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交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 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问: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2 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
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
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
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
3 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 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4 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 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5 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做好国际商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国际商法案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相关知识与技巧。
案例一: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中国,乙公司位于美国,双方签署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约定双方负责运输与保险的责任。
然而,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商品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双方对责任进行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双方对于商品的丢失或损坏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商品的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间点。
其次,合同一方应尽合理的注意进行商品的包装和运输,以保证商品的安全抵达。
当然,如果存在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时,则还需依据运输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索赔与追偿。
建议: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可通过对合同的解释和约定等方式来明确责任与义务。
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双方仍可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英国,乙公司位于中国。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然而,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与甲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分析: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他人专利保护的产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甲公司的专利在英国有效,但在中国则需要申请专利保护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来扩展保护范围。
在这种案件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乙公司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telex first 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题:1、你认为几个电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元,而将每斤多交的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问题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6.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8.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案例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问题: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问题: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问题: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1、合同成立了吗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 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法三合同的形式一、选择题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A.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B.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C.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D.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2.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A.法国B.德国C.英国D.美国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夫妻财产制合同D.设立抵押权合同7.在法国,商事合同A.它是不要式合同B.它是要式合同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A.有对价的合同B.没有对价的合同C.转让船舶的合同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A.海上保险合同B.债务承认C.货物运输合同D.汇票与本票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1.某房东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刊出一广告分别投到某居民小区的信箱中,称:“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房屋待租,1月起租,月租金3500元,持续1年期租金3万元。
”甲国某学生A看到该广告后,来到该房屋中介公司表示愿意租下该房屋一年。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2.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的某居民价值20万元的藏獒走失,该居民在9月16日新闻晨报上刊出一广告,称:“本人名犬藏獒纯白色于9月15日下午走失,该犬高90公分,长120公分,脖子套上了蓝色护胶铜圈,发现者请送回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本人酬5万元。
”韩国留学生李慧媛9月15日晚发现了该犬在流浪,将之带回自己的住处照管,她于9月16日下午看到了该广告后立即将之送于主人。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支付5万元酬金?为什么?3.某公司在报纸上登出一广告:“本公司所售的感冒胶囊对病人有奇效,吞服二片后,36小时内即治愈。
本市的病家尽可以放心在各家药店购买此药,本公司已存入上海银行10万元特别钱款,对未治愈的病者每人赔偿1000元。
”看了该广告后,患感冒M太太在 G药店购买了该药,吞服二片后,却未出现C公司广告中所称的疗效。
M太太以C公司违背广告中的承诺为由诉诸法院,要就获得1000元的赔偿。
C公司则辩称,广告是对大众发出的,属于邀请要约,并且C 公司与M太太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因此自己无任何责任。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4.日本留学生大岛一郎到学府路某理发店请求理个其所拍到的贝克汉姆式样头发,该理发店A职员当即接受请求并开始理发,完毕后要求大岛同学支付5千元酬金。
大岛同学一看镜子便声称自己的发型与贝克汉姆式样头发完全不同,同时认为5千元的价格太高而拒绝付款。
5.甲公司是一家日资广告公司,2007年1月该公司订立了4份协议,这些协议的对方分别是:周某,21岁,大四学生;王某,17岁,经营花店,月收入3000元,独立养活自己;李某,15岁,少年班大二学生,智力超常;赵某,9岁,童星,有4年艺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资料大全

一、合同法案例丁一在宁波鄞州区有一幢房屋,价值100万,2008年3月10日,丁一与甲口头约定把房屋出租给甲,租期为6年,约定租金每年一付,每年3月初交付。
2010年3月1日丁一与马二签约,将其屋售予马二,马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丁一伪称自己有事过几天再过户。
丁一却在2010年3月10日把房屋以97万价格卖给张三,其中95万现金和张三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折价两万,并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摩托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把摩托车交付给丁一。
丁一骑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刹车有问题,结果把摩托车放在车库。
2010年3月26日,李四借用该摩托车,但在开的过程中由于刹车有问题导致车祸把王五撞伤,造成王五左腿截肢,住院费花去10万,住院20天,王五自己家人在医院照顾,然后去康复中心康复,配假肢一副,折合4万元。
车被王五扣住,2010年5月1日,王五兄弟王六骑此车去玩耍,准备入住某酒店,酒店未设停车场,王六提出把车停酒店总台,如果不让停,就另寻别的住处。
酒店服务员说停车可以停,但不负责为其看管,要求王六把车锁好。
但当天晚上,车辆不翼而飞,王六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拒绝赔偿。
结合上述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讨论过程中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请讨论下列问题:1.详细阐述该案例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分类角度分析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丁一——甲。
租赁关系,有偿,双务,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马二。
买卖关系,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单务,有偿,有名,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王五——王六。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王六——酒店。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国际商法考点案例分析

案例1:劲霸男装持续竞争优势分析劲霸男装是近两年在国内服装界出现的一匹黑马,其发展速度之快,让不少营销高手大跌眼镜。
2001年实施新的品牌战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系列的差异化营销策略。
短短二年时间迅速从一个三线品牌,跃升为中国男装极具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特别是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把学习的理念引进中国服装行业活动的序幕后,劲霸男装在二三线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大大高于同行业其它男装品牌,专卖店的开店趋势呈爆发性增长,同时引爆了服装业内的顾问热。
截止到2004年底,劲霸男装在全国的专卖店已突破2000家,并继续呈增长态势。
销售额由四年前不足亿快速成长超过十个亿,不能不承认这是中国服装界一个高速成长营销神话。
下面就劲霸男装的营销战略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找到劲霸男装的持继竞争优势。
产品差异战略的竞争产品差异是企业通过其产品或服务相对于别的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觉价值,而试图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竞争战略。
企业常常为实施产品差异战略而改变其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但产品差异的存在,最终只是一个顾客知觉问题,两个企业销售的产品可能雷同,如果顾客相信第一种比第二种更有价值,则第一种产品就具有差异化优势,而两个企业销售的产品特点迥异但缺乏知觉差异,由此可见劲霸男装潜在的产品差异优势并不存在。
劲霸男装面对的有同类品牌形象、同质产品(相同成分的产品)、和雷同款式三个层面的竞争,我们从概念性区别产品差异基础和实证研究产品差异基础两种角度来分析劲霸男装的产品差异竞争战略。
概念性区别作为产品差异基础1、产品特征:劲霸男装作为日用消费品类,其产品优势就是强有力的设计开发,第季推出近三百个款式面市。
但与同质同等级的其它品牌相比,如;七狼,其优势并不十分明显。
2、售后服务:劲霸男装的售后服务职能直属于总公司付总办公室,相关事宜处理得十分的快捷。
竞争品牌目前尚没有哪家能同属一个层次。
3、时机:在恰当的时间推出新品有助于产品差异化,关键在于谁能成为先行者。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答: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货物运输法导入案例●“宏大”轮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案●原告A国A公司,在B国购买了小麦,交由被告B国B公司所有的C轮承运;C轮启航前,船长收到通知告知该航次很可能会遇到风力约7~11级的恶劣天气,但是仍然签发了两份正本提单;启航后,果然遇到大风浪;在它驶抵卸货港后经检验证实:货舱盖出现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口自动铁舱盖板接缝处橡皮衬垫不水密,部分通风筒损坏,货舱内小麦水湿、发霉、结团、变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300多万美元;●导入案例中,C轮的船长在收到可能遭受恶劣天气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地预见到C轮当时的状况并不适合抵御可能遇到的风险,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致货物受损;因此,审理该案件的A国法院认为:被告应对C轮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函换清洁提单案●原告某船公司派其所属A轮装运被告B公司的袋装白糖229,198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6,875包、水渍6,875包、脏污11,459包,船长欲签发不清洁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原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目的港后,因有5,160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1,102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1,531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意见●该案中,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11%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明显反映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此外,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倒签提单案件●A国A公司进口一批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7月10日至7月20 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B货轮承运上述货物;B轮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无法如期装货;B轮最后于 8 月 15 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迟延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A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该案如何处理●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国际货物运输●某合同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知识要点回顾●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优点:货物运输量大、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运费低廉、灵活性强等等缺点:运输速度慢、运输风险性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规定有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约定港口,并有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的协议;合同中的主要装运条款●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装运期 time of shipment●是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违反合同装运期的规定则产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二分批装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案例分析1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3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要受合同、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是违反合同的,因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案例2——国际货物保险●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知识要点回顾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例,险别种类分为两大类:●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二、水渍险W i t h P a r t i c u l a r A v e r a g e●其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单独海损;案例分析●1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答: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7

1.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
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
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分析提示】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弓的弓柄仅经受9磅拉力就断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这不影响它同时构成缺陷产品。
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2011年5月28日,原告汪伏茂在家中宴请为其建房的雇工周禄祥、严武贵、严银贵等吃晚饭,向汪有良购买了六箱由被告江西省武林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林特爽啤酒,当天晚上八时许,原告在吃完饭弯腰准备收置剩余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致使原告汪伏茂受伤。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贵溪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溪市罗河镇卫生院医治检查,共住院11天,出院时伤情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巩膜裂伤,玻璃体、色素膜嵌顿,前房积血,角膜挫伤。
2011年8月31日,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贵公众司鉴[2011]医鉴字083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汪伏茂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以后,汪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以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产品为由,不予赔偿。
于是汪某诉至贵溪市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 【案情】某企业为了表示慰问,过年前将自产经检验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机作为福利分给职工。
职工甲拿到厂里分的洗衣机后非常高兴,将洗衣机拉回家。
恰逢妻子乙在,便让其帮忙用该洗衣机把家里的沙发罩等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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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货物风险转移问题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定了从B公司进口 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 合同受海牙规则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承运人的“玛丽号”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 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船舶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遇暴风雨使部分白糖被雨水淋湿,白糖受损。B公 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 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 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 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 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 公司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 利息损失。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两 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而 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方B公司一 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就 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 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 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 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 合同才没有交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 付5万公斤羊毛,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 的损失,即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 6月)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 损失。
问: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四、案例
2003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 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 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 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 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 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 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 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 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试问:根据公约,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案例3]要约的修改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 来电称:“x x 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 7月甲国xx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 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 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 x 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 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 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 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 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A与B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
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 (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 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 KONG, 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 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A 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 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 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 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 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 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 行的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 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 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 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 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 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 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 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 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 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 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B公司在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已 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 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 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 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 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