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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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

转让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包买商: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ⅩⅩ银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

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ⅩⅩ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ⅩⅩ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

有约定),是指ⅩⅩ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ⅩⅩ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ⅩⅩ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

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 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ⅩⅩ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

或福费廷包买商。

1.4 仅为中介,指ⅩⅩ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

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ⅩⅩ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2.1在ⅩⅩ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ⅩⅩ银行提交

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

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

(2)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

(3)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4)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

(5)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ⅩⅩ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6)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

(7)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

(8)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

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

(9)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ⅩⅩ银行收汇的软条款,

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

(10)转让方已按ⅩⅩ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11)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ⅩⅩ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的回执;

(12)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

的审批文件交由ⅩⅩ银行查验。ⅩⅩ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13)转让方已在信用证效期内向ⅩⅩ银行交单或委托ⅩⅩ银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14)转让方已出具债权转让书(格式见附件三)将未到期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给ⅩⅩ银行;

(15)转让方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并获得了债务人的确认;

(16)在仅为中介模式项下,ⅩⅩ银行已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

(17)加盖客户有效印鉴的外币贷款支付凭证或人民币贷款借款凭证;

(18)ⅩⅩ银行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或条件。

2.2如ⅩⅩ银行因业务需要,转让方可配合提供该笔福费廷业务项下信用证受益人(下面

简称为“受益人”)下述资料:

(19)受益人最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0)受益人最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适用)的复印件;

(21)该笔福费廷项下的交易背景资料。

ⅩⅩ银行有权对受益人开展尽职调查和调阅受益人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料的权利。

ⅩⅩ银行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ⅩⅩ银行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条业务申请及转让标的

3.1本合同为转让方与ⅩⅩ银行就开展国际福费廷业务的主合同,转让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

并生效后,可就具体的国际福费廷业务向ⅩⅩ银行多次提交业务申请书,并于双方确认的每份业务申请书中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方合法持有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以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约定的条件和转让价格转让给ⅩⅩ银行。

3.2转让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格为扣除双方在每笔业务确认书中确

认的ⅩⅩ银行受让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第四条交易

4.1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ⅩⅩ银行应在与转让方就每笔

福费廷业务的交易条件及价格达成一致后,将相应的转让价款(若按本合同第八条及《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的约定需从转让价格中预扣银行费用的,应扣除预扣银行费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4.2ⅩⅩ银行自本合同项下每笔《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所约定的各个转让日起,即成为

本合同项下各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债权人。

第五条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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