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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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遭遇工会门风波

2010年10月末,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等一批知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被点名批评。提出批评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批评的理由是这些著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却一直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是工会组织不健全。

这条消息经由新华社传出更加表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也迅速引起舆论的全面跟进,和工会组织、地位、作用的大讨论,面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公开批评,以及媒体频繁的追问,一些企业终于开始开口讲话,不过他们的“辩解”竟然惊人地相似,比如,“职工自愿结合,企业无权组建”、“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您认为这些企业为自己辩解的理由能够成立么?

分析:

一、辩解理由的逻辑漏洞

从法律上讲,企业方的确没有组建工会的义务,或者说,企业方也没有组建工会的权利。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老板自己成立工会是违反法律的,因为那样可能会形成老板控制工会,工会代表老板利益的危险局面。成立工会只能是工人的权利,但是企业却有义务支持工会组织的成立和活动。这种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作为义务,即工人在自愿成

立工会时,不得干涉阻挠;二是作为义务,即企业必须依据法律为工人成立工会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而以“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为由拒绝组建工会,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企业惯例不能高于国家法律。不管企业有何惯例,都必须要服从和执行投资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二、工会地位的尴尬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跨国公司投资者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力量对比是很不平衡的,所以一旦投资者发出一种“我们不欢迎成立工会”这样的宣示,那么作为劳动者个体,是没有谁愿意拿自己的饭碗做代价去冒险同老板谈组建工会问题的。因此投资方这种明显不欢迎的态度实际上已经给劳动者形成了压力,影响了劳动者组建工会的想法和行为。

三、为什么拒绝工会

根据《国际劳工条约》和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那么这些跨国企业为什么不愿意、不鼓励工人参加和组织工会组织呢?他们持这种反对态度的根源是什么?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成立工会是体现工人自己的权利,即工人在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劳动力,他们还有权利参与

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决定,即劳动力的议价权。因此有了工会以后,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不能对劳动者的管理形成垄断,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受到工会组织的制约。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所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对于工会都是有抵制情绪的,因为工会组织会对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构成牵制和制约。一些跨国企业在中国不愿意或不鼓励工人建立工会的原因主要也是出于这种抵制情绪,因为他们担心外部力量介入企业的管理,担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工会组织的牵制和制约。

另外,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这些跨国企业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中国的《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但这部分经费实际上是税前列支打入企业成本的,并不是企业的利润,而是劳动力成本中工人的社会组织费用。但是过去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所以这部分经费都是由企业直接划拨给工会,这种办法在国有企业有其合理性,但在私企和外企这种做法是否合适还需要再研究。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下,通常是企业把这部分钱交给员工,再由员工交给工会,这样工人与工会就有了经济上的联系,而不会让企业觉得好像是自己出钱组建一个与自己对立的组织。这当中确实有一个法律完善的问题,但既然现行法律目前这样

规定,跨国企业也应该照此严格执行。

工会对企业来说,也不是仅仅有牵制和制约作用,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对于企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一般来说一些大的企业,尤其是加工制造业都会组建工会组织,因为对劳资双方来说,工会对于消解彼此间的矛盾都会有一定的作用,因此这些非常了解国际惯例和国际劳工公约的跨国公司,完全没有必要拒绝工会。

国外企业有无工会员工的情况对比

2004年9月中旬,在柯达宣布关闭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两个工厂从而导致600个员工失去工作后,这两个工厂员工所在的酒类、服务业和其他职业工会对此非常不满。两周后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为员工争取到了更优厚的安置。

沃尔玛在全球都坚决实施了不组建工会的惯例。据悉,尽管此前沃尔玛因为类似的问题曾遭到美国“国家劳动力关系委员会”连续28次投诉,但沃尔玛并没有打算让步。与美国同行业其他被工会保护的零售超市相比,沃尔玛给予员工每小时的收入要少得多:只有9美元,而其他零售超市则是19美元。

湖南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企业工会主席位置的尴尬 [案情]

2003年12月6日,罗仁与湖南株洲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4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8月25日,原告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六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鼓与呼,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今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

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月25日,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4月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

[审判结果]

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称,九洲四维公司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必须向罗仁支付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所收培训费利息等共计17.85024万元。罗仁说,他提出的支付2004年干股80000元的分红及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864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此次未被审理,将考虑另外起诉。

富士康N连跳事件:关注新生代员工生存状态

【事件概要】

2010年1月至5月,富士康连续发生9名员工坠楼事件,引起公众强烈关注。就在九连跳事件的余震未消时,第十三名员工也已纵身陨命,富士康被网民戏称为“赴死坑”、“死亡工厂”。这些跳楼身亡的富士康一线员工,多是来自农村的第二代民工,平均年龄二十多岁。在富士康,一线员工除加班工资外的基本待遇只能维持在最低水准线,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据报道,富士康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切结书,员工如果要辞职则必须支付畸高的违约金,被网友称之为比跳楼还可怕。N连跳事件使富士康深陷舆论旋窝,随即宣布基层员工加薪,引发了珠三角企业加薪潮和迁移潮的连锁反应。2010年7月,富士康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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