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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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法定解除
•
——《合同法》第94条
(2)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 第一,须及时行使
•
——《合同法》第95条
• 第二,须尽通知义务
•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
• 第三,特定情况下须办理相关手续
•
——《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
——《合同法》第97条
支付违约金
该约定未违反合同法限制性规定 并存定金条款时当事人选择了违约金
3、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
•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
二、对违约责任的理解
•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 1.是一财产责任 • 2.具有相对性 • 3.具有任意性 • 4.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 5.是以补偿为主的民事责任
• ——《合同法》第113条 • (1)现有利益损失 • • (2)可得利益损失 • (3)现有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别
(1)现有利益损失
•
又称“所受损害”,指因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现有财产减少。
(2)可得利益损失
•
又称“所失利益”,是一方当事人本可从合同履行中获得利益却未获得。
• 特点:
•
A.未来性
一、合同的变更
(一) 合同 变更 的 概念
(二) 合同 变更 的 要件
(三) 合同 变更
的 效力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狭义之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变更为狭义的变更; 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
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注意与合同转让、合同更新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根据合同变更原因的不同,将狭义合同变更进一步区分为协议变更(合同法77
• 构成要件: • A.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 B.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损益相抵规则
•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 构成要件:
• A.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 B.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
• (2)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
——《合同法》第112条
3、 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构成要件 (1)须违约行为表现为以瑕疵履行为主的不适当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2)须缺乏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3)须有受害人提出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补救措施的请求
4、 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责任形式
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而且还为受害方带来了收益,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
同结果。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 •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 (2)消费者受到损害 •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 • 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1)修理 • (2)更换 • (3)重作 • (4)退货 • (5)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赔偿损失
• 1、赔偿损失的含义与特征 • 2、赔偿损失责任的特别构成要件 • 3、财产损失的范围 • 4、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其限制
1、赔偿损失的含义与特征
• (1)含义 •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以弥补该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违
(四)支付违约金
• 1、含义 • 2、特别构成要件 • 3、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 • 4、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支付违约金责任的含义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
的金钱。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
2、 支付违约金责任的特别构成要件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 (1)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 (2)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 (3)须履行可能且在经济上合理
3、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 ——《合同法》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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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 ——《合同法》第110条
• (1)此类债务一般更强调继续履行 • 因其标的通常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 (2)对非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的限制 • 第一,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第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费用过高 •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协议解除
约
定
合
解
同
除
解
除
的
类
型 单方解除
法 定 解 除
1、协议解除
•
(1)协议解除的概念
•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
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使原合同效力消灭。该新合同,实为一解除或反对合同。
•
(2)协议解除的解除行为
约责任形式。
• (2)特征 • 第一,以财产损失为赔偿对象 • 第二,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 • 例外:——《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 • 第三,是保护非违约方合法权益最广泛适用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责任的特别构成要件
• (1)须有财产损失 • • (2)须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3、财产损失的范围
三、违约行为
➢ 根据违约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期违约与届期违约; ➢ 根据违约后果的不同,可分为根本违约与轻微违约。
1.预期违约
•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间发生一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预期违约有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表现形式。
• 包括:
• (2)赔偿损失的扩张 •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
完全赔偿规则
• ——《合同法》第113条 • 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现实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
• 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
• A.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 B.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 C.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 D.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
• 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3.根本违约
• 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相对人的主要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之相对应
的是轻微违约。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针对根本违约的合同解除权。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一)继续履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赔偿损失 • (四)支付违约金 • (五)定金罚则
(二)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 1、严格责任 • ——《合同法》第107条 • 2、过错责任 • ——《合同法》第189、222、265条、第303条第1款、第311、374、406条
(三)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 1、基本构成要件: • A、违约行为——积极要件 • B、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消极要件 • 2、具体责任方式特殊构成要件: • 每种责任方式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
条)和法定变更(合同法54条)。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 1.须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存在 • 2.具有变更合同的基础 • 3.应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 4.是在保留合同主要内容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 • 5. 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法》第77条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 1.合同变更的部分——原内容失效,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明示毁约:违约人向相对人明确为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该种意思表示既不是要求解除合同 的要约,也不附带任何条件。
默示毁约:当事人虽未声明不履行合同,但自身的行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2.届期违约
• 又称实际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 包括:
➢ 履行不能:指合同债务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构成违约的履行不能,为嗣后的、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履行不能。
•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即双方的协商—致。
•
(3)协议解除合同的效力
•
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约定,
2、合同的单方解除
• (1)单方解除概念 • (2)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1)单方解除概念
• 基于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溯及消灭的单独行为。
• 第一,约定解除
•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第四讲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责任
教学目的
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掌握合同解除的概念、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的具体规定 领悟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现行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 能够理解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理 把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
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内
合同责任
容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一、合同的变更 • 二、合同的解除
(一)继续履行
• 1、继续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 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 3、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 4、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含义和特征
• (1)含义( 又称实际履行)
•
指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
行为。
• (2)特征 • 第一,其内容是强制违约方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 • 第二,可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 (1)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 • (2)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 (3)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第二节 合同责任
• 一、合同责任概述 • 二、对违约责任的理解 • 三、违约行为 •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五、免责事由 • 六、责任竞合 • 七、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
一、合同责任概述
合同责任包括: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后合同责任
•
非现实利益,须经合同一方履行后方可获得。
•
B.期待性
•
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之利益或损失。
•
C.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
该利益并非臆想,只要违约方不违约、合同得如期履行,非违约方即可获之利益。
4、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其限制
• (1)赔偿损失的范围 • 遵循完全赔偿的规则
• (2)赔偿损失的限制 •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 • 第二,减轻损失规则 • 第三,责任相抵规则 • 第四,损益相抵规则
(二)采取补救措施
• 1、含义 • 2、特征 • 3、特别构成要件 • 4、具体责任形式
1、 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
指违约方因瑕疵履行等不适当履行而依受害方的要求所应承担的特定类型的违约责任
形式。
•
——《合同法》第111条
2、 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征
• (1)是不适当履行(主要为瑕疵履行)特有的责任形式
• 拒绝履行: 在债务人无抗辩权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拒绝履行,既有
明示的形式,也有默示的拒绝。
➢ 迟延履行:指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未按约履行的违约行为。 ➢ 不符合约定履行:包括质量有瑕疵的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期限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
不当;加害履行等。
• 2.无溯及力
• 3.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4.对从权利的影响
•
——《担保法》第24条
二、合同解除
•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意思或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
为
•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少
4、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
•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 (2)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
•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
• (3)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
——《合同法》第116条
五、免责事由
•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中虽有违约行为,但可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 (一)因法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免责 • (二)因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免责
标准。
第二,减轻损失规则
• 依据:——《合同法》第119条 • • 构成要件: • A.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 B.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 C.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
第三,责任相抵规则
• 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 • 依据:——《合同法》第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