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王永军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品格证据中的"品格"一般以声誉、行为倾向和受处罚记录等形式表现出来.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诉讼参与人的品格证据如何适用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发端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得到完善.我国并没有对品格证据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少数的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明显是不利的.在我国建立品格证据规则显得很有必要.探索符合我国情况的的品格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大有裨益.
【总页数】3页(P451-453)
【作者】王永军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中的不良品格证据规则
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3.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4.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5.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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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摘要】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以及其定义、范畴、证明范围、证明力等具体采信与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得到广泛应用,并由于规则不统一而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
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品格证据适用实践多年总结的经验教训,试探讨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品格证据;证据规则;【提纲】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1)品格证据之经典定义和相关性规定(2)西方品格证据规则实践的总结反思(3)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现状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1)品格证据规则确立的两个重要前提:定义和证明范畴(2)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不同品格证据规则我国法律并未对“品格证据”进行定义,但实践中品格证据却较为普遍。
我国法官即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适用者,过早的接触到品格证据对于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因素。
同时由于我国对品格证据规定得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人员对于品格证据了解得不够深入却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造成误判。
品格证据规则立法闲散,使得法律适用者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是造成品格证据司法实践混乱的根本原因。
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是证据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品格”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举例来说,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品格”应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reputation),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osition),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再次,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s),但不仅限于此。
从狭义上讲,“品格”仅指名声和行为倾向。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治社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有着显著的不足。
一方面,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往往存在证据的不充分和不全面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明难题。
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审查不够严格,也容易出现证据的弱化和随意性。
为了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行政机关的证据调查和采集工作,减少证据的不充分和不全面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采集、保存和运用证据。
二是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更加严格,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来认定证据,避免证据被滥用或误判。
二、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制止和打击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存在经常会导致公平公正的审判受到影响。
在实践中,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表现为强迫、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
非法证据的使用不仅会破坏整个审判过程的公正性,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法院应当对涉嫌非法证据的出现进行及时打击和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证据的滋生和侵害。
二是加强对证据调查和采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证据管理制度,明确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
三、加强证据权利的保障证据权利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定的证据权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加强对证据权利的解释和普及。
加强对证据权利的教育和普及,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证据权利,保障证据权利的言论自由、出庭维权等方面的行使。
品格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品格证据,是指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有关的证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品格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品格证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证据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是指反映一个人道德品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证据。
在法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一个人的品行、信誉、善恶等方面的情况。
品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道德品质证据:如诚实守信、勤奋努力、遵纪守法等。
2. 性格特征证据:如善良、正直、勇敢、谨慎等。
3. 行为习惯证据:如生活习惯、工作态度、人际交往等。
4. 信誉证据:如社会评价、职业评价、口碑等。
三、品格证据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瞒、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受到影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四)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查证属实的数据资料。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目录论文摘要3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5(一)、宏观方面51、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5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5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54、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6(二)、微观方面61、举证时限问题62、证明标准问题6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之设想7(一)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7(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8(三)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9(四)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9结束语11注释11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从“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设想。
关键词: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卞建林姚莉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
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李学灯先生所指出的:“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
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
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
1[①]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已尽在其中。
当今世界,证据规则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发达。
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证据的提出、调查、质证均由当事人负责。
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防止对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事实审判者——陪审团产生误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主要集中于证据能力方面,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相关性规则,任意自白规则,等等。
美国60年代司法革命时期,为了规范侦查权力的运作,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程序公正,又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其人格、能力、知识、经验而判断,因此为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不作过多限制。
尽管如此,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借鉴英美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立法上亦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的范围和运用予以规范,并在诉讼理论上形成了所谓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的学说。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论文摘要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旨在介绍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探析品格证据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取保候审量刑未成年人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诉法在证据规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事实等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而新刑诉法终于将该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但是,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却远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于品格证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实际应用,从而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概述(一)品格证据的含义品格证据作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已发展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品格”是指一个人的名誉,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从证据法学上讲,不同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则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声誉,指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社区环境中,周围人对其品行等方面所给予的总体评价;二是行为倾向,即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方式的倾向性,在实施该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三是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告在本案之前因为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实际上相当于我国所说的“前科劣迹”情况。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张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联性难题,长期以来,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基本证据规则的作用。
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品格证据却无确定的适用规则。
本文从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立法及司法现状,浅略分析了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并提出规范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品格证据品格证据规则适用作者简介:张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68一、引言品格证据,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某些品格或品格特征,并推论其依照该品格或品格特征行事的证据。
著名的英美证据法学家Peter Murphy认为,此处的“品格”有三层含义:一个人在其所在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一个人所具有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倾向性;一个人历史上曾经经历的特定事件。
此种说法已成为该领域的理论通说。
品格证据规则,即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在证据规则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原则的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主要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比较宽泛。
由此,本文主要讨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严格适用规则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通常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以证明的主体身份为标准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标准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在具体实践中两两组合,延伸出不同的适用规则,如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规则、证人的不良品格规则等。
二、品格证据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现状(一)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存在现状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予以特别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体现品格证据规则的相关精神。
首先,对于品格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标准和形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指出。
完善我国证据法推定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证据法推定制度的建议
作为小助手,我可以给出一些建议,但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建议,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1. 提高证据推定的标准:证据推定应该更加严格,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在确定某一事实时,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准确的推定。
2. 强调证据规则的适用性:制定明确的证据规则,确保其适用于各种案件类型和证据形式,不让推定规则成为滥用的工具。
同时,在适用证据推定制度时,应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利。
3. 加强对警察和法官的培训:为提高证据推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
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推定制度的能力,避免滥用权力和错误判断。
4. 引入更多科技手段:在适用证据推定制度时,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收集和分析证据,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比如,利用视频监控、DNA鉴定等科技手段来确定案件事实,避免过于主观的推定。
5. 加强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证据推定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及时发现和纠正证据推定的错误和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措施和实施细节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
关于我国品格证据规则构建的若干设想
关于我国品格证据规则构建的若干设想作者:傅天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关于品格证据,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运用并不明确,但在实践中,相关办案人员一直有在运用这类证据,且与被告人品格相关的零星规定却散见于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由于缺乏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品格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随意性较强,适用较为混乱的情形。
为更好地发挥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其使用的规范。
在立法上,我国首先必须对品格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的定义。
在我国的语言解释中品格的通译为品德和性格,相对英美法系对品格的解释,我国的解释明显过于狭隘,这就需要适度扩充品格的内涵,引入英美法系中的行为倾向和特定行为实例这两个具体涵义,从而有助于让品格一词具有了实际可考的内容。
基于品格涵义的扩大,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对品格证据定义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名誉,个人行为、性格倾向和前罪、劣迹等特定行为形式的证据。
其次,我国应参考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精神及法律条文,确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
首先,立法应明确被告人有权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及执行的任一阶段中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的证据。
同时,基于控辩平衡需要,立法应明确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此提供相反证据加以驳斥。
其次,实践中往往存在检察院在起诉时将与被告人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之前的犯罪记录、劣迹等不良的品格证据在内一并提交法院的情形。
为避免由于上述做法可能对被告人产生的不公平对待和歧视,应当明确规定禁止检察官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和禁止对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进行推论,建议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及相应材料时可以做一些技术性的处理,即将纯粹与量刑有关的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材料单独在一档案袋中封存,直至有罪判决作出后再拆封处理,这样做可以避免法官开庭前接触上述证据,从而影响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断。
第三,我国有必要构建证人品格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证据法课上留的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作业,我上网详细的了解了一下关于我国证据规则的文章,对证据规则有了简单的了解,了解了一些证据规则的作用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体现公正而令人信服的活动均应由一定的规则支撑。
证据规则正是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
证据规则最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
在规范诉讼证明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一种。
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体系多样而庞杂,对诉讼起到了支撑作用,可以说,若没有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将寸步难行。
证据规则对民事、刑事诉讼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化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增强,为适应庭审需要而规范控辩双方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公正的愿望显出来,证据规则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国外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为我国证据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比较晚,起步慢,所以我国证据规则也不是很完善,还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亦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调解正成为打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我国当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却束缚着法官的手脚,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
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
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一个规定行事。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部计划, 鼓 励 济 南 市 女 大学 生 到偏 远 地 区 就 业 , 同时济南市政 府可以的 福 利 和 工作 环 境 保 障 。同 时 济 南 市 政 府 应 该 为 女
大 学 生 的 创 业 提 供 更 多有 针 对 性 的 优 惠 政 策 , 为 女 大 学 生 营 造 创 业 优 势。
58-61 .
四、 转变济 南市女大学生 消极就 业意愿 的对 策
通 过 调 查 济 南 市女 大 学 生 就 业 意 愿 的 现 状 , 为了能够帮助 济南市女 大 学 生 形 成 正 确的 就 业 意 愿 , 将 基 于 以下 四 个主 体 来 进 行 对 策 分析 。
1 . 政 府加 大 财政 投 入和 政 策倾斜 缩小地 区差 异
程 中不 要只 注 重个人 利 益 和 发 展 , 多考 虑 国家 社 会 的 需 要 , 不 要 只看 到 沿海
发达地区 , 事 业 单位 , 党政 机关的优越条件。 其次 , 女 性 由于 独 特 的 视 角 和
通 过 对 济 南 市 女 大 学 生 薪 资 选 择 意 愿 进 行 的 问卷 调 查 显 示 , 济 南 市 女 大学生就业 薪资选择存在偏高 的问题。 有2 9 . 9 %的 女 大 学 生 期 望 薪 资 在
的 家 庭 中还 是 存 在 一 些 传 统 的思 想 ,比如 “ 女生应该 找一份稳定的工作” 的思想 。 今 后 为了 切 实 提 高 济 南 市 女 大 学 生 的 就 业 质 量 , 家 庭 首 先 要 转 变
[ 6 ] Al b e r t a An d r e o t t i , E n z o Mi n g i o n e , J o n a t h a n P r a t s c h k e . F e ma l e e mp l o y me n t a n d t h e e c o n o mi c c r i s i s[ J ] . E u r o p e a n S o c i e t i e s , 2 0 1 3 ( 4 ) : 2 8 5 — 2 8 7 . [ 7 ] J o a n n a P o o n , Mi c h a e l B r o wn l o w. E mp l o y me n t o u t c o me s a n d p a t t e r n s o f r e a l e s t a t e g r a d u a t e s : i s g e n d e r a ma t t e r ?[ J ] .
论证据制度的完善
论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内容。
然而,我国的证据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例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时还有很大的混乱性和盲目性,此外,还存在证明受阻、伪证泛滥,这些问题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证据制度立法完善诉讼举证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可简称为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因此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保护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体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而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就在于其程序制度是否能有效的保证实体公正地实现。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具体精神。
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转变,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此外,现行的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想要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步,则需要对作为诉讼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有:民事诉讼伪证泛滥、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关系不明、以及证明受阻、证人保护等。
关于品格证据的评议
《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探讨》评议首先,从内容上看,主要从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的理论依据、比较法上的探讨、优缺点(其实我觉得用利弊分析更合适)、案例分析、我国品格证据的现状等6个方面全面对品格证据进行了阐释,既有概念、理论的阐述,又有案例、实践的分析,整个讲解显得很饱满。
深入浅出,对品格证据做了相当全面的介绍。
一、(不同观点)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态度在第五点中“适合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是否真的缺失”“在我国刑事裁判的实践中,对于习性推论——提出关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用以证明或支持该人在一定情况下会有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表现——基本持否定态度”我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该证据持否定态度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官还是不可避免的会在刑事推论中运用到被告人相关的习性推论,不能单靠被告人的品格定罪,但是可能会在其他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来定罪,还不能完全断定“我国刑事裁判中已经自行生发出了定罪中对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二、(可完善之处)可以更加深入的探讨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中品格证据可以得到广泛的认可?三、(我国品格证据的构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理念:向善的建构(简单说,就是有利被告人原则)首先,从人格和行为理论本身来分析,品格与行为不具有本质上的相关性。
虽然现状是人较有可能依其人格行为,但这种概率性推测无法说明具体某个行为,其实质只是一种永远无法完全的归纳。
故此,理论上本应该放弃品格证据制度。
其次,如果放弃品格证据制度,我们固然可以不受品格的蒙骗,但同时也不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目标,因为将好人格与坏人格一概视而不见,可能的后果是,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是同等程度的,从价值层面分析并不利于社会;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主动积极地建构人格。
再次,既然不放弃品格证据制度,如何设计规则才能避免品格证据的不足呢?既然品格是人为建构的结果,而建构的结果既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但行为人可能会因为坏的建构结果而在实际上变为或者“被建构为”坏甚至更坏,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从好的方面建构,使得行为人因为好的建构结果而在实际上变为不坏或者更好? 这一理念的实质,就是“向善的建构”一是品格证据原则上不具有相关性;二是行为人的好品格具有相关性,而坏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在事实查明阶段,被告人可以援引自己的好品格以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指控的行为,而控方就不能援引被告人的坏品格作为反证,当然,一旦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其即便有好品格也无法否定事实;在定罪阶段,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好品格应该作为出罪的依据,但坏品格不得作为入罪的依据;在量刑阶段,好品格应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坏品格不得作为从重或者加重的依据;在执行阶段,好品格应该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但坏品格不得作为禁止减刑、假释的依据。
我国应建立民事品格证据规则
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证据规则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诉讼活动中,完善的证据规则对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其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并且在当前的情况下也具有可行性。
文章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主要对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据规则;必要性;可行性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查清案件事实是整个诉讼活动最核心的内容。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如何规范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运用证据的活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证据规则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一系列的原因,我国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不足,证据规则的完善很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本文拟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对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等法律文件确定的,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吸收了前述《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在对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庭前证据交换规则,《证据规则》以及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都确定了这一原则;2.最佳证据规则;3.及时原则,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原则;4.自认规则;5.关联性规则;6.证据的可采性规则;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推定规则,所谓推定规则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假设。
我国1998年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均作出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
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完善建议
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重要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并未完全,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区别于成年人。
根据其群体特殊性,在案件的起诉、审判阶段引入品格证据,通过相应的社会调查来佐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完善品格证据在法律中不足,建立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规则,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价值最大化。
一、明确品格证据作为羁押的依据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對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量采取非羁押的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
通过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初步的调查,作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据。
在这一阶段,可以采信两类品格证据,即前科劣迹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
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与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关性或同类性,如以前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此次又因盗窃被提请逮捕,那么会被认为,重犯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
或者对于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其在社区、学校等表现是否良好,社会对其是否认可,这些都可以成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羁押的根据。
通过上述两类品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不予羁押。
为应对品格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的灰色地带。
第一,应建立司法机关内部适用品格证据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在收集、适用品格证据时,应严格遵循程序上的规定,重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原本的价值,不能只走过场或者有碍司法公正。
第二,建立严格的备案复查制度,司法机关做出的关于运用品格证据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在案,并报上级司法机关备案,以便日后案件出现问题对案件的审查,也能侧面确保该项工作的慎重开展。
二、明确品格证据在暂缓起诉阶段的应用规则暂缓起诉对未成年人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因此是否暂缓起诉的考虑应作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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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
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
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
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
{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
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
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
”{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于证明一个人的品性特点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群众对其名誉、道德情操方面之评价的证据。
在国内,部分学者试着对品格证据下一个定义。
如刘浩然认为:“品格证据一般就是指能够证明某人品格和其某个品格特征的证据”{3}。
何家弘在其主编的《外国证据法》中指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4}。
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品性不端。
”另外,郭志媛认为:“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一个人品格优劣及是否具有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
”{5}综合以上定义,简而言之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证明诉讼参与人品格之证据如何适用的规则。
二、国外品格证据的相关立法规定(一)美国关于品格证据的基本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6}。
此条规则相当于品格证据的“准入”制度,对如何采纳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而第404条则具体规定不能被采用和采用例外:“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品行特点的证据,不可以用来证明其在某个具体情景中的行为与该品格或品行特点具有同一性。
此条规则以例外的模式具体规定了采用品格证据的情形,显示出了采用品格证据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它赋予对立双方公平的“抗辩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使证据更具真实性。
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不能有宗教因素介入的品格证据的客观性。
此外,美国的证据法规则中,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供品格证据,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针对证人的可信度提供异议证据和名誉证据来进行对抗或支持,但有以下严格的规定:1.证据只可以是关于证人可信度方面的;2.只有在案件证人的诚实信用已受到驳斥的状况下,关于证人可信的品格证据才可以被适用。
{7}作为案件的证人,其提供的证据的可信性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其诚信被质疑时,对于加强证言可信的证据应当被法官采纳用以衡量证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二)英国品格证据的基本规定。
英国比美国更早产生品格证据。
英国《1989年刑事证据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人在诉讼中被传为证人时,不被提问有助于表明其曾实施除正在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曾因此被判有罪或者受到指控的任何问题,或者是表明其品格不良的问题,即使提出,被告人也不必要做任何回答。
但是有以下几个例外:1.其它错误甚至犯罪可以证明当下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这种情况下该证据可以被采纳适用;2.用来驳斥被告人意图证明自己品行良好的主张的时候可以采纳为证据;3.辩护的性质是诋毁控方证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品格的时候;4.被告人提出对其它被告不利的证据的时候。
{8}此条规定相似于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4条的规定,其中第(2)款在《联邦证据法》中有同样的规定。
而有较大不同的是《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关于本案以外犯罪、不良行为的证据不可以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致性;而英国《1989年刑事证据法》规定当其它罪行是证明本案行为有罪的证据的时候可以被采纳。
三、我国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一)我国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1.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立法存在缺失目前我国立法中只有部分法条涉及到品格证据,如我国刑法分则第201条中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人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这些条文有涉及品格证据,但对品格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在具体适用时导致了概念混乱。
法律中的规定使得品格同”尊严”等同起来,盲目地限定了品格的内涵。
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就显得缺乏逻辑和可适用性。
另外,这种规定难以全面呈现品格证据的真正内涵,同时,也给品格证据增添了很强的道德色彩,可能会导致对品格证据的随意排除。
由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来改革、完善品格证据适用规则已十分必要。
2.我国品格证据司法适用比较混乱由于缺乏全面而具体的品格证据适用规范,致使品格证据适用在各地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形。
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监护人会请求法官考量被告人平时生活中的的品格表现或作风,希望法官做出从轻、减轻、缓刑等决定。
再比如成年惯犯的案件中,存在法官因其之前的犯罪行为推定其有不良品格,从而影响量刑的情况。
类似于这些情况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但是由于这主要依靠法官自由心证,不可能将品格证据的采用表现在判决书中,没有书面或可观的证据来考量,也就没有一套数据统计来说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比例和情况。
(二)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建议1.明确定义“品格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物证、书证等8种证据种类。
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特征。
目前,关于品格证据运用的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中提到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等因素为办案提供参考,但作为单独定义品格证据的规定还不存在。
因此,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首先需要对品格证据作出具体的定义,以规范其范围。
当然,定义应当考虑其严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产生漏洞。
这一点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借鉴英美国家的品格证据定义。
2.合理采纳英美国家品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
英美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是以排除为原则,以采纳为例外的模式。
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规范适用品格证据的情况,也有利于当需要适用品格证据时有具体的可参照情形,使其得到透明的监督,从而严格品格证据的“准入”。
在适用品格证据中要遵守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做到不偏不倚。
3.改变庭审模式。
我国的审判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审判、量刑合一的模式,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但却存在一些弊端。
定罪阶段主要解决的是被告人应该被定何种罪名的问题,因此品格证据在该阶段的适用属于例外情况。
而在量刑阶段主要解决的是被告人应该被判多重刑期的问题。
品格证据在判断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时应该允许控辩双方提出各自的品格证据,并且允许其相互展开辩论,最后由合议庭根据相应的情况制定量刑方案。
因此,可以根据以上关于定罪和量刑的不同职责来改革我国的刑事诉讼审判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和运用,又可以避免一个审判程序同时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而带来的弊端。
4.规范证人出庭做证。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明确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陈述真相。
在某些只能由证人证言“恢复”案情的案件中,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就起着关键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
所以,我们要严格审查证人证言,使其达到真实可靠。
规定可以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使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了考量和论证,这样能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规定。
例如,当有关于证人曾经作过伪证或者曾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并经核实查证,那么该证人就应该适用“有不良品格的证人的证言应当不采纳,除有另外可以证明其证言可信的情况”。
这样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证人的品格证据适用,也完善了品格证据规则。
5.完善公民信用体系。
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主观性判断在品格证据的使用上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由政府的相关部门予以严格管理,实施交叉网络管理。
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不但可以客观完整地反映社会成员具体信用情况,而且能够促使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珍惜信誉。
有了完整统一的公民信用体系,可以客观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品格证据,再结合其他的品格证据,就可以比较完整的反映个体的品格状况。
品格证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依靠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对司法实践的严格监督。
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
积极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中能被我国采纳的部分,并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做到趋利避害。
品格证据规则的完善对于我国证据法和司法的进步有着巨大的意义,我们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在运用品格证据时由立法加以系统性的指导,以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注释{1}俞亮:《品格证据初探》,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第619页。
{3}刘浩然著:《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60 页。
{4}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