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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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隐患、次要隐患及其他安全管理
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各类隐患,规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郊煤矿各单位、科室。
第三条重大隐患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
第四条一般隐患中主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
1、工作面及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2、炮采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或累计5架超高使用的;
3、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
4、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5、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
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载柱连续2根累计超过5根的;
8、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带合格测压计的;
9、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二)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2、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架棚支护迎头10m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3、连续3根锚杆角度小于75度的,或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锚杆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斜巷架棚出现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的,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棚腿蹬空的;
5、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抬棚未按设计施工的;
6、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三)机电专业
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的,过流、短路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
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6、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7、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钢丝绳漏检的;
8、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
9、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1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四)运输专业
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
2、斜巷运人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的;
3、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的;
4、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5、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五)通风专业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
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二闭锁”的;
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干打眼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七)火工品管理
1、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2、炸药库材料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3、炸药库库房巷道失修的;
4、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第五条一般隐患中次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工作面单体柱没有防倒绳的;
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深度超过300mm连续10棵不采取措施的;
5、工作面两巷高度最低小于1.4m的;
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柱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
7、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柱不可靠的;
8、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
9、工作面顶没接实,用网片等材料做假顶的;
10、工作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
11、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坑木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二)掘进专业
1、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2、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
3、棚子前倾后仰、吊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
4、锚杆托盘不接顶(帮)的;
5、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6、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的;
7、耙矸机无封闭或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矸机无专用照明的,耙矸机结构不完好的,耙矸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矸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滑措施的;
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9、超挖做假帮的;
1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