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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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GFZ14A05 第2版 签发:马国强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宝钢股份总部综合管理体系范围内各单位及化工公司的煤气安全管理,明确煤气事故处置及煤气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流程,降低煤气事故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钢股份公司总部体系各部门及化工公司(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3 定义与术语
3.1煤气危险作业是指接触煤气并可能引起人员伤害和煤气事故的较为危险的工作。如:煤气设备上进行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带压堵漏,手动操作眼镜阀等)及进入煤气设备(容器)内部作业。
3.2 煤气事故是指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
3.3本规定中所指煤气包括天然气。
4 职责分工
4.1能源环保部(以下简称:能环部)
4.1.1负责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通用安全技术规程,负责直属厂部煤气安全、防护专业管理。
4.1.2负责协调煤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提出评价。能环部设煤气专业技术管理和煤气防护站(以下简称煤防站),公司设立煤气防护网,各单位从事煤气技术或安全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参加。
4.1.3组织煤气安全大检查,负责对各单位煤气安全日常管理、操作规程、事故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推进和验证,对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提出考核、评价建议。
4.1.4负责对各单位煤气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核,签发“宝钢股份公
司煤气危险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申请许可证”)(详见BGFZ14A05-01A)。进行必要的煤气防护现场服务。
4.1.5参加建设、技改项目等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涉及煤气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协调,提出预防煤气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4.1.6负责各单位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登记、使用指导、借用和检校计划等管理工作,检查各单位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管情况。
4.1.7负责煤气安全防护用品(煤气监测仪,空气呼吸器)供应商资质认定。
4.1.8 协助发生煤气事故单位进行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2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
4.2.1负责煤气安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及组织涉及人身伤害和火灾的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总体评价。配合政府部门(安监局、消防局等)开展事故调查。
4.2.2参加建设、技改项目等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涉及煤气安全问题和煤气事故预防措施实施整改。
4.2.3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厂区内煤气设备(管网)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评价。
4.2.4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有关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同时依法履行消防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4.3设备部
4.3.1负责接受各单位煤气监测仪器的标定工作。根据检定报告做好合格、准用、限用、禁用的分类标志。对无法修复的及时予以报废更新,确保现场安全使用。
4.3.2参与各单位煤气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及煤气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4.4各煤气生产、使用单位
4.4.1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应对本部门煤气安全工作负责。
4.4.1.1负责制定本部门煤气设施岗位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预案,
并在岗位规程中明确煤气安全规定及应急情况的处理。
4.4.1.2负责对本部门设置的煤气监测仪警报点,依据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4.1.3参加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隐患整改,提出预防煤气事故措施,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完善事故处理预案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所属部门严格执行。
4.4.1.4参与本部门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检修、使用等及涉及煤气安全技术问题的协调、配合工作。
4.4.2设置专(兼)职煤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人员,行政上受本部门安全部门领导,作为防护网联络员业务上接受安保部、能环部指导。
4.4.2.1负责本部门煤气安全日常管理,煤气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需求的提出,煤气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保养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的送检等工作。
4.4.2.2负责本部门每年春、秋二季煤气专项检查,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4.4.2.3 负责本部门设置的煤气监测仪警报点的管理。所有警报值的设定必须设置相应权限,防止随意修改。
4.4.2.4 负责制定本部门煤气作业防范措施及“作业申请许可证”的申请。
5 煤气安全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
5.1能环部负责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及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5.2煤气设施的区域管理
5.2.1煤气监测仪警报值由各单位(煤气生产、使用部门)根据通用安全技术规程(能介安全篇)(文件编号BGFG-A-NJ)的煤气安全规程进行设定;在日常无人作业的区域,可根据规程的规定设置相应级别
的多级报警值;对于不涉及人身安全的根据设备状态监控要求和工艺
要求而设定的煤气监测仪警报点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5.2.2新项目煤气设施管理
5.2.2.1煤气设施投运前,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对该系统进行气密性试验,并出具试验合格报告。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完整的煤气投运送气方案。
5.2.2.2项目单位组织能环部、安保部及相关方对新设施项目的煤气投运送气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2.3 (关键控制活动)煤气危险作业
5.2.3.1各单位要编制煤气危险作业方案,要明确煤气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办理“作业申请许可证”。
5.2.3.2“作业申请许可证”必须提前三天送往能环部煤防站进行审批。
5.2.3.3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设备使用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5.2.4(关键控制活动)煤气事故的处置
5.2.4.1当发生煤气系统异常或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告能环部动力调度(罗泾厂区报罗泾动力调度),由动力调度指令煤防(或动力巡检)人员协助处理。动力调度煤气急救电话(总部:26644149,罗泾区域66879149,内部分机都可直拨149);发生煤气中毒事故还应拔打急救中心电话(总部:26644120,罗泾区域66875120,内部分机都可直拨120);发生火警或爆炸还应拨打火警电话(总部:26644119,罗泾区域66875119,内部分机都可直拨119)。煤气涉及人身伤害和火灾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安保部。
5.2.4.2事故发生后,各单位按煤气事故预案进行处理。
5.2.4.3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处理流程及时上报。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由安保部组织能环部和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整改和评价;发生煤气火灾或爆炸事故由安保部组织能环部、设备部和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整改和评价。煤气中毒、煤气火灾或爆炸事故由安保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整改和评价。
5.3 煤气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5.3.1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年复审一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
5.3.2 煤气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证等管理是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自行组织。
5.4各单位煤气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
5.4.1各单位提出煤气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