)倾斜的趋势,但总体上仍属于新派理论。

可惜的是,木村龟二在六十年代学派之争正炽的时候就去世了,这成为新派刑法学在日本迅速衰弱的一个重要契机。

木村龟二的学术继承人是阿部纯二,但阿部纯二继承的主要是木村的新构成要件论,新派色彩已经大大消褪。

到了阿部纯二的学生川端博,则完全转向客观主义,已经归入旧派阵营了。

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东京大学(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平野龙一、有福田平、大塚仁、香川达夫、藤木英雄、内藤谦、板仓宏、小暮得雄、平川宗信、佐久间修、船山泰范、堀内捷三、町野朔、西田典之、前田雅英、林幹人、山口厚、佐伯仁志、井田良。

小野清一郎年纪略小于牧野英一,在本科时代曾听过牧野英一讲课(小野也承认牧野为其恩师),但小野清一郎又是与牧野英一对立的旧派理论的领导者,两教授为论战而写的辞藻华丽的论文铸造了三、四十年代日本刑法学的辉煌。

小野清一郎作品集锦小野清一郎有两大弟子,首屈一指的是团藤重光。

团藤重光曾长期主持东京大学的刑法讲坛,还出任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名望极高,至今仍是日本法学界的权威、元老,其继承了小野清一郎刑法理论中较开明的部分(比如构成要件论、共犯从属性论等),摈弃了保守色彩浓厚的部分(比如认为法律就是政治,法律规范就是道义,最高的道义就是君臣一体的国体等),开创了战后日本刑法学的新局面。

小野清一郎另一个重要的弟子是平野龙一,但平野龙一在就读博士的期间,恰值小野清一郎被东大除名,于是平野龙一转而留学美国,接受了英美自由主义、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刑事政策学的思想影响,回国后提出了许多与传统刑法学完全不同的论点,并批判日本刑法学不关注社会实践的积弊。

在刑法修改的问题上,由于反对保安处分和重刑主义,平野龙一和自己的老师小野清一郎进行了反复的辩论,并在政治界联合了强大的同盟,最终阻止了刑法修改草案的通过。

在违法性的本质上,平野龙一首倡结果无价值一元论,与团藤重光主张的行为无价值论爆发了激烈的论战,论战由违法性的本质扩展到整个刑法总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延续至今,现在很多刑法教科书都很注意表明自己是行为无价值版,还是结果无价值版,或是两者的统合版,影响确实深远。

团藤重光和平野龙一都各自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学术继承人。

团藤重光的学生中,最为著名的有福田平、大塚仁、香川达夫、藤木英雄、内藤谦、板仓宏、小暮得雄、平川宗信等。

这些学者中,除内藤谦在违法性论方面倾向于结果无价值以外,都各自继承了小野-团藤这一刑法学传统。

大塚仁的学生佐久间修、板仓宏的学生船山泰范,现在也已经成为学界中坚。

平野龙一的学生中,最著名的有堀内捷三、町野朔、西田典之、前田雅英、林幹人、山口厚、佐伯仁志等。

这些学者最近几年在中日刑事法交流中也比较活跃,其基本思想已逐渐为国内学者所熟悉。

井田粮是最近几年在日本刑法学界影响较大的年轻学者,井田氏留学于德国,主张行为无价值论,提倡目的行为论和目的刑法学,在思想上接近于福田平,虽然并非东大毕业,但大体上可归入团藤重光这一脉。

九州大学代表人物:不破武夫、井上正治、井上祐司、庄子邦雄、内田文昭、大越义久、冈本胜。

不破武夫是九州大学刑法学的创始人。

九大的刑法在理论上没有明显的特色,从思想上看大体上与东大古典学派同源,但九大刑法非常关注司法实务,不破武夫是日本最早把量刑作为理论问题来研究的学者。

其门下的井上正治、井上祐司、庄子邦雄、内田文昭、大越义久等学者都曾担任司法考试考查委员,在实务界影响很大。

而且,井上祐司、冈本胜后来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刑事诉讼法,也是受到关注实务的传统影响。

井上正治早稻田大学代表人物:草野豹一郎、齐藤金作、西原春夫、曾根威彦、野村稔、高桥则夫、下村康正、奈良俊夫、只木诚草野豹一郎是战前极负盛名的刑法学家,他在战前曾出任大审院判事(最高法院法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重要影响,其最著名的理论是在一次判决中提出的共同意思主体说,为共谋共同正犯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在战后因政治原因而退隐。

共同意思主体说为齐藤金作所继承,齐藤金作也曾担任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继续贯彻共谋共同正犯理论,使之成为当今日本刑法学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

西原春夫西原春夫《刑法根基与哲学》齐藤金作的学生西原春夫,其大名在我国可谓耳熟能详,他为中日刑事法的学术交流所作的贡献为我国学人共睹,是一位值得敬佩的刑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

西原春夫早年曾留学德国,他针对当时日本刚刚普及汽车,交通事故多发的状况,将德国刑法中的信赖原则引入日本,以解释以交通肇事为首的各种过失事故犯罪,并将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作为研究课题,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很大影响。

西原春夫的学生中,以曾根威彦、野村稔、高桥则夫三人最为有名。

其中曾根威彦和野村稔都有著作翻译为中文在国内出版,高桥则夫的《共犯体系与共犯理论》好像也准备翻译出版了,这些著作必将为中日刑事法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发挥重要作用。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野村稔《刑法总论》高桥则夫《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草野豹一郎的另一位学生下村康正则要低调一些,是一位中规中矩的忠厚学者。

下村康正之后的奈良俊夫也同样保持着低调,但他在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上,最早将共谋共同正犯与英美法中的Conspiracy(共谋)进行比较研究,对当前日本争议不休的“共谋罪”的新设问题有较大的影响。

奈良俊夫之后的只木诚则将研究精力置于罪数论,只木诚曾留学于德国,其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德国的“犯罪竞合”模式,而不是日本传统的“犯罪个数”模式,其新近出版的著作《罪数论的研究》对“竞合论”在欧洲的历史起源进行了深入考察,在日本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京都大学代表人物:宫本英修、平场安治、中森喜彦、盐见淳、泷川幸辰、泽登俊雄、新仓修、中山研一、中义胜京都大学是日本唯一能与东京大学分庭抗礼的刑法学重镇,其刑法学又称“关西学派”。

但实际上京大的刑法学者人数众多,观点各异,很难以一个学派来加以统合,只不过是与东大倾向于保守主义的学风相比,京大一向以左倾、激进而著称(其校长泷川幸辰即为适例),所谓的“关西学派”,其实只是一种近似于“在野党”之类的泛称而已。

早期的宫本英修是与牧野英一齐名的新派刑法学宗师,平场安治继承了其新派旗帜,但在反对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平场安治逐渐与平野龙一靠拢,新派色彩减弱。

到了中森喜彦、盐见淳那里,则完全放弃了新派学说,归入平野一脉了。

泷川幸辰泷川幸辰则是与小野清一郎齐名的旧派刑法学的代表人物,但与小野清一郎的保守思想相比,泷川幸辰可谓是自由主义的激进左派。

据说泷川氏年轻时就放浪不羁,崇尚自由,到德国留学后,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观点更趋左倾。

泷川幸辰推崇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正当依据,注重犯罪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必然性,同情犯罪的个人,从而主张轻刑化,甚至主张“犯罪是人民对国家制度的否定”之类的激进观点。

也难怪会被法西斯当局视为眼中钉。

泷川幸辰最有名的弟子是泽登俊雄,不过泽登并未继承乃师的激进观点,而是转向研究刑事诉讼法,倒是早稻田大学的新仓修教授在刑事政策学里有不少接近于泷川幸辰的观点。

中山研一是京都大学的又一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早期致力研究并倾向于苏联刑法。

他毕业于京都大学的学术背景决定了泷川幸辰对他的重要影响,同时其他左翼学者的学说对他的观点形成也有很大作用。

中山研一自称:“我的立场,是从泷川说出发,特别是在佐伯(千仞)、平野(龙一)说的强烈影响下形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