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协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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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

年月日签订本福费廷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福费廷业务及其操作要求遵循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确定利率和费率标准。

第三条乙方同意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和出口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及凭证(包括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他物权凭证及保险单)的全部权益转

让给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相关货物。

第四条甲方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函电后,以有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出口单据。甲方承担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风险。

第五条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若开证行(保兑行)以下述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福费廷项下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六条双方同意与福费廷业务有关的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福费廷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八条经甲方或乙方签章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报价表、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款项让渡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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