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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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作者:罗刚、万永平、刘潮杰(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来源于检察日报,转自公号'公诉0546',原标题: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的。
依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
判断。
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个人知识出具的一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
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鉴定人必须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且这一资质能在网上查询到。
比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
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等。
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有行业鉴定方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
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
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一致。
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目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人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无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一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无法作出决断。
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
关键要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判断。
那么,哪些情况应对鉴定意见予以排除?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虚假鉴定必须被排除。
个别鉴定人因受贿或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故意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则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是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
刑诉法第187
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鉴定主体、程序、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予以排除。
主要表现为没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权限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违反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准确等应被排除。
四是对不科学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192条规
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规定,控辩双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由于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及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同一问题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
双方的鉴定人就对方鉴定人的资格、资历、经验、鉴定方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根据、推理过程等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经验丰富的内行专家能够发现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从而挤出鉴定意见中不科学或者伪科学的水分。
通过庭审质证,可使法官或者合议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根植于坚实的科学基础
之上,由此作出的判决也会更加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