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201-吉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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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切实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分类指导、学用一致、急用先培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和类别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求,主要包括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拓展和更新、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以及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动态等。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分为集中培训、网络远程培训、岗位研修和自主学习等主要形式。

一一一集中培训

1. 新任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

2.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本项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累计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3.骨干教师培训:对基础素质好、教学业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网络远程培训

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组织教师进行远程网络学习,依据远程培训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过程管理、学习指导、成绩考核和学分认定。

(三)岗位研修

岗位研修要立足于学校和教师岗位实际,着力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应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开展丰富多彩的教研活动和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校本研修的实效性。

(四)自主学习

通过读书自学,参加研讨交流、课题研究、教学竞赛和

撰写论文著作等途径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章考核与登记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成绩考核,由教师进修院校负责。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规范

考核内容、标准和形式,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登记。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考核,直至合格。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集中培训5年总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校本研修五年总学分应

不低于24学分,自主研修五年总学分应不低于7学分。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市、县(市)区、学校三级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市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协调各方培训力量,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本地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和学分登记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和学分

登记,校长是校本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严格考核,务实求效,避免流于形式。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职晋级、评优选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力度,把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之中,作为考核县(市)区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和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验证,不得聘任教师岗位,不得评职晋级,不得参加评优选先活动。

第十六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培训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或公用经费的5%足额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

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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