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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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

防雷工程竣工方案一、项目概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雷电活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必须合理地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方案旨在对防雷工程的竣工进行细致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建筑物在雷电活动中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

二、竣工验收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材质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3、避雷针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4、全部防雷设施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5、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程设施要求1、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有效的接地体材质和规格,确保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2、避雷针:避雷针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面积覆盖率不得低于90%,并确保其材料符合设计要求;3、防雷设施:安装位置、材料、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4、防雷设施的绝缘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5、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

四、具体方案1、防雷接地系统:(1)材质:采用导电性好的材料,如铜、铝等;(2)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接地体的规格;(3)布设:应布设在建筑物周围,并与建筑物的金属部分连接。

2、避雷针:(1)设置位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并要求面积覆盖率达到90%;(2)材料: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3)绝缘检测:在安装完成后,应对其进行绝缘性能检测,确保其质量。

3、防雷设施:(1)安装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位置安排;(2)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防雷设施的材料;(3)规格:根据建筑物的需求确定规格。

4、监测系统:(1)安装位置:应选取建筑物周围高处进行监测系统的安装;(2)功能:能够实时监测雷电活动,并能够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3)联动:与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实现联动,确保建筑物及时安全疏散。

五、工程管理1、进度管理:防雷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确保整体工程进度;2、质量管理: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防雷工程的质量;3、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4、成本管理:合理安排材料采购和施工队伍,确保工程成本可控。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一、概述为确保建筑物防雷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及验收。

二、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进行检验。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防护、照明、通风等安全措施。

三、施工过程1. 接闪器安装(1)接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有效覆盖建筑物。

(2)接闪器应采用镀锌钢绞线、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材料。

(3)接闪器与建筑物外露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2. 接地装置施工(1)接地装置应采用镀锌材料,如镀锌圆钢、镀锌扁钢等。

(2)接地装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确保接地电阻符合标准。

(3)接地装置与建筑物基础、地下室、设备基础等进行连接。

3. 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1)防雷装置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2)连接处应采用镀锌材料,确保连接牢固。

四、施工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2)检查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

(3)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防雷装置的安装、接地装置的布置、连接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标准。

4.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施工材料、设备的检验报告。

(3)施工过程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为后续维护、保养提供依据。

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施⼯验收规范防雷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质量、促进⼯程施⼯技术⽔平的提⾼,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电⽓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及验收。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施⼯。

第条采⽤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条施⼯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程的施⼯,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条接地装置的施⼯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章电⽓装置的接地第⼀节⼀般规定第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线相接:⼀、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式或移动式⽤电器具等的⾦属底座和外壳。

⼆、电⽓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属或钢筋混凝⼟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属遮栏和⾦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属外壳和电缆的⾦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线路杆塔。

⼋、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设备。

九、在⾮沥青地⾯的居民区内,⽆避雷线的⼩接地电流架空电⼒线路的⾦属杆塔和钢筋混凝⼟杆塔。

⼗、电除尘器的构架。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属部分。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属箱体。

⼗三、电热设备的⾦属外壳。

⼗四、控制电缆的⾦属护层。

第2.1.2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线相接:⼀、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的⼲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在⼲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电⽓安装施⼯及验收规范》中条⽂)。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验收规范

防雷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1.1新建防雷工程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防雷检测、验收部门旳参与下, 由建设单位主持, 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共同进行。

1.2防雷设施验收涉及下列部分1、防直击雷旳防雷装置部分(涉及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2、等电位联结(涉及建筑物外屋面金属物、高层均压环、多种入户管道、电力线和信息线路外皮旳等电位连接、室内多种金属管道、电梯、步行梯、各层等电位箱、电源箱旳等电位联结)3、供电系统及低压配电保护(涉及供电方式、电器预留接地、SPD电涌保护器)4、屏蔽装置(涉及多种屏蔽网、屏蔽室)1.3防雷设施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向气象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文献:1、设计阐明和防雷设计图纸(1基础防雷平面图、2屋面防雷平面图、3立面图、4四置图、5高层均压环设立图、6防雷施工大样图、7总配电图、8SPD安装系统图)2、施工阶段修改防雷设计旳修改图纸及阐明3、隐蔽工程旳图纸及施工验收记录。

4、接地装置旳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单。

5、安装避雷器旳系统安装图。

1.4防雷设施验收原则:被检防雷设施应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技术规范旳规定。

已装防雷装置所用材料、安装位置、焊接面、整体布局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 如有修改应有修改图纸和阐明, 其修改部分应达到技术规范旳规定。

1.5防雷系统中所使用旳防雷产品应符合国标旳规定, 产品旳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技术规定和指标2.1基础接地技术规定和指标基础接地分为人工接地和自然基础接地两种。

2.1.1人工接地装置是指非运用建筑物基础桩地梁, 而用角钢、扁钢或专用成品制作件, 人工布设旳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Ri:按不同防雷类别应分别符合下列指标。

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Ri≤10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Ri≤30Ω。

2.1.2自然基础接地装置是指运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桩、地梁内钢筋作为接地旳装置。

接地装置应做成环形接地接地体电阻值:自然接地体旳接地电阻Ri≤1Ω(综合信息类)或4Ω(一般类);土壤电阻率:按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旳实测值。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图。

五、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图审合格证。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注意事项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变更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子项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2004三、办理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

四、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关五、决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DB51T 584-200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DB51T 584-200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5.6
5.6.1检测竖直金属管道接地,低压配电保护、重复接地,电缆铠皮、设备外壳、配线桥架、地下供水管道、电梯导轨及机座等金属物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状况。
5.6.2检查有设计要求的外墙门、窗、栏杆、幕墙框架等较大金属物就近与接地干线的电气连接情况,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5.6.3检测屋面冷却塔、广告牌等金属设施与屋面防雷装置的连接状况。
检测主筋的焊接长度和质量。
测量土壤电阻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
5.2.2人工(基础)接地装置
检测人工接地体的用材规格、间距,测量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下的埋设深度、垂直接地体实际长度,并检查其是否有防腐处理。
检测人工接地体的安装形式、焊接长度和质量。
测量土壤电阻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5.3.3当利用建筑物内钢筋、钢柱作自然引下线时,检查是否设置了若干供检测用的连接板;当引下线明设时,测量断接卡离地面的高度,检查接地线是否按要求设置了保护措施。无设计要求时,断接卡距地面高度为0.3m~1.8m,连接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0.3m。
5.3.4测量引下线与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距离,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GB50057-1994(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3.2.1条第五款、第3.3.8条、第3.4.8 条的要求。
5.7.3检测电源电涌保护器(SPD)的连接线最小截面积是否符合表2的要求。电源电涌保护器(SPD)连接线应尽量短,且长度不宜大于0.5m。
表2 电源电涌保护器(SPD)连接线最小截面积
防护级别
SPD类型
导线截面积(mm2)
SPD连接相线铜导线
SPD接地端连接铜导线
第一级
开关型或限压型
10
2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要求(1)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防雷设备配置等内容。

(3)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书,包括构件材料、尺寸、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以及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时,相关监管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的安装质量、防雷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检查合格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发防雷装置使用合格证。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考核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阻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2)避雷针或避雷网的位置、高度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3)防雷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避雷器、放电线圈、接地电阻器等。

(4)防雷装置应能有效减少或消除雷电造成的损害,保护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责任(1)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设计单位应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相关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筑的快速发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规定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达到高标准,提升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能力,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前言防雷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安全工程之一,它的建设与使用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上海地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防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对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了和归纳。

一、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地面工程和内部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试验,确保防雷装置符合要求。

2.基本建设单位在验收时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3.内部施工验收结束后,基本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竣工验收组对防雷工程进行验收。

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稿件的完整性,文件资料的齐全性,施工方安装的无缺失,松散的情况。

2.施工方制定的试验方案、检测报告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防雷设备的安装、接地、联贯、调试、封闭检查是否符合规范。

4.针对建设工地的雷击风险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5.领取次要设备和证件的齐全性。

以上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仅供参考,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防雷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根据上海市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

在验收阶段,主要应确认以下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1.雷击保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是否被正确安装和使用。

2.铅垂地线的绝缘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3.单位接地电阻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

4.标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5.监控光电传感器、避雷针、针座和治安安全锁的关节部位是否有松动。

以上是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中的几个方面,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验收结果处理在防雷工程竣工验收中,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各项内容,确认符合规范后,出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发放工程质量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如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求整改后进行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成都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流程1

成都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流程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流程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入施工前将建(构)筑物上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报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防雷装置图纸未经审核擅自投入施工的行为,则发给建设单位《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附表1)。

2、若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手续,则进入执法程序,发给建设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表2)。

3、建设单位申请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必须按要求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3),同时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土壤电阻率测试报告》及《防雷设施(装置)设计技术审核报告》。

4、气象主管机构经办人员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则由经办人发给申请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4);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则发给申请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提交通知》(附表5)。

5、气象主管机构结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6);对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流程图步骤一:执法人员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巡查步骤二: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宣传法律法规后发给相对人《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办理步骤三:气象主管机构经办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不按期报送审查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入执法程序步骤四:申请材料完备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限期补齐,并发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 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补正材料仍继续施工的,进入执法程序步骤五:防雷设计图纸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限期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设计图纸仍继续施工的,进入执法程序步骤一: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图纸审核申请××县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气法﹝﹞第号:根据《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就你单位(公司)的防雷工程通知以下事项:1、你单位(公司)新建的防雷装置图纸未按要求报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4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央编办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提案人:杨保建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建筑物防雷装置关系着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依法对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实践中,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存在交叉,主辅不明,已阻碍依法行政。

建议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

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部门间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的权力重叠,对同一建设施工行为重复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将防雷装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进行审查。

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87项对此权力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未明确两部门权限的主辅关系,亦未制定审批衔接机制,客观上造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双重审批。

二、相关行政部门争夺执法权,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处罚。

上位法授权界限不清,地方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依据各自授权竞相行使审核及验收权力现象突出。

云南、四川、湖南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后,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均遭遇了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 引言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确保建筑物或设施能够有效抵御雷电侵害的重要环节。

本报告将对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验收目的、验收依据、验收内容和验收流程等。

2. 验收目的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旨在确认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其内部设备和人员免受雷击的危害。

通过验收,可以评估防雷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建筑物或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保障。

3. 验收依据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标准: -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 《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4. 验收内容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4.1 防雷装置的安装验收人员将检查防雷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包括避雷针、避雷带、接地装置等。

同时,还需检查防雷装置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与建筑物的结构电气系统连接良好。

4.2 接地系统的设计和施工验收人员将检查建筑物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接地系统是防雷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将雷击电流引导到地下,保护建筑物和内部设备。

验收人员将对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 雷电监测系统雷电监测系统对于及时掌握建筑物或设施周围雷电活动的情况至关重要。

验收人员将检查雷电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连接情况,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可靠地监测雷电活动,并及时报警。

4.4 防雷接地装置的维护和管理防雷接地装置的维护和管理对于保证其长期可靠运行非常重要。

验收人员将检查防雷接地装置的维护记录和管理制度,评估其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5. 验收流程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5.1 资料准备验收人员将收集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和技术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5.2 现场勘察验收人员将对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现场勘察,检查防雷装置的安装情况、接地系统的施工情况和雷电监测设备的安装等。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2、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5、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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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 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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