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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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有:
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的行为。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例子: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
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善意相对人
涉及代理事宜时,当事人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也叫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是与“恶意”相对,是行为人不知道、不能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进行的行为。比方说甲向乙借用手提电脑一台,然后甲将该电脑卖给丙,价钱是公道的,丙付钱拿到电脑后,被乙发现了,就向丙要,丙在这时可以拒绝乙的要求,因为他是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也叫善意第三人。乙的理由肯定是说,这个电脑不是甲的,甲无权变卖。但问题是丙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以为这个电脑就是甲的,所以丙没有错。因此,法律保护丙拥有电脑的权利。
法律设置善意第三人制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否则,每一个人买东西都要调查东西的来源,那整个社会就没有信用可言了。
与此相对的恶意第三人就不一样了。倘若该电脑价值在3000元左右,但甲的开价只有500元,那丙就应该警觉并拒绝购买,因为这个价格明摆着存在问题。否则,这个交易就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