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终版).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终版)1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

2011-**-**发布2011-**-**实施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河北建投沧州垃圾发电项目工程启动试运工作的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后顺利度过考核期,加强设备代保管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关系和明确职责,按照《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规范及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办法。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本版适用于本标准。

DLT/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

DLT/5210-200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3、4、5、6、8)》

DLT/5210-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1部分)》

DLT/5210-20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7部分)》

DLT 5161-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3.总则

3.1“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是指在机组72+24小时整套试运结束、办理移交生产前,对某些已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具有独立功能的车间,交由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沧海公司)实施生产管理的行为。

3.2 各独立的辅助厂房及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及系统在分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代保管手续。办理完成代保管签证手续的设备及系统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由电厂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和巡查。

3.3 设备及系统的代保管期限:自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证“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之时起,到机组办理移交生产后为止。

3.4 代保管签证生效后,施工单位如进入上述范围内从事施工或消缺工作,应按照沧海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手续(如:工作票、动火票等),并严格服从现场运行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沧海公司管理者,沧海公司运行部有权拒绝配合工作,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全责。

3.5 对已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运行部严格按照公司现有的生产管理制度,按正式运行的生产设备及系统进行管理;安环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考核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尚未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有关施工、操作如涉及到已代保管的设备、系统安全稳定时,施工单位工作前应得到沧海公司当班值长

的许可。

3.6代保管的设备及系统包括:

3.6.1 需要生产人员提前进入管理的独立生产车间;

3.6.2独立的生产构筑物;

3.6.3 需要提前交由电厂管理的主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系统;

3.6.4 在机组整套启动前需要投运,并需有专人值班、操作和管理且能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及车间。

4.代保管条件

4.1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或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由运行部负责代保管。

4.2 经沧海公司同意,并会同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阶段验收后,运行部可对部分设备或系统进行代保管。

4.3 代保管设备或系统应满足安全要求,达到运行人员能够操作维护的标准,基础资料齐全,环境照明、卫生、防火、防盗等设施应齐全可用。

4.4 委托代保管方确认未完工作和消缺清单,并按规定办理设备或系统代保管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代保管,否则,代保管方有权拒绝接受代保管。

4.5 不能因为对设备进行代保管而省略设备最终验收移交的正式程序。

4.6 对设备不完善、系统不健全、缺陷较多、回路不完整等不能满足代保管条件的设备或系统,运行部不进行代保管。

5. 代保管期间各单位(部门)的职责

在代保管阶段,建设、监理、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调试及缺陷处理工作。考核期内机组的非施工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5.1工程技术部

5.1.1 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及沧海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5.1.2 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代保管设备或系统的验收签证工作。

5.1.3 负责协调、解决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期间有争议的问题。

5.1.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厂消除代保管设备及系统施工缺陷。

5.1.5 负责协调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相关的建筑工程(包括照明、上下水、道路、暖通等)的完善和维修,给运行人员提供文明生产的物质条件。

5.1.6 负责协调、督促代保管设备、系统及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隔离措施的落实,确保代保管与非代保

管部分的安全隔离。

5.2 运行部

5.2.1 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5.2.2 负责根据运行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现场制度,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操作、监护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做好运行日志、生产报表等有关记录。

5.2.3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介质流向、色标等正式标示的定制和完善工作。

5.2.4 负责代保管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行。

5.2.5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消缺管理等工作。

5.2.6 负责按事故处理规程处理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

5.2.7 负责收集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缺陷,将相应的改进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工程技术部组织处理。

5.2.8 组织分析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原因,并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5.2.9 组织有关生产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活动。

5.3 安环部

5.3.1 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5.3.2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文明生产管理。

5.3.3 负责对施工单位工作票负责人、签发人的资格认定、许可工作。

5.3.4 负责对专项、重大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工作。

5.4 监理单位

5.4.1 负责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验收签证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