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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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一: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

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

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10]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服务项目。

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

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

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08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

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

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

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

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

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

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8月9日

【篇二:撤回仲裁申请书】

受理通知书(送申请人)

(申请人):

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到。经审查,仲裁申请符合《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本委予以受理。现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送你。请自收到

该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并将选定仲裁员通知

书送本委。如委托代理人,应填写由你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于年月日前提交本委。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受理通知书(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你纠纷一案,本委已受理。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送你。请自收到

该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将选定仲裁员通知书

送本委,并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如委托代理人,应填写由

你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于年月日前提交本委。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篇三: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

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

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

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

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

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

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

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

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

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

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

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

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

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

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

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

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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