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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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院医疗服务品质的可持续改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就医安全,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患者的合理要求,正确处理和规范投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服务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本院内的医务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医务处提出请求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医务人员,是指本院内的正式聘用的医务人员。

第二条患者及其家属对本院内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进行投诉,以及本院医务处处理投诉,适用本规定。

本院医务处负责受理患者及其家属对本院医疗服务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处理医疗服务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和内容;

(二)及时反馈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要求;

(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医务处负责对医疗服务投诉建立分类档案,分析医疗服务投诉状况,公布各临床科室被投诉的情况。

第五条受理范围: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有下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医务处投诉。

(一)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二)患者及其家属与医务人员就医疗服务发生争议的;

(三)认为医务人员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

(四)其他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服务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超过人身侵权损害法定时效期限(一年)的;

(三)本医疗机构注册场所外的医疗服务行为。

第七条处理投诉的工作职责是:

(一)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

(二)受理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投诉;

(三)指导和督促临床科室对投诉的反馈;

(四)解释和说明医疗事故争议的正当途径和程序;

(五)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违规行为,报请医疗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八条投诉的提起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医疗服务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第九条投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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