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教学名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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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评选教学名师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云发〔2008〕17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云教高〔2008〕59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落实《关于修订<云南民族大学2009-2013年改革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民大党发[2009]2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承担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的专业课、公共课、实验课教学任务的教师。
已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各学院(含民研所)原则上每年推荐2名申报者参加全校评选(管理、教辅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参加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一个学院进行申报),学校每年评选校级教学名师10名。
二、教学名师的评选条件与奖励办法:
(一)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
师表。
2.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省高校同领域中有较大影响,讲授课程使用规范教材,教材内容新,能够反映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教学方法先进,得到师生好评。
3、考核中近三年学生评价均为优秀;近五年历次岗位履职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含合格)等次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等次。
4、努力从事学科建设和主讲课程的改革,有创新精神,能够自觉指导和帮助其他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
5、受聘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5年以上,开设课程2门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门为专业基础课,近五年来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学时。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五年内应有下列成果之一:⑴担任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国家级奖励;⑵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前3位完成人,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前5位完成人(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⑶承担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或承担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的前3位成员,或承担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的前5位成员(以报批的项目立项申请书为准);⑷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论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一级期刊及
发表在其他刊物上被SCI(光盘版)收录(以科技处认定为准)。
(二)奖励办法
1、将“教学名师奖”列入我校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校级教学名师一次性奖励6000元,奖金直接颁发给个人。同时提供每人文科5000元,理科10000元的科研奖励经费。
科研奖励经费由人事处负责代管。根据《云南民族大学教学名师科研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核准的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使用。
2、教学名师参加国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一定支持。
3、在获得称号后三年内每年享受20天的学术假。
4、在校报、学校网站宣传报道。
5、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三、教学名师的遴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1、教学名师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遴选10名,教学名师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秋季学期。
2、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教授委员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专家、邀请教学督导团成员、学生代表现场听课、评议)、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研究成果等进行评价,择优推荐2名候选人,候选人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教学名师”推荐表》,由学院统一上报人事处。
3、申报者需提交的材料: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名师”推荐表》、候选人附件材料(要求复印件装订成册,首附目录)。候选人附件材料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年度考核情况证明、近5年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评价证明材料、科研成果(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正式出版的教材、著作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及证明本人撰写部分的相关材料)。
4、光盘一张(含申报表、数码彩色照片一张,500字左右的个人介绍,500字左右的所属学科、专业文字介绍,15—30分钟讲课录像。讲课录像应能真实反映被推荐者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5、学校将在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基础上,向省教育厅及教育部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的评选。
(二)组织评选: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按条件对学院推荐申报教学名师人员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交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三)公示表彰: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来的教学名师人选向全校公示7天后报学校审定予以表彰。
四、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教学名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学名师的日常管理。
(二)教学名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教学名师称号和相应待遇,追回已发的奖金和科研经费。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当选后三年内学年岗位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3、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5、中途辞聘、调离或出国逾期不归等原因无法履行其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