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关联制度;(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关联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关联部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吉林市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内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物业项目:指吉林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2.物业管理单位:指被委托或授权管理物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业主委员会:指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组成的自律组织。
4.业主大会:指业主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5.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四条组织结构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服务内容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等;2.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如保姆、家政服务等。
第六条维修维护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维修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物业项目中的设施设备故障;2.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第八条选举和组建1.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业主全体共同选举产生;2.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组建并履行相应责任。
第九条代表业主行使权利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行使以下权利:1.参与物业管理单位选聘和解聘的决策;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参与制定物业费用的使用和收取标准;4.参与物业项目的规划、改建和维修决策。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5年9月22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30日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9月22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三)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本市城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六)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案件。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doc-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doc-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治理第四章前期物业治理第五章物业服务治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爱护第七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第八章物业治理投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治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治理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治理的有关制度;(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修理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治理工作;(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四)和谐、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五)负责受理物业治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治理违法行为;(六)和谐、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治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爱护、都市治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治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治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修理、安全服务的监督治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治理;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关联制度;(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关联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关联部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日期】-02-27【生效日期】-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月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
省长韩长赋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能够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业主经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11年11月15日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原有住宅物业界限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条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及落实工作。
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相关前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环卫、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五条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原有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单一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管理。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物业管理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是:1. 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2. 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正常运行;3. 管理居民物业权益;4. 组织居民会议和协调居民关系;5. 开展物业服务和相关业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担任,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资金和物质条件;2. 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3. 具备消防和安全管理的能力;4. 具备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5. 具备与业主代表开展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并履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2. 定期开展物业设施巡查和维护;3. 组织居民会议,集体讨论物业管理事宜;4.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用途;5. 管理居民投诉和纠纷处理;6. 提供物业服务咨询和协助业主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约定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物业维修基金;2. 物业保险费用;3. 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4. 物业管理费用;5. 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费用应当按月支付,并由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十条物业设施维护包括定期维修和日常维护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施维修,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参加物业设施的日常维护,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doc
2019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条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及落实工作。
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相关前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环卫、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五条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原有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单一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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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住房纠纷审理尺度不一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因法律规定不明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种纠纷时裁判的尺度不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 年初正式立项《关于审理建造物区分一切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通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丝法讲明最终出台。
焦点1房子空置也得交物业费《吉林省物业管理方法》于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
此前,一些业主表示他们不住在小区,没有得督服务不想交物业费。
丝法讲明:物业服务企业差不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允许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业管理是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服务过程,而对物的管理要紧是指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部份的管理,其管理是不可分的,而对人的服务也不能因为房屋的空置而减少服务量和降低服务标准,因此空置房也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有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不管是住依旧没有住。
你可对楼下麻将馆讲“不”长春市的住宅小区,民房被改做他用赌情形有专门多,咨询题也专门多。
例如楼下烧烤店烟气熏人,麻将馆噪音扰民等。
《物权法》尽管规定了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但没有确定厉害关系人范畴。
丝法讲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造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厉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丝法讲明明确规定了厉害关系人的最小范畴,即整栋楼的业主。
焦点3车位配置比例是关键目前,车库、车位紧张的情形是专门多小区普遍存在的咨询题。
丝法讲明: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灯款有关“应当第一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吉林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企业应当履行其物业管理责任,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居民生活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法律咨询等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企业的权利物业企业拥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物业管理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物业费、决定小区内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等权力。
第六条物业企业的义务物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其物业管理责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做好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并享有依法获得物业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内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物业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吉林市物业管理部门是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十条物业管理投诉业主或居民对物业管理活动发生问题或不满意时,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损害业主和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的解释对于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吉林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是对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旨在帮助相关实施机构和从业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规,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广大业主和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保障业主利益的重要保证。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物业服务管理应包括户内公共区域和户外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细则还针对物业服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要求,如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制定,可以促使物业服务管理的提升和规范化。
三、物业费用管理物业费用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业主关注的焦点之一。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物业费用的基本构成和计算方法,并对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特别是对于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细账目并接受监督。
这些规定有助于避免物业费用的过高收取和乱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业主委员会和居民自治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和运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要求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鼓励居民自治,投票决策等。
通过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业主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自治的工作,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环境。
五、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小区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员出入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安全责任。
此外,细则还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依法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四)协助业主开展自治管理。
(五)提供保安、消防等服务和维护安全管理。
(六)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七)推动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维护服务,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
(二)安全保卫服务,包括保安、消防等。
(三)环境卫生服务,包括垃圾清运、环境整治等。
(四)机动车辆管理服务。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关从业人员和设备。
(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应由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缴纳,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九条公共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照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不同面积所占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自治第十一条业主应主动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行使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参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简版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推进吉林市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本细则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在吉林市范围内,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2.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权益和社区管理规范。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清洁、绿化景观养护等工作。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组织安排小区安全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
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保持社区和谐稳定。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安排小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以及小区环境卫生清洁等公共服务。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1.涉及业主利益的决策物业管理单位在制定物业管理规约、费用标准等决策时,应征求业主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示和决策。
如物业管理单位侵害了业主利益,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给予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3.业主的违法行为业主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违反物业管理规约。
如业主违法行为严重,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罚,包括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设备、暂停提供部分服务等。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设置营业摊点;
(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七)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噪声;
(八)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九)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提升社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吉林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基地,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吉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吉林省制定了物业管理办法。
二、基本概述1. 目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推动吉林省的物业管理,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全境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管理主体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保持其正常运行;- 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 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 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居民的责任居民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公约,不扰乱公共秩序;- 妥善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不进行非法改造;-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基本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 小区日常维护和保洁;- 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居民生活咨询和投诉处理;- 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的实施。
2. 附加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 小区绿化和景观维护;- 物业收费和缴费服务;- 车辆管理和停车服务;- 社区活动组织和社区服务设施管理。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涨价。
物业费用的收取依据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安全设施的购置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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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住房纠纷审理尺度不一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因法律规定不明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裁判的尺度不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初正式立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一切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通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丝法讲明最终出台。
焦点1房子空置也得交物业费《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前,一些业主表示他们不住在小区,没有得督服务不想交物业费。
丝法讲明:物业服务企业差不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同意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业治理是对物的治理和对人的服务过程,而对物的治理要紧是指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部分的治理,其治理是不可分的,而对人的服务也不能因为房屋的空置而减少服务量和降低服务标准,因此空置房也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整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有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不管是住依旧没有住。
你可对楼下麻将馆讲“不”长春市的住宅小区,民房被改做他用赌情形有专门多,咨询题也专门多。
例如楼下烧烤店烟气熏人,麻将馆噪音扰民等。
《物权法》尽管规定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畴。
丝法讲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丝法讲明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畴,即整栋楼的业主。
焦点3车位配置比例是关键目前,车库、车位紧张的情形是专门多小区普遍存在的咨询题。
丝法讲明: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灯款有关“应当第一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焦点4没产权证也能当业主当前业主的认定,差不多上是指产权证上确认的人,因此会导致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业主权益。
丝法讲明:基于与建设单乌懂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差不多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一切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差不多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却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形专门多,如果仅以依法登记取得一切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不利悠主自治,不利于开展物业治理。
在刚刚实施的《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第九条也规定:“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房屋一切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也确实是讲,虽没有取得产权证,但只要已有相应的合法手续,也可确定为业主。
焦点5物业未获续聘应主动“搬家”丝法讲明:物业服务合同的权益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权益义务也即终止,物业未获续聘,则应按规定程序履行退出义务,关于拒不退出和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设施的,业主委员会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权益和义务都已终止,所以不能再收费了。
焦点6业主应享五项知情权《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丝仅具备服务权,其利用小区设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需全部用在小区公共设备修理、业主日常文体活动上。
但业要紧求公布或查阅收入、使用情形等往往被拒,诉至法院后判决最后也不一,要紧缘故是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情形能够公布或查阅。
丝法讲明:业要紧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形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形;(二)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形;(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形;(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形和资料。
《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解读(一)《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由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业治理亿侗是群众最为关注,也是经常产生矛盾争议的咨询题。
新《方法》对专门多物业治理细节做出了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以后物业服务好不行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发生物业纠纷也有了明细的依据来判定谁是谁非。
那么,《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还有哪些新亮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对《方法》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这次《方法》共分9章70条,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起草原则是,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又尽量糙敦复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省理论,最大可能地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施性。
一、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物业治理的矛盾纠纷大部分来自基层,而且绝大部分属民事纠纷,为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好赌方法是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和群众联系多、联系紧密的优势,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作用。
这次在《方法》中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充分的授权。
从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织成立,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同意业主委员会备案,到组织“弃管”小区的业主自治及处理矛盾纠纷等,都对街道、社区给予了一定权力,使其从一开始就能够参与到物业治理活动中,保证了物业治理及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养护责任交给专营部门。
三、加大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监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亿侗是各地专门关注的咨询题。
为此,《方法》中创新了思路,一是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零碎,实行一户一卡制;二是实行分级审计制度,规定设区都市由省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县(市)由所在市州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群众反映多的热点咨询题做出更具体规定1、针对小区停车纠纷咨询题,规定了“物业治理区域钠主共有的鸡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收益和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另行签定保管合同”。
大学生创业项目2、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治理项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选择退出物业服务时,应在退出前三十日用公告方式书面告知业主”。
3、针对物业弃管咨询题,规定了“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召开,无人实施物业治理的,严峻阻碍业主生活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本方法组织业主自治,也能够在多数业主意见统一的前提下,临时托付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治理人实施物业服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4、针对物业治理用房水电费标准过高,规定了“居民居住的物业治理区域公共照明及物业治理用房使用赌水、电、气、热费按住宅价格计量收取”。
5、针对交费主体异议咨询题,明确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承担其后发生的物业服务、采暖等有关费用。
房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办理有关入住、使用手续。
业主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其入住时刻以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时刻为准。
6、针对物业质量纠纷多的咨询题,规定了“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能满足差不多入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方可入住”。
7、针对二次供水矛盾大的咨询题,规定了“都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物业治理区域内给水管网与都市供水管网接口处供水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需进行二次供水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费用。
供水经营单位供水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仍需进行二次供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差不多收取二次供水费的,由其承担二次供水责任;供水经营单位未收取二次供水费的,由业主承担二次供水责任”。
大学生创业项目《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解读(二)《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次就物业治理咨询题出台的正式治理方法,长期困扰买卖双方的物业“老大难”咨询题将得督一定缓解。
■业主委员会权力进一步扩大楼主发表于2010-05-20 12:37:25《方法》规定,关于物业治理区域钠出售或者交付使用赌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方法》规定,关于物业治理区域钠出售或者交付使用赌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窟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业主依法爱护权益。
而依据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对小区提供服务。
■未经同意,物业用房不得他用■一般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拖欠物业费,房屋不得买卖据《方法》显示,业主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或者代为交纳,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出售或者更名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据此如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房屋不得出售或更名。
■物业修理资金实行一户一卡制《方法》规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形,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零碎,实行一户一卡制,同意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形的查询。
如物业灭失,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
■处理物业纠纷,限期10日《方法》规定,诸如擅自改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处分属悠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一切权或者使用权,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景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能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职能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