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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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7〕61号
关于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确定标准:(1)年排放COD3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2)年排放二氧化硫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3)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符合标准的污染源均应纳入省控重点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总量,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经与各地反复核对和征求意见,现对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符合省控重点污染源标准的排污企业,投产后一年仍未纳入省控重点污染源管理的,将通报批评,并按总量考核要求予以扣分。2004年确定的原
省控重点污染源(《关于印发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粤环〔2004〕52号))废止。
附件:1.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水
2.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气
3.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水处理厂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水
附件二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废气
附件三
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水处理厂(85家)
主题词:环保重点污染源通知
抄送: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