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6章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
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种子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种子法的改革之处:1、彻底放开种子市场2、科研院所可以经营种子3、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4、农民从《种子法》实施得到了实惠2、我国最早初步形成了以《种子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配套的种子法规体系。
3、为什么制定种子法规:1、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2、管理调控不力3、《条例》内容存在“空”、“旧”、“缺”4、中国种子法律现状:1、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法律法规5、国外种子法律现状:1、立法历史悠久2、种子监管法规的内容非常系统3、种子监管法规的操作性很强6、我国种子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1、法律规定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化理念2、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体系条文重复、分散、不全3、有关种子工作法律执行主体的规定矛盾7、健全种子法律体系的建议:1、强化种子市场方向2、明确种子站的法律地位3、尽快完善配套规章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
3、品种权: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4、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5、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6、品种权的内容:(1)权利:品种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独占许可权、独家许可权、普通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追偿权。
(2)义务: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品种权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种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种子管理办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2004-7-13 9:09:1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三条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二章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第四条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
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准对外交流,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条对外交流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一)对外交流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交流种质资源说明。
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转报审批单位审批。
(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6第六章 作物育种与良种繁育
第一节 良种在生产中的作用
1
一、品种的概念:
品种是经人工选择培育,在遗传上相对纯合稳定, 在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上相对一致,并作为生 产资料在农业生产中应用的作物类型。
优良品种应该是高产、稳产、优质、抗逆的。但
是,这些标准都是相对的,是在一定区域、一定
时间及一定的生产条件下来评价的。没有一个优
粒 子 辐 射
带 电 粒 子
β射线 质子
射线束、 放射子
不带电 粒子
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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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st
mutant
辐射诱导的大麦芒的突变
contrast
mutant
辐射诱导的大麦株高的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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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学诱变 化学诱变剂指能和生物体的遗传物质发生作用,并能改变其 结构,使后代产生遗传性变异的化学物质。 1943年:Auerbach,Robson发现第一个诱变剂-芥子气 1948年:Gustafsson利用芥子气诱发获得大麦突变体。 1967年:Nilan用硫酸二乙酯(DES)处理大麦种子育成了矮 秆、高产品种Luther
请注意 由于高海拔地区的冬作物品种偏冬性,引到平原地区往往 不能适应。而平原地区的冬作物品种引到高海拔地区春播, 则有适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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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温 短日 性作 物的 引种 规律
原产高纬度地区(如我国东北、华北、西北)的 高温短日性作物,向低纬度引种时,往往缩短生 育期,提早成熟,造成植株、穗子和籽粒变小。 原产低纬度地区的高温短日性作物品种, 春播品种引到高纬度地区则往往表现迟熟, 营养器官变大,影响产量。 夏、秋播品种引至高纬度地区,往往延迟成 熟,植株、穗子可能长得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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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47号)《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7•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等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种子类别分为杂交亲本种子、杂交一代种、常规作物原种和良种。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所属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及常规作物原种的经营单位,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六条国有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种植经济作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种植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作物,是指除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茶叶、桑蚕、麻类等主要农产品以外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作物。
第三条种植经济作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因地制宜,发挥区域优势;(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五)依法经营,诚信交易。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种植经济作物,对经济作物种植者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种植经济作物的活动。
第二章种植规划与布局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经济作物种植规划。
第八条经济作物种植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种植区域划分;(二)种植品种选择;(三)种植面积控制;(四)种植技术指导;(五)产品质量监管;(六)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经济作物种植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济作物种植计划。
第十条经济作物种植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种植区域划分;(二)种植品种选择;(三)种植面积分配;(四)种植技术指导;(五)产品质量监管;(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种植者应当遵守经济作物种植规划,按照种植计划进行种植。
第十二条种植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种植计划或者改变种植品种的,应当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种植技术与质量监管第十三条种植经济作物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种植技术,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者的技术指导,推广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种植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
实行植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 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 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 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 独占权。
认可农民自繁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 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 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 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 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 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 和打击。
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 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修改, 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 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 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 规、加强监管”的态度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 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 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 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 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 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谢谢观看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等情形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 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对已登 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 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 管部门撤销登记。
2 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 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明确主体责任
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 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 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 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 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
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 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二章 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 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 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 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则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动
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对外交
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
许证》由农业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
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十七条 《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进
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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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规定 第十条 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不受本办法第九条限制, 但繁殖的种子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
年八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所在省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十月底前报
农业部。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 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 允许出口。特殊情况,应报经农业部批准。
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
未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准对外交流,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 ,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三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实施操作指南
三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实施操作指南第1章种子管理体系概述 (3)1.1 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3)1.2 种子管理体系的组成与功能 (3)第2章种子法律法规及政策 (4)2.1 我国种子法律法规体系 (4)2.2 种子政策解读 (5)2.3 种子管理相关国际公约及标准 (5)第3章种子资源收集与保存 (5)3.1 种子资源调查与收集 (5)3.1.1 调查内容与方法 (6)3.1.2 调查范围与对象 (6)3.1.3 种子收集注意事项 (6)3.2 种子保存技术与方法 (6)3.2.1 低温保存 (6)3.2.2 湿度控制 (6)3.2.3 气调保存 (6)3.2.4 种子包装 (6)3.3 种子库建设与管理 (6)3.3.1 种子库建设 (6)3.3.2 种子入库与管理 (6)3.3.3 种子库设施设备维护 (7)3.3.4 种子库安全管理 (7)3.3.5 种子库信息化管理 (7)第4章品种选育与审定 (7)4.1 品种选育技术与方法 (7)4.1.1 育种目标 (7)4.1.2 育种技术 (7)4.1.3 育种方法 (7)4.2 品种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 (7)4.2.1 品种区域试验 (7)4.2.2 生产试验 (7)4.2.3 数据收集与分析 (7)4.3 品种审定与登记 (8)4.3.1 品种审定标准 (8)4.3.2 品种审定程序 (8)4.3.3 品种登记管理 (8)4.3.4 品种权保护 (8)第5章种子生产与加工 (8)5.1 种子生产技术规范 (8)5.1.1 基地选择与规划 (8)5.1.2 品种选育与繁殖 (8)5.1.4 收获与储藏 (8)5.2 种子加工与处理 (8)5.2.1 清选与分级 (8)5.2.2 包衣与丸化 (9)5.2.3 包装与标识 (9)5.3 种子质量控制与检测 (9)5.3.1 质量控制措施 (9)5.3.2 检测方法与标准 (9)5.3.3 检测机构与职责 (9)5.3.4 不合格种子的处理 (9)第6章种子经营与销售 (9)6.1 种子经营许可与备案 (9)6.1.1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 (9)6.1.2 备案管理 (9)6.1.3 许可证和备案变更 (10)6.2 种子市场准入与监管 (10)6.2.1 市场准入条件 (10)6.2.2 市场监管 (10)6.2.3 抽查检验 (10)6.3 种子广告宣传与推广 (10)6.3.1 广告宣传要求 (10)6.3.2 推广活动管理 (10)6.3.3 网络宣传与销售 (10)6.3.4 责任追究 (10)第7章种子使用与效果评价 (10)7.1 种子使用技术指导 (10)7.1.1 种子处理 (10)7.1.2 播种技术 (10)7.1.3 田间管理 (11)7.2 种子适应性评价 (11)7.2.1 适应性评价指标 (11)7.2.2 评价方法 (11)7.2.3 适应性分析 (11)7.3 种子产量与品质评价 (11)7.3.1 产量评价指标 (11)7.3.2 品质评价指标 (11)7.3.3 评价方法 (11)7.3.4 产量与品质分析 (11)第8章种子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 (11)8.1 种子风险识别与评估 (11)8.1.1 风险识别 (11)8.1.2 风险评估 (12)8.2 种子风险预警与防控 (12)8.2.2 风险防控 (12)8.3 种子应急处理与调查 (13)8.3.1 应急处理 (13)8.3.2 调查 (13)第9章种子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13)9.1 种子信息管理系统 (13)9.1.1 系统概述 (13)9.1.2 系统功能 (13)9.2 种子信息资源共享与公开 (14)9.2.1 种子信息资源共享 (14)9.2.2 种子信息资源公开 (14)9.3 种子产业大数据分析与应用 (14)9.3.1 大数据分析方法 (14)9.3.2 应用场景 (14)第10章种子管理体系实施与评价 (14)10.1 种子管理体系实施策略与措施 (14)10.1.1 实施策略 (14)10.1.2 实施措施 (15)10.2 种子管理体系评价与持续改进 (15)10.2.1 评价方法 (15)10.2.2 持续改进 (15)10.3 种子管理体系认证与监督审核 (16)10.3.1 认证程序 (16)10.3.2 监督审核 (16)第1章种子管理体系概述1.1 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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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规定:“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 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 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 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 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4)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 明;
• (5) 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 明;
•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 证明;
•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 (8)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 (9)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 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 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 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2、工作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齐 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 员。
•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 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 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 应告知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报的全 部材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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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0年11月14日星 期六8时 35分52秒Saturday, November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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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亲情,友情,让人无法割舍。20.11.142020年 11月14日星期 六8时35分52秒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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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的努力就为了得到相应的回报 。2020年11月14日星 期六8时 35分52秒08:35:5214 Nov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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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8时35分 52秒上 午8时35分08:35:52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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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1.1420.11.1408:3508:35:5208:35:52Nov-20
• (五)对外制种用种子提交生产预约合同 或协议。
(六)进口试验用种,每个品种种子 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七)提交的试验报告应打印,合同、 协议可提供复印件。
• 四、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 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 位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 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具有种子质量证明(对外制种 除外)。
(六)具有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 (试验和生产用种除外)。
• 三、所需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
进(出)口审批表》。(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 请表下载)
(二)提交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代理单位提交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须提交经国家 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证书。
•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 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 号发布)第六条规定:“进出口生产用种
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农业部审批。
•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中国公民法人资格。
(二)具有种子经营资格和进出口权 (试验用种除外)。
(三)具有进出口品种说明书。 (四)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过审定。
•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 中方应具备农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 管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 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 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 源)、 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 (3)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 3、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审核人员; 省农业厅审批人员。
• 4、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 三、制证
•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签发合格的种子生 产许可证。
• 2、本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 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 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 并免费换发。
•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四、送达 •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
达许可相对入。
• 2、本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 对人手中。
•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 五、归档 •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 2、本岗位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程形
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0日) • 决定送达总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
•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 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 表》,提交进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办理进出口 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 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 《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种子进口 权的证明文件。审核机关同意后,再转报审批机 关审批。
七、公开公示
拟审核和审批结果分别在网站公示、 公告7个工作日。
第二节种子进出口审批程序
•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 管理暂行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收费依据:不收费 • 承办处:种植业管理处 •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
•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408 :35:520 8:35No v-2014 -No v-2 0
•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8:35:5208:35:5208:35Satur day, November 14, 2020
•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1.1420.11.1408:35:5208:35:52November 14, 2020
第一节种子的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
• 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 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 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 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 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 子。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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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0年11月14日 上午8时 35分20.11.14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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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20年11月14日 星期六 上午8时 35分52秒08:35:5220.11.14
•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2020年11月上 午8时35分20.11.1408:35November 14, 2020
第三节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条件
• 一、概念: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 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 子的企业。
• 二、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条件: • 1、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和大陆地区种子产业政策。
•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 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 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 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 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 (10)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四节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程序
• 一、受理: •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2、受理岗位的责任人:省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 3、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
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 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 的,应告知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报的全部材料。 •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2)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 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 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 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进出口农作 物种子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 口免税审批证明》,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 依据。
• (3)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 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 上。
• 二、审核 l、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要求。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 上)、现场考察后(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 察,考察标准同上,并提交考察报告),根据考察 报告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
做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 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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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11.1420.11.14Saturday, November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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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8:35:5208:35:5208:3511/14/2020 8:35:52 AM
• 3、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 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