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7〕61号

关于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确定标准:(1)年排放COD3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2)年排放二氧化硫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3)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符合标准的污染源均应纳入省控重点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总量,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经与各地反复核对和征求意见,现对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符合省控重点污染源标准的排污企业,投产后一年仍未纳入省控重点污染源管理的,将通报批评,并按总量考核要求予以扣分。2004年确定的原

省控重点污染源(《关于印发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粤环〔2004〕52号))废止。

附件:1.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水

2.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气

3.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水处理厂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水

附件二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气

附件三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水处理厂(85家)

主题词:环保重点污染源通知

抄送: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7月23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