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通过上海

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二章标准仓单帐户管理

第六条任何机构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八条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第九条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投资者。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经纪会员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

手续。

第十条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投资者,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

金融机构、交易所、经纪会员等。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十一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在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时,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二条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审核开户者提交的材料,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录入开户者的资料,然后,将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的复印件送交易所备案。由交易所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仓单业务参与者应直接向交易所提交开户登记表和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所收到开户者的资料后,启用已开立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核准后予以注销:

(一)开户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户者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的;

(三)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申请注销的;

(四)标准仓单帐户开户者授权,通过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的;

(五)交易所认为应当注销标准仓单帐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自营会员被交易所取消资格后,其帐户转为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第三章电子仓单系统的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电子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申请创建一个以上的指定交割仓库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第十七条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的用户由交易所创建。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出创建用户的申请。一个会员可以创建一个以上的会员用户,具体的数额由交易所审定。

第十八条交易法人和非交易法人由为其开立标准仓单帐户的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创建用户。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由交易所开立的,其用户由交易所创建。一个交易法人或非交易法人的标准仓单帐户只能创建一个用户。

第十九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在申请创建用户时,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见附件二)报交易所备案。仓单业务参与者应与交易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创建用户的,应提交结算交割员的证件。交易所收到上述用户资料后,启用已创建的用户。

第二十条电子仓单系统用户创建并启用后,交易所发放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USBKey),加密器中存有数字证书。用户只有在插入加密器并正确输入用户代码和密码后,才能登录电子仓单系统。

交易所应在用户提交申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创建以及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的递送。用户在收到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如果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加密器,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

第二十一条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遗失后,用户应及时向为其开户的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挂失。办理挂失的单位核对挂失人的身份无误后,禁用该用户,并报交易所备案。用户也可直接向交易所挂失。

用户应在挂失成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重新申领标准仓单业务卡或加密器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仓单系统用户由交易所核准后予以注销:

(一)用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户者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的;

(三)经纪会员或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的;

(四)用户本人申请注销的;

(五)指定交割仓库被交易所取消资格后,该指定交割仓库的所有用户注销;

(六)经纪会员取消资格后,该会员的所有用户注销;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二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由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及相关凭证,并签发标准仓单。投资者应委托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手续。标准仓单生成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会员提交入库申报。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报。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二)交易所审核入库申报;

(三)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及其单证进行验收。燃料油入库时,货主还应选择交易所指定

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指定交割仓库应将入库检验的数据

和情况输入电子仓单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

请;

(四)指定交割仓库预制仓单。交易所批准制作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

(五)指定交割仓库复核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复核仓单数据;

(六)投资者验收仓单。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

定交割仓库验收新签发的标准仓单。

如果投资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对指定交割

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视为投资者已验收确认,系

统将自动确认仓单有效。

第二十四条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持有人。

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应由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人员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