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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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并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明确和统一:一是《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部分优惠事项,联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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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二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备案实施方式;三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
为增强《办法》在我省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以方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保证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统一和规范。
二、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对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除《办法》及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企业需提交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补备案资料和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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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我省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
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云南省内跨州市,以及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备案手
续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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