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串讲知识产权知识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知识产权知识点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选择)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选择)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选择)

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选择)

1、中国1984年11月14日决定加入《巴黎公约》。

2、公约的内容:

(1) 国民待遇原则。

(2) 优先权原则。

(3) 强制许可原则。

(4) 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五、《专利合作条约》(选择)

1、《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一个国家只有在参加了《巴黎公约》之后方可申请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2、中国已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自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中国生效。

3、该条约完全是程序性的,共有八章,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该条约还有两个特点:

(1)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先权期限可达25个月;

(2)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该条约第21条规定,从优先权日算起的第18个月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公布专利申请案与国际检索报告。这有利于加速国际科技情报的交流。

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选择)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中国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适用1967年修订并于 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2、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护对象。

(2) 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

A、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国内获得商标注册后,向本国主管商标的机关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并缴纳有关费用。

B、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查核后,转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C、国际局对该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协定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国主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内修改申请案,否则将予以驳回。认为符合要求的,则给予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的有关缔约国。

D、有关缔约国若在其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内,并至迟不晚于国际局注册后1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商标声明的,便视为该国已接受丁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从而商标专用权

在该国受到保护。

(3) 国际注册的效力。

A、自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便产生了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B、商标所有权人如果要求优先权,即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国际局的审查日为优先权日。

C、从国际注册日起的5年内,如果商标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则它在其他各指定国的注册也将随之撤销。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算是独立的。

(4) 国际注册的期限。

A、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均为20年,续展时限也是20年,办理续层次数不限。这一规定不受任何成员国商标法规定期限的影响。

B、在20年期满前6个月,国际局将向商标权人明示商标权即将到期。

C、商标期满时没有提出续展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D、在宽限期内提出续展的,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马德里联盟大会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引入了下述规定:

1、申请人可以以其在本国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已取得的注册)为国际申请依据;

2、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每一缔约国在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在18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间内,宣布在其领土内不能给该商标以保护;

3、每一缔约国的国家局可以收取比照《马德里协定》更高的费用;

4、当国际注册被撤销时,可以转变成享有其国际注册日利益的国家申请,在适当情况下,还可以享有优先权日的利益。

5、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对中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2、中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于同年10月15日对中国(已扩展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3、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标准

A、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B、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

C、对于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50年。

D、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八、《世界版权公约》

1、1992年7月1日中国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于1992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2、《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该公约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 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容:

A、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

B、首次出版的年份;

C、版权所有人的姓名。

(2)版权的保护期。版权的保护期只涉及经济权利。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九、《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1、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

(2)邻接权的内容,它仅指经济权利而言。

(3)对邻接权的限制。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